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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有關負責人就貫徹落實《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2020-09-19 10:28 來源: 民政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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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是一項重要的民生工作,是民政工作的重要一部分,也是社會關注的一個熱點問題。養老機構作為提供養老服務的載體,只有加強管理、規範服務才能夠更好推動養老服務業高質量健康有序的發展。9月1號簽發部長令正式公佈實施,從2020年11月1號開始實施新的《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問題一:請問《養老機構管理辦法》修訂的立法理念和基本思路是什麼?

答:這次修訂《辦法》,我們貫徹的基本理念主要是兩個方面。一是立足於加強對養老機構的管理,提高養老機構服務水平。機構養老是我國養老服務體系的組成部分,提高養老機構服務水平是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重要內容。《辦法》一方面對養老機構服務活動進行規範,明確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等養老機構服務活動的內容,另一方面也對養老機構內部運營管理,諸如消防安全、食品安全、人員配備等提出要求。同時,為了確保對養老機構的管理落實落細,《辦法》在2013年規章基礎上豐富了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部分的內容。

二是立足於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辦法》明確,養老機構及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障老年人的人身權、財産權等合法權益;養老機構必須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並按照協議約定提供服務;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確定和調整,必須徵得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老年人在機構內突發危重疾病的,養老機構應當及時轉送醫療機構救治等。

在《辦法》修訂過程中,我們主要遵循的思路是:一是貫徹落實上位法律法規及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要求。2018年12月29日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取消了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要求實行養老機構登記備案和部門綜合監管制度,《辦法》根據最新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改和增加了相關內容。針對新修訂的消防法、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養老機構的特殊要求,《辦法》也作出了相應的細化規定。另外,《辦法》對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加快推進養老機構服務發展作出的新部署也進行了回應,增加了相關內容。

二是堅持問題導向,著力解決現實中存在的突出問題。2017年以來,民政部聯合相關部門持續開展了全國養老院服務質量專項行動,發現目前養老服務中監管制度不健全、協同機制不緊密等問題依然存在,欺老虐老等行為時有發生,在應對新冠肺炎疫情中還暴露出應急救援能力不足的短板。《辦法》針對上述問題規定了相應的解決措施,以增加規章的針對性和操作性。

三是認真總結經驗,將成熟的、具有普遍意義的做法上升為規章。近年來,一些地方陸續出臺了關於養老服務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民政部也印發了很多政策文件,這其中不乏一些機構管理方面的好經驗、好做法,《辦法》也充分加以吸收。

問題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裏面的規定取消了對養老機構設立的許可,改為備案制。我們修訂後的《辦法》也有專門的一章對如何備案進行了詳細的規定,想請問在備案制度設計上,是否能夠介紹一下有哪些亮點和特色?

答: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養老服務領域“放管服”改革的一系列部署,2018年底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取消了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同時建立了備案制度,體現了放權和監管並進的原則。修訂後的《養老機構管理辦法》設專章共6條對備案辦理予以規定,並與《辦法》的其他部分作了銜接。需要説明的有兩點:

第一,這裡的備案不是審批式或變相審批式備案,而是告知和承諾式備案。通過備案這個形式,舉辦者向主管部門告知舉辦養老機構,並承諾具備養老機構服務能力和信用保證,主管部門將其基本信息和承諾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同時跟進行政監管。《辦法》在修訂過程中有一條很重要的指導思想就是增加辦理備案的便利程度,減輕舉辦者負擔。隨著電子政務的建設,通過加強部門間信息共享,備案材料將越來越簡化,程序將越來越簡便,簡單説就是要讓舉辦者少跑腿。但是在提供便利的同時,養老機構對基本安全和服務質量的承諾不能少,這是辦理備案中舉辦者應當承擔的義務。第二個要説明的是怎麼開展備案。新修改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出臺後,民政部下發了《關於貫徹落實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通知》,明確民政部門要依法做好養老機構的登記和備案管理工作。實際上各基層民政部門已經在開展養老機構備案,這項工作沒有出現斷檔。此次《辦法》的修訂,對備案的具體操作規程作出了進一步的細化和規範。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第一是細化了養老機構設立登記的內容。備案的前提是養老機構依法辦理登記,《辦法》明確了什麼類型的養老機構到哪個部門去進行登記,比如説辦理營利性養老機構,要到市場監管部門進行登記;辦理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要到社會組織登記管理部門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部門進行登記。

第二,明確了養老機構備案時間和備案機關。第三,規定了養老機構備案材料、備案流程,以及備案事項變更的有關內容。對上述內容《辦法》進行了清單式描述。最後,也對備案信息的公開和部門間的數據共享提出了要求,通過這些舉措減少舉辦者的負擔,實現少跑腿的目的。

問題三:請問修訂後的《辦法》對養老機構概念的界定,與修訂之前有哪些變化?主要出於什麼考量?

