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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市場監管總局負責人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答記者問

2021-08-25 19:32 來源: 市場監管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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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7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746號國務院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市場監管總局負責人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條例》制定的有關背景情況。

答: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制度是市場主體開展經營活動的基礎性制度,事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保護、市場秩序維護以及營商環境持續優化。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工作。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先後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個體工商戶條例》等多部規範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的行政法規,在推動經濟發展、促進創業就業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與此同時,現行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制度也逐漸暴露出一些與新時期市場主體發展不適應、不協調的問題:一是立法比較分散,針對企業法人、公司、合夥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等不同市場主體分別立法,登記管理法規體系比較零亂,不利於為市場主體提供清晰的指引。二是制度規則不統一,在市場主體登記事項、登記程序、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差異較大,有的規定存在重疊,制度規則的系統性、科學性有待提升。三是內容相對滯後,不符合當前實際情況,特別是與近年來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繼續大力簡政放權,強化事中事後監管,掃除妨礙創業創新的制度羈絆的要求相比,還有較大差距。四是新情況、新問題需要予以回應。例如,市場主體“登出難”、虛假登記尤其是“冒名登記”等問題,市場主體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經營困難,需要通過歇業降低維持成本等,需要在制度層面予以規範。因此,亟需完善統一的市場主體登記立法,更好地推進法治化市場建設,維護良好市場秩序和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司法部會同市場監管總局認真總結近年來市場主體登記制度改革成果,深入調研論證,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市場主體、有關行業協會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起草了《條例》。

問:制定《條例》的總體思路是什麼?

答:總體思路:一是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決策部署,充分體現改革成果,進一步完善市場監管法規制度,優化登記流程,壓縮登記環節,精簡申請材料,降低制度性成本,減輕企業負擔。二是堅持依法規範市場主體登記工作,統一各類市場主體登記的制度規則,明確登記事項、登記程序、具體要求等方面的共同規則。三是堅持問題導向,對各方面高度關注的登記材料繁雜、市場主體“登出難”、虛假登記等突出問題作出有針對性的規定,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四是準確把握行政法規定位,主要明確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基本制度,為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市場主體類型和實際需要細化相關規定、持續深化改革預留制度空間。

問:《條例》適用於哪些市場主體的登記管理?

答:《條例》適用於在中國境內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經營活動的各類市場主體,包括: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以及它們的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外國公司分支機構,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市場主體。市場主體應當依照《條例》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市場主體登記包括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登出登記。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無需辦理登記的外,未經登記,不得以市場主體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問:《條例》對登記機關提出了哪些工作要求?

答:市場主體登記管理遵循依法合規、規範統一、公開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則。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工作,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加強信息共享,制定統一的市場主體登記數據和系統建設規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轄區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工作,加強統籌指導和監督管理。登記機關應當優化市場主體登記辦理流程,推行當場辦結、一次辦結、限時辦結等制度,實現集中辦理、就近辦理、網上辦理、異地可辦,提升市場主體登記便利化程度。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市場主體登記信息與其他政府信息的共享和運用,提升政府服務效能。

問:市場主體應當登記和備案事項主要有哪些?

答:市場主體的一般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主體類型,經營範圍,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註冊資本或者出資額,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等。此外,不同組織形態的市場主體還應當分別登記其他相關事項,例如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及其承擔責任方式等。

市場主體的備案事項包括:市場主體的章程或者合夥協議,經營期限或者合夥期限,認繳出資數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成員,參加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家庭成員姓名,公司、合夥企業等市場主體受益所有人相關信息等事項。

問:在登記程序方面,《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一是市場主體實行實名登記,登記申請人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市場主體類型分別制定登記材料清單和文書格式樣本並向社會公開。能夠通過政務信息共享平臺獲取的相關信息,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二是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確認並當場登記;不能當場登記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情形複雜的,經登記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再延長3個工作日。三是設立登記、變更登記、登出登記應當符合《條例》規定的要求。四是市場主體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清償債權債務,已結清職工工資、社保費用、應繳稅款等,書面承諾承擔相關法律責任並按規定公示的,可按簡易程序辦理登出登記,個體工商戶無需公示。

問:在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方面,《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一是市場主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示年度報告和登記相關信息。二是市場主體使用營業執照應當遵守相關規定。三是登記機關應當根據市場主體的信用風險狀況實施分級分類監管,採取“雙隨機、一公開”方式進行監督檢查。四是明確了登記機關查處違法行為可以採取的措施。五是對於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市場主體登記的,受虛假市場主體登記影響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登記機關提出撤銷市場主體登記的申請,登記機關依法撤銷相關市場主體登記。六是明確了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增強了行政處罰的針對性,以更好地維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問:《條例》建立歇業制度的主要考慮是什麼,具體作了哪些規定?

答: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部分市場主體因受疫情影響,暫時無法開展經營活動,但仍有較強的經營意願和能力。為降低市場主體維持成本,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條例》規定了歇業制度。《條例》規定: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經營困難的,市場主體可以自主決定在一定時期內歇業。市場主體應當在歇業前與職工依法協商勞動關係處理等有關事項。市場主體應當在歇業前向登記機關辦理備案,登記機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歇業期限、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等信息。市場主體的歇業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在歇業期間開展經營活動的視為恢復營業。市場主體歇業期間,可以以法律文書送達地址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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