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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地名煥發生機、留住“鄉愁”——新修訂的《地名管理條例》看點解讀

2022-04-23 07:59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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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4月22日電 題:讓地名煥發生機、留住“鄉愁”——新修訂的《地名管理條例》看點解讀

新華社記者 高蕾

地名是社會基本公共信息,是歷史文化的重要載體。一個地名中,或蘊含著人們對美好生活的期盼,或沉澱著當地生産生活的印記,或記錄著某種自然地理特徵和人文風貌。

國務院近日公佈修訂後的《地名管理條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為何要修訂《地名管理條例》?如何通過地名管理推動社會治理現代化?怎樣增強地名文化保護力度留住“鄉愁”?有關專家對此進行了解讀。

談背景:條例修訂勢在必行、正當其時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華林甫告訴記者,原《地名管理條例》為1986年頒布,至今已有30多年。隨著經濟社會的迅速發展,原條例已越來越不適應新時代地名管理的需要,修訂勢在必行。

記者注意到,與原本僅有13條、不分章節的條例相比,新修訂的條例增加到了7章44條,對各級人民政府和地名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權限、地名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地名命名更名申報程序、地名使用規範、地名文化保護以及違反條例的處罰措施等作出了清晰規定。

“在新修訂的條例中,地名管理權限、審批、使用、監督、處罰等環節一應俱全,渾然一體,體現了系統性、完整性和權威性。”華林甫説。

民政部地名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劉連安指出,新修訂的條例具有很多與時俱進的新特點。“條例明確規定‘地名管理應當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應當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團結,有利於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利於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有利於傳承發展中華優秀文化’。”劉連安表示,條例提升了對地名管理的定位,體現地名管理工作具有很強的政治性。

地名類型繁多,大至自然地理實體,小到街路巷。條例明確了地名管理的範圍。劉連安告訴記者,此前條例未明確納入城市公園、自然保護地名稱。此外,新修訂的條例對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通信、氣象設施等名稱限定為“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明確了政府部門進行地名管理的邊界。

説治理:以規範地名管理推動社會治理現代化

在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看來,近年來,由於一些地方地名管理不規範、不標準、不適宜、不精準,出現地名混亂、混淆、重復、怪異、崇洋等不良現象。這種現象不僅給現代社會商務往來、人際往來帶來麻煩和困難,還對信息化、數字化時代的現代社會治理和公共服務造成嚴重影響。規範地名管理對新發展階段進一步完善公共服務體系,推動社會治理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

新修訂的條例進一步理順了地名管理體制。劉連安介紹,條例規定,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地名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並對外交、公安、自然資源、新聞出版等相關部門在地名管理工作中如何協調、配合進行了明確安排。

“例如,地名命名、更名後,批准機關要在規定時間內按權限報送備案,由地名行政主管部門公告。這些規定有利於規範地名審批,有利於加快地名信息的傳播,有利於提供更好的地名公共服務,有利於倡導全社會規範使用標準地名,符合我國新發展階段對地名管理工作的要求。”劉連安説。

此外,條例還規定行政區劃的命名、更名,應當提交風險評估報告、專家論證報告、徵求社會公眾等意見報告。其他地名的命名、更名,應當組織開展綜合評估、專家論證、徵求意見並提交相關報告。

“這些規定使地名命名、更名過程成為匯聚智慧、凝聚共識的過程,有利於防止命名、更名‘任性而為’。”劉連安説。

“新修訂的條例進一步完善了地名的行政管理體制,規範了地名命名、更名管理,明確了地名審批條件和程序,強化了地名管理的監督檢查。”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副校長、教授王敬波表示,這不僅有利於遏制地名亂象,提高地名管理的法治化水平,更將激發地名新活力,充分發揮地名在服務經濟、社會、文化建設等方面的作用。

論文化:用地名留住“鄉愁”

一個地名承載著一方的歷史記憶,一個地名“照亮”著遊子回家的路。

劉連安認為,在地名命名、更名過程中,社會價值、文化取向等思想觀念自然會融入到地名中,因此優秀傳統地名蘊含了寶貴、豐富的文化內涵。且由於地名具有較好的穩定性、繼承性,很多在社會其他領域已經難覓蹤跡的社會觀念、地理特徵、語言習慣沉澱在地名中,讓今天的人們還能了解到歷史上多彩的自然、文化現象。

事實上,早在2007年舉行的第九屆聯合國地名標準化大會暨第24次聯合國地名專家組會議上,就確定了地名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産,適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産公約》。

新修訂的條例對地名文化的保護力度受到廣泛關注。

南京大學歷史系教授賀雲翱表示,條例對做好地名文化遺産的保護傳承作出了多方面的安排。

條例第四條規定“地名應當保持相對穩定”,第十條規定“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體現中華歷史文脈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這意味著地名管理要堅持保護、傳承地名文化,不能擅自更名而導致優秀文化資源的損失。

此外,條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名文化遺産保護,並將符合條件的地名文化遺産依法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範圍”。“這充分説明保護地名文化遺産已成為國家行政法規的要求,此項工作必將得到各地地名管理部門、文化和旅遊部門等相關部門的高度重視和有力推動。”賀雲翱説。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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