答:修訂後的《辦法》明確養老機構是指依法辦理登記,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10張以上的機構。與之前相比,主要有以下幾點變化:一是刪除了“依照《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設立”的表述。二是完善了與養老機構服務有關的表述,將“集中居住”修改為“全日集中住宿”、將“照料服務”修改為“照料護理服務”。“全日集中住宿”的表述,區分了養老機構與日間照料機構、老年人住宅等;強調養老機構的護理服務,主要是為進一步強化養老機構主要面向失能老年人服務的發展方向。三是概念中增加10張以上床位數的規定。這主要考慮到:第一,規章對養老機構的服務和運營提出了諸多制度性要求,床位數量過低的主體很難達到要求。第二,原《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對養老機構床位數的要求也是“10張以上”,延續相關內容便於有關優惠扶持政策的有序銜接,更好地保持政策連續性。第三,對床位數量在9張及以下的主體並不會出現監管真空,下一步可作為社區養老服務機構和設施進行管理。

問題四:根據修訂後的《養老機構管理辦法》老年人入住養老機構,老年人及其家屬應當注意哪些新的變化?

答:這次修訂《養老機構管理辦法》,重點是完善養老機構管理,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維護養老機構正常的運營秩序,老年人和家屬如果了解熟悉《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內容,有利於處理相關事務,尤其是其中一些直接涉及老年人入住服務的內容作了調整,需要注意。

一是《辦法》第十五條要求,已經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身心狀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照料護理等級的,養老機構應當重新進行評估,確定或者變更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應當經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跟蹤評估有利於更好地服務老年人,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也要積極配合開展評估。

二是《辦法》第十六條明確雙方在簽訂服務協議時,新增了“暫停或者終止服務時老年人安置方式”條款,第三十五條要求養老機構暫停、終止服務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前書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這是預防養老機構因各種原因暫停或者終止服務時,出現入住老年人不能妥善安排的問題,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要在合同簽訂和執行中與機構商議好。

三是《辦法》第十九條明確,養老機構在老年人突發危重疾病時,應當及時通知其代理人或者經常聯絡人並轉送醫療機構救治並通知其緊急聯絡人。這體現了老年人生命健康權利優先的原則,避免這種情形下因為無法聯絡到代理人或者經常聯絡人而延誤救治時機,但這也不代表免除了家屬的救治義務。

四是《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家庭成員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提供便利,為老年人聯絡家庭成員提供幫助。這是要求養老機構做好協助工作,家屬也應該積極履行贍養義務,加強對入住養老機構老年人的精神關愛,不能“一送了之”。

問題五:取消養老機構設立許可是養老服務領域簡政放權的重要成果,按照“放管服”改革放權和監管相並重的要求,新修訂的《辦法》在加強民政部門日常監管方面有哪些新的舉措?

答: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我們取消了養老機構設立許可,但是取消設立許可並不是不管了,而是將更多的精力放到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上,可以説監管的要求更多了、監管的難度更大了。日常監管包括了登記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的監管。民政部門是養老服務行業主管部門,這次新修訂的《辦法》對加強民政部門事中事後監管應該説體現得很充分,也是著重墨來做規範的,主要是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強化監管手段。《辦法》明確民政部門要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可以根據需要以及養老機構違法違規的情形,採取約談了解情況、進入現場檢查、查閱複製有關資料、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業整頓等措施。

第二、保持監管強度。《辦法》要求民政部門對備案機構自備案之日,未備案機構自發現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檢查。每年對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和質量的現場檢查不少於一次。日常通過“雙隨機、一公開”方式實施監督檢查,同時把檢查的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通過上述的方式保持監管的強度。

第三、創新監管方式。一是協同監管,民政部門作為行業管理部門,負有牽頭協調職能,發現養老機構存在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違規行為的,要及時通報、移交有關部門處理,並配合做好相關查處工作,形成監管合力。二是信用監管,通過建立信用記錄製度,並與抽查頻次、處罰力度相挂鉤,強化信用監管。三是科技監管,要充分利用信息等技術手段,實現信息系統互聯互通、數據共享,提高監管能力和水平。四是社會監管,要通過聽取老年人或其代理人意見,暢通舉報投訴渠道等方式,發揮社會監督促進作用。

問題六:新修訂的《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在運營管理上的安全保障怎麼做好?

