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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 水利部負責人就《地下水管理條例》答記者問

2021-11-10 10:03 來源: 司法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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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1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748號國務院令,公佈《地下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水利部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條例》的出臺背景。

答: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地下水管理工作。地下水具有重要的資源屬性和生態功能,在保障我國城鄉生活生産供水、支持經濟社會發展和維繫良好生態環境中具有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我國地下水開發利用程度不斷加大,部分地區地下水超採和污染問題突出,並由此引發一系列生態環境問題。為有效解決上述問題,需要通過立法完善相關制度,進一步加強地下水管理工作。

水利部在調查研究、總結經驗的基礎上,起草了《地下水管理條例(送審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司法部先後兩次徵求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見,並進行調研,召開部門座談會和專家論證會,在此基礎上會同水利部等有關部門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地下水管理條例(草案)》。2021年9月15月,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草案。10月21日,李克強總理簽署國務院令,正式公佈《條例》。

問:《條例》在地下水狀況調查評價與規劃編制方面是怎麼規定的?

答:地下水狀況調查評價與規劃編制是做好地下水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礎。對此,《條例》主要作了以下規定:一是明確調查評價程序和內容。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開展地下水狀況調查評價,明確調查評價內容包括地下水資源調查評價、地下水污染調查評價和水文地質勘查評價。二是完善規劃編製程序。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根據地下水狀況調查評價成果,統籌考慮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編制地下水保護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規劃。三是強化規劃銜接。要求編制工業、農業等專項規劃涉及地下水的內容,應當與地下水保護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規劃相銜接。

問:《條例》對地下水節約與保護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節水優先”的重要指示,《條例》完善了地下水節約與保護的各項措施。主要包括:一是實行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與水位控制制度。規定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制定並下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指標,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指標和水位控制指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指標和水位控制指標等確定地下水取水工程佈局。二是明確用水過程的節約要求。要求取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遵守取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要求,使用先進節約用水技術、工藝和設備;要求地方人民政府發展節水農業,提高農業用水效率;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採取有效措施,推廣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鼓勵使用再生水,提高用水效率。三是強化經濟手段的運用。明確地下水水資源稅費的徵收原則,要求地下水取水工程依法安裝計量設施。四是細化地下水保護措施。要求建設單位和個人採取措施,防止地下工程建設對地下水造成重大不利影響;明確除特殊情形外,禁止開採難以更新的地下水;要求城鄉建設和河湖整治要統籌地下水水源涵養和回補需要,加強水體自然形態保護和修復。

問:《條例》在地下水超採治理方面主要規定了哪些制度措施?

答:為防治地下水超採,《條例》主要規定了以下制度措施:一是規範禁止開採區、限制開採區劃定。規定已發生嚴重地面沉降、海(鹹)水入侵等地質災害或者生態損害的區域等,應當劃定為禁止開採區;地下水開採量接近可開採量、開采地下水可能引發地質災害或者生態損害的區域等,應當劃定為限制開採區。二是強化禁止開採區、限制開採區管理。明確除特殊情形外,在禁止開採區內禁止取用地下水,在限制開採區內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並逐步削減地下水取水量。三是規範地下水超採治理。要求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地下水超採綜合治理方案,地下水超採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水型社會建設。

問:《條例》在防治地下水污染方面主要規定了哪些制度措施?

答:為防治地下水污染,《條例》主要規定了以下制度措施:一是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劃定制度。規定根據地下水污染防治需要,劃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二是強化對污染地下水行為的管控。明確禁止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貯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等行為。三是細化防止生産建設活動污染地下水的制度。規定興建地下工程設施或者進行地下勘探、採礦等活動,依法編制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應當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內容。四是細化防止土壤污染導致地下水污染的制度。要求農業生産經營者等有關單位和個人科學、合理使用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農田灌溉用水應當符合相關水質標準;土壤污染防治方案應當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內容。

問:《條例》在加強地下水監督管理方面主要作了哪些規定?

答:一是要求部門加強協作配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加強監督管理,完善協作配合機制。二是加強地下水監測。要求國務院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建立統一的國家地下水監測站網和地下水監測信息共享機制。三是加強對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監督管理。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地下水取水工程登記造冊;礦産資源開採、地下工程建設疏幹排水量達到規模的,應當依法申請取水許可,並安裝排水計量設施。四是加強對需要取水的地熱能開發利用項目的管理。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劃定需要取水的地熱能開發利用項目的禁止和限制取水範圍,建設需要取水的地熱能開發利用項目應當依法對取水和回灌進行計量。

問:為打擊地下水違法行為,《條例》主要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用重典治理環境違法行為的要求,對利用岩層孔隙、裂隙、溶洞、廢棄礦坑等貯存石化原料及産品、農藥、危險廢物,在泉域保護範圍等特殊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設項目等違法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對未經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或者利用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等違法行為,與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處罰作了銜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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