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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於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2021-11-01 11:53 來源: 稅務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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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是在什麼背景下出臺的?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支持製造業中小微企業發展,促進工業經濟平穩運行,穩定市場預期和就業,稅務總局聯合財政部出臺本《公告》,明確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有關事項。

二、《公告》規定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包括哪些?

《公告》所稱製造業中小微企業是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行業門類為製造業,且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4億元以下(不含4億元)的企業和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的企業。

《公告》所稱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含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

三、《公告》規定的銷售額是指什麼?

銷售額是指應徵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適用增值稅差額徵稅政策的,以差額後的銷售額確定。

舉例1:納稅人A是一家製造業企業,成立於2018年9月,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不適用增值稅差額徵稅政策,按照《公告》規定,其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應徵增值稅銷售額為屬期內《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第1行“按適用稅率計稅銷售額”、第5行“按簡易辦法計稅銷售額”、第7行“免、抵、退辦法出口銷售額”、第8行“免稅銷售額”的“一般項目”和“即徵即退項目”合計數。

舉例2:納稅人B是一家製造業企業,成立於2019年12月,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同時還兼營建築服務(適用徵收率3%),建築服務業務適用增值稅差額徵稅政策,其應徵增值稅銷售額應扣除差額徵稅部分。按照《公告》規定,其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應徵增值稅銷售額,在按照舉例1從《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計算出差額前銷售額後,還需要根據屬期內《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三)(服務、不動産和無形資産扣除項目明細)》第5列“本期實際扣除金額”以及相關行次稅率或徵收率計算扣除額,計算差額為銷售額,即:應徵增值稅銷售額=差額前銷售額-扣除額。本例中,扣除額=第6行本期實際扣除金額/(1+3%)。

舉例3:納稅人C是一家製造業企業,成立於2019年1月,屬於小規模納稅人,同時兼營産品設計服務。由於納稅人C屬於小規模納稅人,因此無論其是否適用增值稅差額徵稅政策,按照《公告》規定,其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應徵增值稅銷售額均按照以下公式確定:

應徵增值稅銷售額=《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中第1欄“應徵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徵收率)”+第4欄“應徵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5%徵收率)”+第7欄“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産不含稅銷售額”+第9欄“免稅銷售額”+第13欄“出口免稅銷售額”,“貨物及勞務”和“服務、不動産和無形資産”的合計數。

四、《公告》規定的年銷售額如何確定?

(一)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滿一年的企業,按照所屬期為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銷售額確定。

舉例4:納稅人D于2019年12月20日成立,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滿一年,其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銷售額為1000萬元,則《公告》所稱年銷售額為1000萬元。

(二)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不滿一年的企業,按照所屬期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銷售額/實際經營月份×12個月的銷售額確定。

舉例5:納稅人E于2021年4月28日成立,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不滿一年,其實際經營月份6個月,總銷售額為1200萬元,則《公告》所稱年銷售額為1200萬元/6×12=2400萬元。

(三)2021年10月1日及以後成立的企業,按照首個申報期銷售額/實際經營月份×12個月的銷售額確定。

舉例6:納稅人F于2021年11月2日成立,若按月申報,首個申報期為12月,銷售額為100萬元,其實際經營1個月,則《公告》所稱年銷售額為100萬元/1×12=1200萬元。若按季申報,首個申報期為2022年1月,銷售額為300萬元,其實際經營2個月,則《公告》所稱年銷售額為300萬元/2×12=1800萬元。

五、《公告》規定的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包括哪些?

延緩繳納的稅費包括所屬期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繳納)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繳納),即納稅人應當依法于2021年11月、12月及2022年1月申報期內申報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除外)、國內增值稅、國內消費稅及附徵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時繳納的稅費。

六、《公告》規定的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如何延緩繳納稅款?

