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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局主要負責人就《關於調整年金基金投資範圍的通知》及配套政策釋義答記者問

2020-12-31 08:38 來源: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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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年金基金在新形勢下健康發展,防範化解投資風險,實現基金保值增值,依據有關規定,近日人社部研究下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調整年金基金投資範圍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95號,以下簡稱《通知》),從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同時,配套出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調整年金基金投資範圍有關問題政策釋義的通知》(人社廳發〔2020〕112號,以下簡稱《釋義》)。人社部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局主要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近年來年金基金髮展情況。

答:年金基金是指根據依法建立的年金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的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包括企業年金基金和職業年金基金。企業年金制度面向企業及其職工,職業年金制度面向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共同組成了我國養老保險第二支柱,是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重要內容。

我國的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包含三大支柱,其中,第一支柱基本養老保險,包括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由政府主導,其功能是保障參保人員老年基本生活;第二支柱即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是與職業關聯、由國家政策引導、單位和職工參與、市場運營管理、政府行政監督的補充養老保險;第三支柱包括個人儲蓄型養老保險和商業養老保險,是個人利用金融手段增加養老保障供給的有效形式。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三個支柱的市場化程度越來越高,二、三支柱為參保人員退休後過上體面養老生活發揮有益的補充作用。

近年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在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黨組領導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取得了長足發展。特別是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在制度建設、基金規模、投資收益等方面迎來了歷史未有之大發展。2014年10月,配合中央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重大決策部署,我國建立職業年金制度,今年底前全國職業年金市場化投資運營工作全面落地。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參保人群覆蓋範圍不斷擴大,市場監管力度持續增強,基金積累規模穩步增長,較好實現了長期穩健增值目標,補充養老的作用逐步顯現。截至今年三季度末,制度已覆蓋近6600萬職工,基金累計規模逾3.1萬億元。2007-2019年企業年金基金平均年化收益率達7.07%,今年受新冠疫情等因素影響,資本市場出現了較大波動,但年金基金依然投資穩健,取得了較好的投資收益。

下一步,為應對人口老齡化的挑戰,我們將按照中央關於“十四五”時期發展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的部署要求,著力解決好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發展不平衡不充分問題。繼續擴大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委託投資運營規模,有序推動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健康發展,規範發展養老保險第三支柱,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的養老需求。

問:此次調整年金基金投資範圍的背景和主要考慮是什麼?

答:一是適應金融市場發展的需要。近年來,我國金融市場發展變化迅速,新的投資品種和投資工具不斷涌現,特別是資管新規出臺後,金融監管部門密集提出系列規範要求,現有政策已不滿足年金基金投資實踐的需求。而且從2019年開始,近萬億規模的職業年金基金陸續啟動投資運營,市場上出現一定程度的“優質資産荒”,調整年金基金投資政策的緊迫性更加凸顯。

二是整合年金基金投資政策的需要。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基金現行投資政策的主要差異在於職業年金的投資範圍中不包括投資萬能保險和投資連結保險。2018年,根據市場情況,經請示部領導同意,人社部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局窗口指導暫停了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這兩類保險産品,統一年金基金投資政策已具備實施基礎。為便於年金管理機構統一管理運營企業(職業)年金和無差別投資運作養老金産品,有必要整合併統一調整年金基金的投資範圍、比例和管理要求等政策。

三是規範年金基金投資行為的需要。需明確年金基金投資應滿足嵌套穿透管理要求,明確計劃層面的投資比例限制,明確實際操作中部分投資品種的投資要求等,進一步加強年金基金監管,防範年金基金合規風險。

問:本次年金基金投資政策調整主要有哪些值得關注的亮點?

答:一是《通知》明確了年金基金的定義,首次在文件中整合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基金投資規定和要求,並統一強調年金基金投資管理的原則。

二是允許年金基金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此前年金基金僅限于境內投資,本次允許年金基金通過股票型養老金産品或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此舉不僅考慮目前在全球嚴峻經濟形勢下,香港金融市場仍頗具活力,具有相當投資價值,而且是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堅定支持和維護香港金融繁榮穩定精神的具體體現,也是年金基金實現全球範圍資産配置的初步嘗試。

三是提高權益類資産投資比例上限。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鼓勵中長期資金支持資本市場發展的戰略部署,將年金基金投資權益類資産比例的政策上限提高10個百分點,合計不得高於投資組合委託投資資産凈值的40%,與全國社保基金權益類投資比例持平,使年金既能夠長期分享改革發展成果,又進一步增強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按現有年金市場規模測算,本次權益比例上限的提高,理論上將為資本市場帶來3000億的增量資金,養老保險體系和資本市場的良性互動進一步加強。

四是明確年金基金財産投資比例在計劃層面和組合層面實行“雙限”。以往只在組合層面對年金資産的流動性比例以及權益類和非標類投資比例等進行限制,但實踐中可能出現年金計劃層面通過專門組合投資或是養老金産品直投造成超比例投資情形。為此,此次明確單個計劃資産投資于各類型資産的比例須參照投資組合的比例限制進行管理,並首次在文件中明確受託直投組合的定義,有利於進一步加強規範指導,防控計劃層投資風險。

五是首次在文件中明確嵌套穿透管理要求。以往穿透監管的要求不夠明確,可能出現年金基金所投資金融産品的底層資産超出年金基金可投資範圍的情形,發生合規風險。《通知》要求年金基金投資應當按照穿透式管理要求,明確約定投資的底層資産符合年金基金投資範圍。

問:《通知》在年金基金可投資品種和投資要求上有哪些變化?主要有哪些考慮?

