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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力激發各類企業活力 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草案)提出六大舉措

2021-04-14 22:45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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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4月14日電(記者 趙文君)14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草案)》。草案提出六大舉措,包括提升登記便利度、精簡申請材料和登記環節、推動解決“登出難”、設立歇業制度、明確誠信和監管要求、法律責任和處罰措施等。

草案整合已出臺的關於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的行政法規,對在我國境內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經營活動的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登記管理作出統一規定,為培育壯大市場主體和促進公平競爭提供法治保障。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表示,草案是我國“十四五”時期為培育和壯大市場主體、充分釋放活力而推出的商事制度行政法規,對於進一步簡政放權、深化“放管服”改革,降低市場準入門檻、鼓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等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劉俊海認為,在提升登記便利度方面,草案為降低交易成本、維護交易安全、提升辦事效率,提供了堅實的制度保障。特別是“異地可辦”條款,體現了數字化時代對行政機關的基本要求。在精簡材料和環節方面,登記機關能夠通過政務信息共享平臺獲取的相關信息,不再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從制度上終結了過去讓企業、投資人、群眾多次奔波往返于登記機關的歷史。

為推動解決“登出難”,草案明確規定市場主體未發生或已清償債權債務、職工工資、社保費用、應繳稅款等,書面承諾承擔相關法律責任並按規定公示的,可按簡易程序辦理登出,其中個體工商戶無需公示。

劉俊海認為,針對企業退出時間長、手續繁、材料多等堵點問題,按簡易程序辦理登出,有助於提升市場主體的自我更新能力,同時也明確了相關門檻,要依法依規辦理。

為降低市場主體維持成本,草案設立歇業制度。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造成經營困難的,市場主體可自主決定在一定時期內歇業並向登記機關備案,歇業最長不得超過3年。劉俊海表示,這進一步完善了歇業制度,為企業保住了市場主體資格。

草案明確誠信和監管要求,市場主體實行實名登記,對提交材料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並按規定公示年度報告和登記相關信息。對登記時提交虛假材料或有其他欺詐行為的,撤銷其市場主體登記,直接責任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登記。對於登記機關根據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實施分級分類監管,採取“雙隨機、一公開”方式對登記事項進行監督檢查。劉俊海認為,草案在提高登記效率的同時,更加提高登記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有效避免選擇性執法,做到透明執法、嚴格執法,體現了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劉俊海説,在明確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和處罰措施方面,草案體現了誠信有價的基本理念,進一步提升了市場主體登記制度的穩定性、便利性、公平性和可預期性,抓住了增強市場主體活力的“牛鼻子”。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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