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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産學研合作協議知識産權相關條款制定指引》及其使用指南解讀

2020-12-17 17:14 來源: 知識産權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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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國家知識産權局運用促進司就《産學研合作協議知識産權相關條款制定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及其使用指南公開徵求意見,現就《指引》及其使用指南解讀如下。

問:《指引》及其使用指南制定的背景是什麼?

答:當前,我國高校院所專利轉化運用水平相對較低,據《2019年中國專利調查報告》統計,高校院所有效專利實施率、産業化率均明顯低於全國平均水平。産學研合作是目前高校院所專利轉化運用的重要模式,但普遍存在合同約定不明的隱患,産學研合作中知識産權糾紛案例屢見不鮮。法院裁判文書公開數據統計顯示,近十年涉及高校的知識産權民事訴訟中,有二百餘件屬於知識産權合同糾紛[1],糾紛産生的主要原因在於背景資料提供、成果驗收、保密、專利轉讓、職務發明獎勵等重要條款約定不明。例如,北京某大學曾因雙方提供技術資料約定不明,導致最終承擔返還項目經費並賠償違約金的責任[2]。北京某大學曾因商業秘密約定不明與合作企業發生糾紛[3]。天津某大學、湖北某大學等高校均曾因職務發明獎勵、報酬約定不明陷入糾紛[4]。在前期調研座談中,部分高校院所知識産權管理人員反映,進入訴訟程序的糾紛僅為冰山一角,大多數糾紛通過雙方協商解決或者直接導致合作項目終止,由此可見,産學研合作協議對知識産權事宜約定不清,是導致高校院所知識産權轉移轉化難的重要原因之一。

産生上述現象有多種原因:一是高校院所和企業普遍知識産權風險規避意識較為淡薄,對合同重視程度不夠,除少數産學研合作經驗豐富的高校院所和大型企業及一些涉外項目,我國大部分高校院所和企業在産學研合作中訂立的技術開發、知識産權轉移轉化等合同格式較為簡單,條款不夠嚴謹,對潛在知識産權風險預估不足;二是産學研雙方在合作談判時更重視維繫關係而輕視權利義務,對産學研合作的交易屬性認識不夠,簽訂協議前沒有通過談判明確知識産權歸屬等核心內容;三是多數高校院所缺乏知識産權轉移轉化的專業隊伍,知識産權運營經驗欠缺、能力不足,缺乏合同起草能力,部分高校院所自製的産學研合作協議範本存在內容簡單、實操性不強等問題。

因此,有必要針對當前存在的問題,基於知識産權不同處置情況,制定全面細緻、實用性較強的産學研合作協議知識産權相關條款制定指引,並配套制定使用指南。一方面,可以引導産學研合作雙方從項目啟動之初明晰知識産權歸屬和處置方式,從而提高合作效率,降低法律風險,避免合同糾紛;另一方面,有利於提高高校院所與企業合作的法律意識、交易意識和談判意識,規範引導知識産權交易過程。

問:《指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指引》根據産學研合作的通常情形,共分為三種:技術成果的知識産權歸高校方、技術成果的知識産權歸企業方、技術成果的知識産權雙方共有或各自擁有,分別採用不同的知識産權處置模塊,並進一步細分為7個指引。

除該知識産權歸屬和使用等核心模塊外,三種情形下協議的其他內容模塊基本相同,包括合作內容、項目管理、經費管理、技術指導、保密責任、爭議解決等十幾個模塊,並重點對其中可能存在的知識産權風險進行了約定。《指引》作為原則性的指導,産學研各方在簽訂協議時可結合實際情況靈活使用,除直接使用協議部分條款外,還可以將知識産權、保密等模塊嵌入高校院所和企業原有協議範本使用。

需要説明的是,針對實踐中大多數國內産學研合作約定知識産權歸企業獨有或雙方共有,較少歸高校院所持有的現象,因此,在第一種知識産權歸高校方的情形下,借鑒英美等發達國家經驗,提供合作企業有權在一定期限內磋商轉讓或許可的模式。這種模式有利於加快專利技術商業化進程,使高校獲得更高的知識産權價值收益,提升其轉化。

此外,在我國鼓勵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的背景下,針對涉及職務發明的認定、獎勵、收益等糾紛頻發現狀,以及我國産學研合作中常有學生參與的特色,設置職務發明獎勵、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獎勵、學生管理、數據管理、保密等特色條款,以提高學生管理和權益保障意識,做好知識産權交易保密措施,提升科研人員知識産權轉化積極性。

問:《指引》使用指南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使用指南主要針對實踐中産學研合作雙方不了解知識産權處置談判流程、談判環節缺失、談判效率低下等問題,分步説明合作談判各個環節,並逐個環節提示需重點考慮的因素,引導産學研合作雙方著重考慮技術開發中的知識産權處置問題,通過談判明確技術成果的知識産權所有權、使用權歸屬,便於雙方根據談判結果選擇合適的指引。

此外,還逐條指導協議條款的約定,重點提示各模塊條款下存在的法律風險點,提升指引實用性,便於法律意識和專業能力弱的高校院所及中小企業理解使用。

問:國家知識産權局就《指引》及其使用指南征求意見後下一步的計劃是什麼?

答:一是充分吸納公開徵求意見過程中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對《指引》及其使用指南提出的修改意見。二是完善《指引》及其使用指南有關內容後,正式公開發佈,並依託國家知識産權運營公共服務平臺開發更為便利化的線上協議填寫和生成系統。三是利用多種渠道面向有關高校院所、中小企業宣傳推廣《指引》,組織專題培訓或開發專門課程,切實降低産學研合作過程中的知識産權風險。四是《指引》使用過程中,同步收集使用各方的反饋意見,根據實際需求開發簡化版、涉外版、中小企業版等不同版本。

[1]數據來源:北大法寶;檢索範圍:2010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涉高校的知識産權民事案件;最終檢索日期:2020年5月6日.

[2]參見: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0)二中民終字第06148號民事判決書.

[3]參見:北京知識産權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629號民事判決書.

[4]參見: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9)津01民初84號民事判決書;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鄂民三終字第00109號.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龐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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