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關於發展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有關事項的通知》答記者問

2020-12-29 12:27 來源: 銀保監會網站
字號:默認 超大 | 打印 |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決策部署,助力國家穩就業保就業工作,推動保險行業高質量轉型發展,銀保監會發佈《關於發展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此回答了記者相關提問。

一、《通知》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個人保險代理人1992年引入我國保險市場,之後人員隊伍發展迅速,逐漸成為保險營銷最重要的渠道。截至目前,全國保險公司共有個人保險代理人900萬人左右。2020年前三季度,全國個人保險代理人渠道實現保費收入1.8萬億元,佔保費總收入的48.1%。一方面,個人保險代理人在普及保險知識、推動保險業快速增長、促進社會就業等方面做出了巨大貢獻;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個人保險代理人隊伍長期存在大進大出、素質參差不齊、保險專業服務能力不足、社會形象較差等問題。

銀保監會高度重視上述問題,積極採取措施引導行業妥善解決,通過健康增量逐步稀釋問題存量。近年來,部分保險公司開展了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試點工作,總體平穩有序,取得了積極效果,引起市場和社會關注,更多市場主體願意嘗試推行,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也提出了相關建議、提案。基於此,銀保監會立足試點成功經驗,全面研究建立比較完善的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管理制度,明確政策要求和導向,進一步規範相關業務,防範風險,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

二、《通知》出臺具有哪些意義?

《通知》出臺對規範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業務、促進行業高質量轉型、服務社會民生等方面,有著積極作用和深遠意義。一是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獨立展業,自主創業,符合中央“放管服”改革精神,有助於行業落實國家“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及穩就業保就業工作部署。二是保險業以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模式,吸引鼓勵保險從業人員紮根城市社區、縣域和鄉鎮提供專業化保險服務,能夠解決一部分人的就業需求,促進社會民生發展。三是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模式有助於提高保險銷售人員穩定性及專業保險服務水平,有助於提升保險公司效益及合規意識,改善行業形象,促進行業高質量轉型發展。

三、《通知》的關鍵著眼點是什麼?

《通知》按照支持有序發展、強化公司責任、加強監督管理的原則,對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把握以下關鍵點:市場定位上,一方面將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歸屬於個人保險代理人範疇;另一方面強調和突出其獨立自主開展業務,直接按照代理銷售的保險費計提佣金,以有別於傳統的團隊型個人保險代理人。從業形態上,鼓勵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展業形式多樣,既可以是傳統的“行商”形態,也可以按照公司要求使用公司標識、字號,在社區、商圈、鄉鎮等地有固定經營場所。管理機制上,從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和保險公司兩個角度提出要求,一方面強化保險公司的管控責任,要求加強對人員的行為管理,建立以業務品質和服務質量為根本的佣金費用體系和考核制度;另一方面也強調對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業務行為的規範,要求嚴格遵守保險銷售、非保險金融産品銷售的系列要求。

四、《通知》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通知》從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定位、條件標準、行為規範、選拔機制、公司管理、監督管理等方面提出具體的規則。一是明確基本屬性定位。強調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獨立自主展業、不隸屬團隊的本質特徵。二是嚴格條件標準。對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學歷、誠信、專業素養、培訓等方面的標準要求高於傳統個人保險代理人。三是規範從業行為。在個人保險代理人通行行為規則基礎上,進一步明確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的規則要求和行為規範。四是支持保險公司扶助舉措。從産品設計、授權管理、便利舉措等方面支持保險公司對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提供多樣的扶助支持。五是強化保險公司管理責任。要求保險公司全面落實執業登記、銷售能力資質分級、培訓教育等監管要求,履行好系列管理職責。六是加強監督管理。從加強非現場監管、信息披露、保險機構監管、人員行為監管等方面明確保險監管部門的監管職責,對相關違法違規行為,嚴格對人員和所在公司實行“雙罰”。

五、保險公司對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具有哪些責任?

在法律責任方面,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公司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開展保險代理活動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其所屬保險公司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在管控責任方面,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嚴格的選拔機制,嚴把人員準入關;加強業務授權、業務行為、執業登記管理,嚴把日常管理關;加強風險排查,對有銷售誤導、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行為人員,及時解除代理合同,嚴把退出管理關。

六、《通知》適用的公司主體範圍有哪些?

《通知》總體遵循“監管引領、市場選擇、加強管理、防範風險”的原則,充分尊重各財産險、人身險公司的自主選擇,不強制保險公司發展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隊伍,對有意願且承擔管理及法律責任的保險公司予以鼓勵和支持。考慮到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從業人員從事工作內容、發展模式與保險公司銷售人員基本一致,本著公平監管、避免監管套利的思路,規定保險專業代理、保險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可參照《通知》執行。

七、我國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與成熟市場相比有何差異?

獨立保險代理人源自美國等保險發達市場,是其保險銷售的重要渠道。成熟保險市場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形式,其“獨立”一是體現為沒有層級關係,二是體現為可以同時為多家保險公司代理業務。本《通知》將我國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歸屬於個人保險代理人範疇,其“獨立”更側重於破除保險營銷的層級關係,這是與成熟市場獨立代理人接軌的前提和基礎。考慮到我國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還處於初啟階段,管理方式手段還在摸索,管理責任落實還有待抓實,暫不強調其在業務上與保險公司的“獨立”,將隨著實踐深入和時間推移漸次研究。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陳夢謠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