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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2022-01-05 10:18 來源: 衛生健康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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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和國務院辦公廳《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規定制定辦法》(國辦發〔2020〕50號)有關工作要求,國家衛生健康委牽頭制定了《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管理辦法》。現將有關情況説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過程

2019年4月3日,國務院公佈新修訂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制度作了重大調整。主要是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從原來參照適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改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的規定執行,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監督落實。2020年12月7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規定制定辦法》(以下簡稱《制定辦法》),對各地區、各部門所屬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管理規定的制定提出明確要求。根據工作要求,在充分調研和論證基礎上,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會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家疾病預防控制局起草了《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並廣泛徵求了各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相關單位、利益相關方和服務接受方等有關方面意見。本辦法于2021年12月29日發佈,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內容

《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管理辦法》共分五章二十五條,主要包括總則、信息公開的範圍和方式、信息公開責任、監督管理和附則等內容。第一章總則,主要為制定目的、調整對象、信息定義、公開原則及監督管理等規定條款。第二章信息公開的範圍和方式,主要為信息公開的範圍、公開基本目錄製定的情況、信息公開的方式及途徑等規定條款。第三章信息公開責任,包括了第一責任人、制度建設、保密審查、信息更新維護及定期報告工作情況等方面的規定。第四章監督管理,包括了工作的宣傳培訓、救濟途徑及違規處理等內容。

三、相關説明

(一)關於適用主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的規定,本辦法適用的醫療衛生機構包括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院和專業公共衛生機構。

(二)關於監督管理。本辦法確定醫療衛生機構的信息公開工作由相關業務管理單位進行監督管理,這樣既有利於信息公開工作的開展,也能夠促進相關業務工作開展。

(三)關於公開範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了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公開的信息,主要為與醫療服務提供關係密切的信息內容。第七條對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公開的信息進行了規定。對於“應當公開”和“不得公開”之外的信息,醫療衛生機構可以根據自身工作實際及服務需求自行確定公開內容。醫療衛生機構在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很多係履行相關政府部門政策文件要求,為了方便開展服務,醫療衛生機構可以轉載已主動公開的政策文件。但因相關政策文件屬於政府信息,如醫療衛生機構未予轉載,需要申請文件公開的,應當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向制發文件的政府部門提出申請。

(四)關於公開目錄。2015年,原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醫院、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等9類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目錄的通知》(國衛辦政務發〔2020〕12號),以目錄的方式對醫療衛生機構的信息公開內容提出了要求。我們正在對該目錄進行整理修訂,將適時發佈。

(五)關於公開方式。根據《制定辦法》要求,本辦法規定醫療衛生機構的信息公開以主動公開為主,同時要提供諮詢服務,以便更好地滿足群眾對服務信息的需求。

(六)關於公開途徑。堅持務實管用、因地因事制宜的原則,防止“一刀切”,本辦法將醫療衛生機構目前普遍採用的公開途徑列出,供醫療衛生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參考選用。

(七)關於救濟途徑。根據《制定辦法》要求,本辦法規定了向縣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申訴的途徑,行政機關收到申訴後要及時調查處理。

(八)關於違規處理。在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時,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通過約談等方式督促整改,相關情況納入醫療衛生機構監督管理與業務考核記錄。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楊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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