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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舉措規範完善失信約束制度

2020-11-27 08:17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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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1月26日電(記者 安蓓)日前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完善失信約束制度、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的措施,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提供支撐。

會議決定,堅持依法合規、保護權益、審慎適度、清單管理,規範和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有序健康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明確了六方面措施。

一是科學界定信用信息納入範圍和程序。將特定行為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必須嚴格以法律、法規等為依據,並實行目錄管理,向社會公開。行政機關認定失信行為必須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為依據。

二是規範信用信息共享公開範圍和程序。信用信息是否及在何種範圍共享和公開要堅持合法、必要原則,並在編制信用信息目錄時一併明確。

三是規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嚴格限定為嚴重危害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等方面的責任主體,不得擅自增加或擴展。具體認定要嚴格履行程序。

四是依法依規開展失信懲戒,確保過懲相當。對失信主體採取減損權益或增加義務的懲戒措施,必須基於失信事實、于法于規有據,做到輕重適度,不得隨意增設或加重懲戒,不得強制要求金融機構、信用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商會、新聞媒體等懲戒失信主體。

五是建立有利於自我糾錯的信用修復機制。除法律法規等另有規定外,失信主體按要求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均可申請信用修復。對符合修復條件的,相關部門和單位要按規定及時移出失信名單。

六是加強信息安全和隱私保護。嚴格信用信息查詢使用權限和程序,嚴肅查處洩露、篡改、毀損、竊取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謀私,嚴厲打擊非法收集、買賣信用信息違法行為。

會議要求,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抓緊清理已出臺的失信行為認定、記錄、公開、懲戒等措施,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時規範。

分析人士指出,近年來,我國在紮實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方面進行了一系列有力有效的探索實踐,但總體仍處於起步探索階段,存在個別地方、個別領域信用信息記錄、失信名單認定、失信聯合懲戒範圍隨意擴大、泛化傾向,以及信用修復較難、權益保護不到位等問題,對企業和個人合法權益造成影響。這六方面舉措針對當前社會各界反映比較集中的問題,提出相應解決措施,有利於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範有序進行。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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