答:安全大如天。習近平總書記在考察基層養老機構的時候曾經提到過,養老服務機構要加強管理,增強安全意識,提高服務質量,讓每一位老人都能生活得安心、靜心、舒心,都能健康長壽,安享幸福晚年。安全是一個保障和基本,如果説沒有安全,其他的意義就不存在了。為了落實總書記關於“安心”的指示精神,就必須抓好養老機構安全保障,這也是《辦法》修訂的重點,主要歸納起來是三個方面。

一是養老機構的設施設備安全,要求嚴守安全底線。養老機構在建築、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要求。達到這些要求,意味著養老機構必須在相關設施設備和環境方面合格。2017年以來,為了落實總書記關於提高養老機構服務質量的指示精神,民政部會同相關部門開展了連續四年的專項行動。經過近四年的安全整治,共整治了40多萬養老服務安全隱患,其中涉及消防、設施設備的安全隱患佔大多數。當然我們講消防、食品安全、建築設施設備的要求,在各個領域有專門的規定,《養老機構管理辦法》這次把這些相關領域的要求納入其中,做了進一步的重申和明確。

二是服務運營安全,《辦法》對養老機構入院評估、簽訂服務協議、服務標準、人員資質、應對處置突發事件等方面完善了要求,加強了養老機構服務行為的規範化管理。由於老年人身體特點,在入住養老機構期間,容易在服務過程中發生意外。《辦法》明確要求養老機構應當通過實行24小時值班,在公共場所安裝視頻監控設施,鼓勵投保責任險等方式,降低運營風險。

三是監管上突出了對安全事項的監管,民政部門發現養老機構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産安全風險的,將要求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在《辦法》的法律責任中增加了對相關安全事項的處罰內容。還要介紹的是,去年底發佈的《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基本規範》強制性國家標准將于2022年1月1日實施,屆時《辦法》也將與這個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實施進行銜接,未按照這個強制性國家標準提供服務的,民政部門將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總的來講,安全工作是養老機構服務的底線,這次《辦法》如果大家細讀的話,對安全的強調是修訂的關鍵內容。

問題七:我是中央廣播電視總臺的記者。我們了解到新冠疫情發生之後,對於養老機構的應急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咱們新修訂的管理辦法對於提升養老機構的應急和處置突發事件能力方面做了哪些新的規定?

在這次新冠疫情的防控工作中,我們多次開新聞發佈會跟大家報告相關的情況。全國養老機構在聯防聯控機制的統一部署下,採取了有力的防控措施,養老機構領域取得了決定性的成果,但也暴露出養老機構在公共衛生應急能力和其他突發事件應對處置方面的不足。《辦法》及時總結此次疫情防控中的經驗教訓,作出了相應規定。

一是建立完善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制度。《辦法》結合實際,要求養老機構依法制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在場所內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定期開展突發事件應急演練。其中自然災害包括颱風、水災、地震、泥石流等,事故災難主要是火災,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等,社會安全事件包括刑事案件、群體性事件等。突發事件發生後,養老機構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處置措施,同時根據突發事件應對管理職責分工向有關部門和民政部門報告。

二是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對處置工作。老年人是新冠疫情的易感人群,養老機構又是人群聚集場所,根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實踐和傳染病防治法要求,《辦法》對養老機構傳染病防控提出了明確要求。《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配合實施衛生處理、隔離等預防控制措施。養老機構不接收有傳染疾病的老年人,如果有傳染病疾病應該是治愈之後健康的狀態,才能入住養老機構。《辦法》主要解決的是在養老機構內發生傳染疾病時怎麼辦,以及與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銜接的問題。後期為了落實《辦法》關於應急處置突發事件的要求,民政部門還將推動制定相關的配套措施,包括加強全國養老機構應急救援機制,讓《辦法》規定落實到位,落實到細節上。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龐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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