答:本次調整年金基金投資政策的目標之一是為年金基金提供更多有效的投資工具,積極應對金融市場變化。前期,經過充分徵求相關主管部門、地方人社部門和市場管理機構等意見,我們對擬新納入的投資品種和需要調整的原投資範圍內的投資品種及投資要求等逐一進行了認真研究。

《通知》新增了國債期貨、資産支持證券、同業存單等品種,並將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擴展為債權投資計劃(即新增不動産債券投資計劃)。同時,對政策性和開發性銀行債券、永續債、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私募公司債等之前界限不清晰的品種予以明確,納入年金投資範圍。經研究,上述投資品種風險相對可控,具備相當投資價值,有利於豐富年金投資渠道,分散投資風險。

同時,根據市場變化,有些投資品種已不適應投資要求,此次調整出投資範圍。一是剔除萬能保險産品和投資連結保險産品,主要考慮底層資産不透明,投資收益預期一般,年金基金主動配置的意願不高。二是調出保證收益類和保本浮動收益類商業銀行理財産品,主要考慮資管新規出臺後這類銀行理財産品的內涵已發生實質性變化。銀行理財産品穿透管理難度較大,底層資産容易超年金投資範圍而産生合規風險,而且由於整體規範還未到位,尚難以研究列明可納入年金投資的條件。三是剔除特定資産管理計劃,主要考慮該類品種的市場容量進一步縮小,原規定的特定資産管理計劃優先級無法再為企業年金基金提供穩定的固定收益。

在調整投資範圍基礎上,明確新增加品種的投資準入條件,明確相關投資品種的個股個券集中度限制。此外,為滿足年金基金對穩定收益類非標資産的投資需求,對年金基金可投資非標産品的發行主體適當放寬限制條件,但相應提高信託産品豁免外部信用評級的條件,並明確債權投資計劃投資品種的信用增級要求。

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于2014年開展了企業年金基金投資股權和優先股項目試點,請問試點效果如何?相關試點項目是否納入投資範圍?

答: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企業年金基金股權和優先股投資試點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64號),企業年金基金通過專項型養老金産品進行試點投資,試點項目需經人社部批准。經過對企業年金基金投資股權和優先股項目試點評估,綜合考量投資風險收益情況等,本著穩慎原則,擬將優先股納入投資範圍,而股權則需要進一步試點。

一是優先股投資試點效果較好。試點項目均屬於比較優質的中長期限投資標的,不僅付息保障度高、風險低,而且企業年金基金需通過顯示投資方向的專項型養老金産品進行投資,有可行的退出機製作為保障,試點效果良好。考慮到優先股是一種回報穩定、風險可控的投資工具,與年金長期投資屬性匹配,且其發行有較為嚴格的政策要求和比較完善的審批程序,此次將其正式納入投資範圍。

二是股權項目尚需研究。已開展的試點項目存在退出機制不健全、估值方式不完善等問題,擬在進一步優化相關內容的基礎上延期試點項目。考慮到股權投資雖具有較高收益回報潛力,但風險較高,下一步我們還將繼續開展試點,探索積累經驗。

問:新規正式實施後,年金計劃和養老金産品相關條款的變更備案如何安排?

答:新規正式實施後,因投資政策變化確實需要相應修改年金計劃或養老金産品管理合同的有關條款,便於今後規範開展管理運營工作。不過為了減輕年金基金管理機構集中修改合同陡增的工作量,也避免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相關備案工作造成集中壓力,我們依規作了一定安排:

對於養老金産品,涉及投資範圍和比例等相應調整的,可以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加強養老金産品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19〕85號)第五條第(五)款“因法律法規修訂而應當修改養老金産品投資管理合同”情形規定,走事後變更程序。即:投資管理人應當自變更生效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送達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額持有人,並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報告。同時,請投資管理人根據自身安排,自行按新規修訂養老金産品合同等法律文書,在之後的産品推介過程中,儘量使用新的産品合同。

對於年金計劃,涉及投資範圍和比例等相應調整的可以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企業年金計劃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92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職業年金計劃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人社廳發〔2016〕169號)中“本合同有效期內,如法律法規規定發生變化導致本合同條款與其有抵觸的,相抵觸之處按新的法律法規規定執行”的情形規定,本次無需專門就新規調整所帶來的條款變更進行備案。在下次依規需進行年金計劃管理合同備案時,如合同順延、續簽或是重要條款變更等,一併按新規調整投資政策且重新簽署管理合同後,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履行相關備案程序。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龐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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