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處方管理規範(試行)》解讀
關於《長期處方管理規範(試行)》的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隨著人口老齡化進程加快以及疾病譜變化,慢性病患者的長期用藥需求日益增加。2015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推進分級診療制度建設的指導意見》,以及我委2018年以來印發的《關於規範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管理的指導意見》《關於加快藥學服務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等文件,均要求積極探索慢性病長期處方管理。按照程序,我委會同國家醫保局組織制定了《長期處方管理規範(試行)》(以下簡稱《規範》),以規範長期處方管理,推進分級診療,滿足慢性病患者長期用藥需求。
二、主要內容
《規範》共分為7章43條。主要明確了長期處方的適用對象、開具長期處方的醫療機構等實施主體以及開具的主要流程等,主要內容如下:
(一)總則。提出了長期處方的定義和適用範圍,規定了毒麻精放等特殊藥品不得用於長期處方,明確了由地方根據實際制定適用的疾病病種和長期處方用藥範圍,以及中央和地方的監督管理權限等。
(二)組織管理。規定了醫療機構提供長期處方服務的主體責任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管理責任,明確醫療機構應當具備的人員和設備設施條件,以及長期處方用量、藥品配備等要求。
(三)長期處方開具與終止。主要包括開具、終止長期處方的具體情形,特別強調了首次長期處方的開具應當由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相關專業的中級職稱醫師,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中級職稱醫師開具。再次開具和邊遠地區的條件適當放寬。
(四)長期處方調劑。主要包括藥師應當履行的處方審核、調配、干預,以及用藥諮詢和教育等。患者可自主選擇取藥地點。
(五)長期處方用藥管理。主要圍繞患者在長期用藥過程中,其隨訪、用藥監測、藥品保存、用藥教育等提出要求。規定了醫療機構要定期進行合理性評價,加強質量控制,保障患者用藥安全。
(六)長期處方醫保支付。明確各地醫保部門在支付環節,不對單張長期處方的數量、金額等作限制;各地在制定區域總額預算管理時,應充分考慮長期處方因素;要求各地醫保部門提高經辦服務能力等。
(七)附則。包括地方應當制定長期處方實施細則,以及互聯網醫院提供長期處方服務的補充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