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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名”更自主,市場有活力——司法部、市場監管總局負責人就修訂後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答記者問

2021-01-21 22:06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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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月21日電 題:“取名”更自主,市場有活力——司法部、市場監管總局負責人就修訂後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答記者問

新華社記者 白陽

國務院日前公佈修訂後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圍繞規定中的有關問題,司法部、市場監管總局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此次修訂有什麼背景?

答: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制度改革是優化營商環境的一項重要工作,有利於提高企業開辦便利性、降低企業開辦成本、更大激發市場活力。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1年公佈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確立了以“預先核準”為核心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制度,對保護企業名稱相關權利、維護市場秩序發揮了積極作用。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近年來商事制度改革不斷深化,現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已難以適應實際需要,主要體現在:

一是不符合國務院確定的取消企業名稱預先核準、賦予企業自主申報名稱權的改革精神。在企業登記程序的前端設置專門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程序,造成企業登記環節多、耗時長。

二是企業起名難,由企業登記機關判斷企業名稱是否“近似”和能否使用的行政管控方式,造成企業名稱資源日趨緊張,難以適應企業數量快速增長的需要。

三是相關制度不夠完善,企業名稱爭議處理缺乏法律依據,事中事後監管機制不健全等。

此次修訂充分尊重企業自主選擇企業名稱權利,進一步釋放企業名稱資源,進一步明確企業名稱自主申報的行為規範。突出企業登記機關的服務職能,簡化企業名稱登記流程,降低企業開辦成本。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和良好市場秩序。

問:在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從“企業名稱預先核準”到“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根本變化是將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方式由“事前審查”變為“事前明確規則和事中事後監管”。企業登記機關為申請人查詢、選擇名稱提供服務,申請人自主選擇企業名稱,企業登記機關不再對企業名稱是否與他人企業名稱近似作審查判斷。

首先,明確了企業登記機關的職責。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省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建立本行政區域統一的企業名稱申報系統和企業名稱數據庫並向社會開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中國境內設立企業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

其次,明確了企業名稱自主申報的具體要求。申請人可以通過企業名稱申報系統或者在企業登記機關服務窗口提交有關信息和材料,對擬定的企業名稱進行查詢、比對和篩選,選取符合規定的名稱,企業登記機關對提交完成的企業名稱予以保留。

再次,明確了申請人的義務。申請人應當承諾因其企業名稱與其他企業名稱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問:在完善企業名稱基本規範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一是完善了企業名稱的基本要素和構成規範。

二是細化了企業名稱的禁止性要求,包括不得損害國家尊嚴或者利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妨礙社會公共秩序、違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響、可能使公眾受騙或者産生誤解等。

三是明確了外商投資企業名稱、企業分支機構名稱、企業集團名稱的有關規則。

此外,明確了企業名稱不得有“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即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可以對企業名稱作出其他禁止性規定。企業登記機關和有關部門通過加強協作配合和信息共享,對違反規定的企業名稱及時規範、糾正。

問:規定對企業名稱爭議處理和事中事後監管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企業名稱由預先核準改為自主申報後,在賦予企業更大自主權的同時,需要進一步發揮企業登記機關在處理企業名稱爭議方面的職能作用。

規定明確,企業認為其他企業名稱侵犯本企業名稱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涉嫌侵權企業的企業登記機關處理;企業登記機關受理申請後,可以進行調解,或者在規定的時限內作出行政裁決。

在加強企業名稱登記的事中事後監管方面,規定明確:

企業登記機關有權對不符合規定的企業名稱不予登記或者予以糾正。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認為已經登記的企業名稱不符合規定的,可以請求企業登記機關予以糾正。

利用企業名稱實施不正當競爭等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人民法院或者企業登記機關依法認定企業名稱應當停止使用的,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理變更登記,逾期未辦理的,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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