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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關於保險資金參與證券出借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答記者問

2021-12-04 10:43 來源: 銀保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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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深化保險資金運用市場化改革,規範保險資金參與證券出借業務行為,有效防範風險,中國銀保監會印發了《關於保險資金參與證券出借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近日,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通知》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制定《通知》的背景是什麼?

答:證券出借業務是境內外資本市場提高二級市場流動性的常見交易制度,發展較為成熟。截至2020年末,全球證券借貸業務存量規模已達2.3萬億歐元。

在境內市場,債券出借和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發展較為迅速,截至2021年9月末,境內債券借貸規模8041億元,境內轉融通出借餘額1692億元,社保基金、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公募基金等市場主體均已獲准參與。保險資金作為資本市場重要參與者,債券、股票等證券資産持有期限較長、存量規模較大,具有盤活存量資産、提升投資收益的需求。《通知》的制定,有利於豐富保險資金的運用方式,更好發揮保險資金機構投資者作用,優化資本市場供需結構,提升市場流動性和活躍度。

二、《通知》制定的總體原則是什麼?

答:《通知》制定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堅持分類監管導向。一方面,根據償付能力、資産負債管理能力、投資管理能力、監管評級等,差異化設置保險機構參與證券出借業務的審慎性監管條件;另一方面,引導保險機構加強借入人管理,根據業務模式、風險程度的差異,設定不同的借入人標準,切實防範信用風險。二是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堅決貫徹“放管服”改革要求,不為新業務增設行政許可事項,賦予保險機構自主決策的更大空間;做好政策措施銜接配套,《通知》要求保險機構遵守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銀行間市場和證券交易所市場以及業務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自律規則,避免與現行政策相衝突。三是堅持嚴控風險的底線思維。一方面,要求建立資産擔保機制。對境內轉融通出借業務,因證券金融公司作為中央對手方,信用程度高,不設定擔保要求;對無中央對手方的證券借貸業務,規定擔保物類型及擔保比例下限,並要求動態監控,確保擔保比例持續達標,以提升出借資産的安全性。另一方面,強化合規管理要求,壓實保險機構在經營決策、借入人管理、資産擔保、資産託管、合規管理、風險管理、關聯交易等方面的主體責任。

三、《通知》在加強風險防控方面有何要求?

答:《通知》明確要求保險機構作為證券出借人應當加強風險識別、計量、評估與管控,定期對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交易對手集中度風險等進行壓力測試,對交易額度實施動態管理和調整;強調出借人合規責任不弱化、不轉移,證券出借後在會計核算上不終止確認,在託管管理上仍納入託管範圍,在比例監測上納入保險資金運用大類資産比例管理,且出借超過20個交易日的證券不得作為高流動性資産計算流動性監測比例。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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