符合《公告》規定條件的製造業中型企業,可以延緩繳納《公告》第三條規定的各項稅費金額的50%,符合《公告》規定條件的製造業小微企業,可以延緩繳納《公告》第三條規定的全部稅費。延緩的期限為3個月。延緩期限屆滿,納稅人應依法繳納緩繳的稅費。為了便利納稅人享受該優惠政策,稅務部門對電子稅務局(含自然人電子稅務局,下同)進行了優化。

舉例7:納稅人G屬於《公告》規定的製造業中型企業,且按月繳納相關稅費,在2021年11月申報期結束前,登錄電子稅務局依法申報10月相關稅費後,界面自動彈出是否延緩繳納《公告》規定各項稅費金額50%的提示。納稅人需進行確認,確認不緩繳的,納稅人在該界面填寫理由,並依法繳納相關稅費;確認緩繳的,界面跳轉進入繳款界面並繳納應繳稅費金額的50%,剩餘部分繳納期限自動延長3個月,在2022年2月申報期內申報繳納2022年1月相關稅費時一併繳納。若納稅人G按季繳納相關稅費,在2022年1月申報期結束前依法申報2021年第四季度相關稅費後,確認延緩繳納的操作流程同按月繳納的納稅人,緩繳的稅費在2022年4月申報期內申報繳納2022年第一季度相關稅費時一併繳納。

舉例8:納稅人H屬於《公告》規定的製造業小微企業,且按季繳納相關稅費,在2022年1月申報期結束前,登錄電子稅務局依法申報2021年第四季度相關稅費後,界面自動彈出是否延緩繳納《公告》規定各項稅費的提示。納稅人需進行確認,確認不緩繳的,納稅人在該界面填寫理由,並依法繳納相關稅費;確認緩繳的,《公告》規定的相關稅費延緩繳納,期限為3個月,緩繳的稅費在2022年4月申報期內申報繳納2022年第一季度相關稅費時一併繳納。若納稅人H按月繳納稅費,在2022年1月申報期結束前申報2021年12月相關稅費後,確認延緩繳納的操作流程同按季繳納的納稅人,緩繳的稅費在2022年4月申報期內申報繳納2022年3月相關稅費時一併繳納。

舉例9:納稅人I是年銷售額30萬元的製造業個體工商戶,且實行簡易申報,按季繳納,納稅人無需確認,2022年1月暫不劃扣其2021年第四季度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除外)、增值稅、消費稅及附徵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相關稅費延緩繳納3個月,緩繳的稅費在2022年4月劃扣2022年第一季度應繳稅費時一併劃扣。

七、《公告》規定的製造業小微企業是否可以依法申請辦理延期繳納稅款?

《公告》規定的製造業中小微企業,符合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可以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請辦理延期繳納稅款。

舉例10:納稅人J為製造業企業,年銷售額為3000萬元,且按月繳納,其2021年11月申報期需申報繳納所屬期為10月份的企業所得稅等稅款共50萬元,但其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後,只剩1萬元。納稅人J可以依照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就其應繳全部稅款申請延期繳納稅款,不受《公告》規定的限制。

八、納稅人享受緩稅政策是否影響其辦理所得稅匯算清繳?

納稅人符合《公告》規定條件,選擇適用緩稅政策的,其緩繳的稅款視同“已預繳稅款”,正常參與所得稅匯算清繳補退稅的計算。同時,納稅人應當按照享受緩繳政策確定的繳稅期限繳納緩繳稅款。

舉例11:納稅人K是年銷售額100萬元的製造業個體工商戶,實行查賬徵收、按季申報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且在2022年1月申報期內選擇將2021年第四季度應當預繳的個人所得稅全部延緩到4月申報期內繳納。如果納稅人K因為補充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等原因,需要在2022年3月31日前辦理2021年經營所得匯算清繳退稅,則納稅人可以正常辦理匯算清繳退稅,不受納稅人享受緩繳2021年第四季度稅款政策的影響。同時,納稅人應當在4月申報期內繳納享受緩繳政策的稅款。

九、《公告》何時開始施行?

《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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