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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鐵路局關於印發<鐵路運輸企業準入許可實施細則> 的通知》(國鐵運輸監規〔2021〕2號)起草説明

2021-01-15 10:05 來源: 鐵路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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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鐵路行業改革和推進鐵路市場化改革的有關要求,促進鐵路運輸市場主體多元化,推進鐵路高質量發展,我們結合近年來鐵路運輸市場改革發展實際情況,對原《鐵路運輸企業準入許可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印發了《鐵路運輸企業準入許可實施細則》(國鐵運輸監規〔2021〕2號,以下簡稱新《細則》),于2021年1月6日起施行。為便於各有關部門、企業更好地理解新《細則》的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説明如下:

一、進一步放開鐵路運輸市場

一是適應鐵路運輸市場改革發展實際,促進鐵路運輸業務市場主體多元化和競爭性環節市場化,刪除對獨立、合作、委託運輸經營方式的定義。

二是對照上述修訂,同步刪除申請材料中要求填寫的相關內容。

二、進一步明確許可範圍

一是要求在許可申請材料的“申請許可範圍”欄目,填寫相應許可範圍對應的經營線路。

二是在許可證背面增加許可範圍明細表,記載被許可企業相應許可範圍對應的經營線路基本信息。

三、及時掌握鐵路運輸企業辦理危險貨物運輸情況

一是在申請材料中增加危險貨物專用貨車、危險貨物專用集裝箱基本信息,以及企業危險貨物辦理站信息。

二是被許可企業危險貨物辦理站信息記載事項發生變化後,應在規定時間內報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備案。

三是在運輸年度報告中增加危險貨物發送量、危險貨物週轉量信息。

四、落實安全生産責任保險制度

在“監督管理”章節增加相應條款,要求鐵路運輸企業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産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有關規定,通過履行安全生産責任保險制度,提高被許可企業對旅客、托運人等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産損失的賠償能力。

五、明確簡化提供申請材料的情形

一是對同類型經營線路發生變更的被許可企業,簡化其重新申請許可時提交的材料。

二是修訂附件中關於不需提供第十、十一、十二項申請材料的情形。修訂後,申請企業以新建線路申報許可時,均需提報第十、十一、十二項申請材料。

六、其他修訂內容

一是按照鐵路行業統計調查制度和《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要求鐵路運輸企業報送鐵路交通事故、行業統計等信息。

二是將被許可企業提報運輸年度報告的對象由國家鐵路局改為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呂浩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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