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的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推進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根據《中國共産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和黨中央對政策諮詢研究工作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是從事綜合性政策研究和決策諮詢的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為正部級。
第三條 本規定確定的主要職責、機構設置、人員編制等,是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機構職責權限、人員配備和工作運行的基本依據。
第四條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政策諮詢研究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統籌國內外發展研究資源,不斷提高綜合研判和戰略謀劃能力,為黨中央、國務院提供政策建議和諮詢意見。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開展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開放中的全局性、綜合性、戰略性、長期性問題及熱點、難點問題研究,開展政策評估、政策解讀、國際交流合作,提出相應諮詢意見和建議。
(二)研究經濟發展動態和國民經濟循環,分析宏觀經濟形勢,研究宏觀經濟治理機制,研究財政、金融等宏觀調控政策,提出相應諮詢意見和建議。
(三)研究國家中長期發展戰略和生産力空間佈局等問題,研究區域協調發展、城鄉協同發展問題,研究國家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區域發展政策,研究農村發展和鄉村振興,提出相應諮詢意見和建議。
(四)研究企業、産業發展問題和産業政策,對製造業、建築業、房地産業和金融、商貿、流通等服務業開展研究,提出相應諮詢意見和建議。
(五)研究我國創新驅動發展和國際科技創新發展問題,研究科技創新戰略和政策、體制機制等,提出相應諮詢意見和建議。
(六)研究我國對外開放和國際經貿關係,研究開放發展戰略與政策、參與全球經濟治理等問題,提出相應諮詢意見和建議。
(七)研究社會發展、文化發展問題,研究人口與社會發展、公共服務與社會保障、社會治理、公共文化建設、對外文化傳播等,提出相應諮詢意見和建議。
(八)研究生態文明建設和綠色發展問題,研究資源開發利用、生態環境保護、應對氣候變化、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等,提出相應諮詢意見和建議。
(九)研究全面深化改革問題,研究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開放中的體制機制、市場體系建設與改革等,提出相應諮詢意見和建議。
(十)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五條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人事局)。承擔中心文電運轉、會議組織、秘書事務、督查督辦、值班應急工作;承擔科研組織、課題管理、學術交流、研究成果評價工作;負責公文審核、有關文稿起草、法律事務;負責新聞宣傳日常工作;負責財務、資産、審計工作;負責機要、保密、檔案工作;負責中心幹部人事、機構編制、離退休人員工作;協助中心領導管理直屬單位。
(二)國際合作局(港澳臺辦公室)。承擔中心國際交流合作管理;承擔因公出國、外國人來訪、涉外會議、涉外合作項目等審核報批;推動落實中心承擔的多雙邊國際交流合作機制;推動加強國際傳播;協調開展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交流合作工作。
(三)宏觀經濟研究部。研究分析宏觀經濟形勢和國民經濟循環,研究財政、貨幣等宏觀調控政策,研究經濟要素邊際變化及其影響,研究宏觀經濟治理體制,研究財稅體制和改革,負責推進大數據、人工智慧等宏觀決策支持工作,開展經濟監測、預測、評估,提出相應諮詢意見和建議。
(四)發展戰略和區域經濟研究部。研究我國經濟中長期發展戰略和政策,研究區域發展、新型城鎮化戰略和政策,研究經濟體制改革領域重大問題和基礎性問題,開發定量分析模型,進行政策模擬,開展中長期預測,組織或參與對有關部門、地區、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的研究和評估,提出相應諮詢意見和建議。
(五)農村經濟研究部。研究我國農業、農村、農民領域的發展戰略、政策、制度,研究鄉村振興、農業農村改革、農業農村現代化,提出相應諮詢意見和建議。
(六)産業經濟研究部。研究我國産業發展特別是産業組織、産業結構、産業佈局、低碳化和數字化轉型、産業政策和産業競爭力,研究全球産業鏈、供應鏈和價值鏈,研究先進製造業、基礎産業、戰略性新興産業,提出相應諮詢意見和建議。
(七)創新發展研究部。研究我國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政策、體制改革,研究國家和區域創新體系建設,研究數字技術創新與數字經濟發展、高新技術産業發展、綠色技術創新,研究國際科技發展、開放創新、競爭與合作,對特別重大的科技和建設項目進行技術經濟評價,提出相應諮詢意見和建議。
(八)對外經濟研究部。研究國際經貿環境,研究國際貿易、跨國投資、經濟合作的趨勢,研究區域及多雙邊經貿合作和全球經濟治理,研究對外開放戰略、政策與開放型經濟體制,研究“一帶一路”建設和國際發展合作,研究自由貿易試驗區(港)等特殊經濟區建設發展與制度創新,提出相應諮詢意見和建議。
(九)社會和文化發展研究部。研究我國社會和文化領域政策體系建設及有關體制機制改革,研究人口與就業、社會保障、收入分配、醫療衛生、養老服務、社會治理、文化教育等領域重大問題;協同研究生態文明和綠色發展問題,研究資源開發利用、生態環境保護、應對氣候變化,提出相應諮詢意見和建議。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黨的建設和紀檢工作,領導機關群團工作。機關黨委設立機關紀委,承擔機關及直屬單位紀檢、黨風廉政建設有關工作。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設立學術委員會和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委員會,其組成人員不佔編制,辦事機構設在辦公廳(人事局)。
第六條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機關事業編制163名。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可根據需要設名譽主任1名(不佔領導職數);內設機構領導職數及相關領導職數30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機關紀委領導職數1名)。
第七條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八條 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根據機構編制管理權限,由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黨組決定、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的機構編制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22年4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