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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網監司負責人就《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2021-03-16 08:09 來源: 市場監管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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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簡要介紹一下制定出臺《辦法》的背景?

答:近年來,我國網絡交易蓬勃發展,“社交電商”“直播帶貨”等新業態新模式不斷涌現,為網絡經濟發展增添了新的活力,為穩增長、促消費、擴就業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也出現了一些新的問題,有必要及時完善相應的制度規範。

2019年1月1日起實施的《電子商務法》部分規定較為宏觀,在實踐中需要進一步細化。完善相關配套制度、為監管執法工作提供法律依據,勢在必行。

2021年3月15日,《辦法》正式出臺。作為貫徹落實《電子商務法》的重要部門規章,《辦法》對完善網絡交易監管制度體系、持續凈化網絡交易空間、維護公平競爭的網絡交易秩序、營造安全放心的網絡消費環境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二、《辦法》在規範網絡交易活動方面有哪些突出的亮點?

答:針對我國網絡交易發展的新趨勢新情況,市場監管總局主動作為,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制定出臺本《辦法》。結合當前網絡交易監管的現實需要,《辦法》對社會高度關注的重點領域和重大問題進行深入研究,確立了有關規則。《辦法》的主要亮點有:針對網絡經營主體登記問題,對《電子商務法》規定的“零星小額”和“便民勞務”兩類免於登記情形進行了具體界定,提升網絡經營主體整體合規度。針對“社交電商”“直播帶貨”等網絡交易新業態,界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角色定位,明確了各參與方的責任義務。針對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嚴格壓實主體責任,督促其切實規範經營行為、強化內部治理。針對網絡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收集使用規則作出詳細規定,切實保護個人信息安全。針對虛構交易、誤導性展示評價、虛構流量數據等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了明確規制,禁止各類網絡消費侵權行為。

三、近年來,網絡交易新業態新模式方興未艾,在蓬勃發展的過程中也伴生出一些問題。此次《辦法》的出臺作為包容審慎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更好地規範發展網絡交易新業態進行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社交電商”“直播帶貨”等新業態新模式不斷涌現,這類業態在參與主體、經營架構、交易流程乃至信息傳播方式等方面均有別於傳統的網絡交易活動,在激發網絡經濟新活力的同時也産生了新的監管難題。

《辦法》將當前新業態中最典型的平臺性服務,明確歸納為“網絡經營場所、商品瀏覽、訂單生成、在線支付”。網絡服務提供者同時提供上述服務,就為網絡交易提供了全流程的支持,應當依法履行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的義務。通過上述平臺性服務開展交易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平臺內經營者的義務。

《辦法》要求網絡交易新業態的經營者以顯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務及其實際經營主體、售後服務等信息,充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參照網絡交易平臺對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交易信息的保存義務,結合網絡直播特點,《辦法》規定了直播服務提供者將網絡交易活動的直播視頻自直播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三年。通過上述規定,引導新業態各方經營者規範經營,強化網絡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力度。

四、網絡交易經營者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問題,一直以來備受關注。對此,《辦法》有哪些具體規定?

答:依據《電子商務法》第十條的規定,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零星小額交易無需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法律本身並未闡明其具體涵義。《辦法》明確規定了這兩種情形的認定標準和適用範圍,對於更好地開展網絡市場主體登記工作,方便個人靈活就業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辦法》界定了有關便民勞務活動的範圍。服務本地周邊居民生活所需是便民勞務活動的突出特徵,《辦法》明確了通過網絡提供這些便民勞務活動不需要登記。目前,適宜通過網絡開展的典型勞務類型主要有保潔、洗滌、縫紉、理髮、搬家、配製鑰匙、管道疏通、家電傢具修理修配等。

《辦法》明確了零星小額交易的判定標準。在充分調研基礎上,我們廣泛徵求各方意見,進行反復研究論證,確定以“年交易額累計不超過10萬元”作為“零星小額交易”的判定標準。

五、平臺強制“二選一”近年來在網絡交易領域頻頻發生,《辦法》對這一問題有何回應?

答:近年來,部分網絡交易平臺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其他平臺開展經營等自主經營活動進行不合理限制的情況不斷出現,即平臺強制“二選一”問題,以及個別平臺限制經營者只能使用其限定的自有或者合作方的快遞物流服務的問題,持續引發社會普遍關注。

從實踐情況來看,平臺實施的限制行為隱蔽性強,給監管執法增加了難度。為此,《辦法》規定了平臺不得通過搜索降權、下架商品、限制經營、屏蔽店舖、提高服務收費等方式,禁止或者限制平臺內經營者自主選擇在多個平臺開展經營活動,或者利用不正當手段限制其僅在特定平臺開展經營活動;禁止或者限制平臺內經營者自主選擇快遞物流等交易輔助服務提供者;不得實施其他干涉平臺內經營者自主經營的行為。這些規定對有效保障平臺內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平臺經濟良好競爭秩序、促進平臺經濟健康發展均具有重要意義。

六、在網絡交易過程中,網絡交易經營者往往掌握有大量消費者個人信息。對於加強個人信息安全保護,《辦法》是否作出了相應規定?

答:強化網絡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是《辦法》的一個突出亮點。當前,數據和流量成為網絡市場競爭的關鍵要素,平臺乃至較大規模的普通經營者都能通過濫用個人信息不當獲利。針對部分網絡平臺、經營者過度收集個人信息問題,《辦法》設置了個人信息保護的專門條款,規定網絡交易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消費者同意,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消費者同意收集、使用與經營活動無直接關係的信息。

同時,《辦法》要求經營者在收集、使用個人生物特徵、醫療健康、金融賬戶、個人行蹤等敏感信息時,必須逐項取得消費者同意。針對經營者尤其大型平臺企業與自身關聯主體之間共用個人信息的問題,《辦法》明確規定經營者未經被收集者授權同意,不得向包括關聯方在內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七、網絡交易平臺是網絡交易活動的重要參與者。如何進一步壓實平臺主體責任,《辦法》有哪些具體措施?

答:平臺具有“市場”和“企業”雙重屬性,在網絡交易活動中發揮著獨特作用,是實現平臺經濟規範健康發展的關鍵一環。壓實平臺主體責任,強化平臺內部治理,對於保護消費者和平臺內經營者合法權益,營造安全放心的網絡消費環境,推進平臺經濟規範健康發展至關重要。

《辦法》對壓實平臺主體責任作出了一系列規定,主要包括:一是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平臺內經營者提交的信息進行核驗登記,並每年兩次向市場監管部門報送經營者身份信息;二是平臺經營者應當顯著區分標記已登記和未登記的經營者,確保消費者能夠清晰辨認;三是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平臺內經營活動建立檢查監控制度,對有關違法行為及時處置和報告;四是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採取警示、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等措施的,應當自決定作出處理措施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予以公示有關信息;五是規定平臺經營者應當按照市場監管部門在監管執法活動中的要求,提供平臺內經營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並在技術方面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網絡交易違法行為監測工作等。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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