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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完善動物防疫制度 保障養殖業生産安全和公共衛生安全

2022-09-13 09:13 來源: 農業農村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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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完善動物防疫制度
保障養殖業生産安全和公共衛生安全
——農業農村部畜牧獸醫局有關負責人就《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執業獸醫和鄉村獸醫管理辦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9月7日,農業農村部公佈修訂後的《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和新制定的《執業獸醫和鄉村獸醫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四個《辦法》”)。其中,《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執業獸醫和鄉村獸醫管理辦法》自10月1日起施行,《動物檢疫管理辦法》《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自12月1日起施行。近日,農業農村部畜牧獸醫局有關負責人就四個《辦法》相關問題回答記者提問。

問:四個《辦法》制修訂的背景和目的是什麼?

答:動物診療、檢疫、防疫條件審查及獸醫管理等工作都是動物防疫的重要環節。現行《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執業獸醫管理辦法》《鄉村獸醫管理辦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分別制定於2008年、2010年,對規範動物防疫活動管理、維護養殖業生産安全和公共衛生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動物檢疫工作量大幅增長,動物診療新業態發展迅速,執業獸醫考試、相關場所選址評估等改革加快實施,部分條款已不適應當前工作實際,需要予以修改完善。2020年6月24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通過推動修法改革執業獸醫資格考試方式,允許獸醫相關專業高校學生在校期間報考、考試合格的畢業時即取得執業資格。同時,取消執業獸醫註冊和鄉村獸醫登記許可,降低了就業門檻,只要取得執業獸醫資格的人員備案即可執業,具有獸醫相關專業中等以上學歷的人員備案即可擔任鄉村獸醫。2021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以下簡稱《動物防疫法》)調整並強化了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動物檢疫等制度規定,設立官方獸醫任命制度,調整執業獸醫報考規定,鼓勵鄉村獸醫向執業獸醫轉變。

為適應動物防疫工作需要和改革要求,並與上位法的規定相銜接,農業農村部成立起草組,對五個原有辦法進行修改完善,並將《執業獸醫管理辦法》《鄉村獸醫管理辦法》兩個規章合併為《執業獸醫和鄉村獸醫管理辦法》,形成了新公佈的四個《辦法》。

問:本次修訂對規範動物診療活動管理作了哪些新規定?

答:《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規定了動物診療包括動物的健康檢查、採樣、剖檢、配藥、給藥、針灸、手術、填寫診斷書和出具動物診療有關證明文件等,進一步明確界定了動物診療活動範圍。針對三種類型的動物診療機構,即動物診所、動物醫院以及其他提供動物診療服務的機構,分類設置了許可條件。一是規定了動物診療機構在選址佈局、設施設備、從業人員和管理制度等方面應具備的基本條件。二是規定動物診所除符合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有一名以上執業獸醫師,並具有佈局合理的手術室和手術設備。三是規定動物醫院除符合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有三名以上執業獸醫師,具有X光機或者B超等器械設備,以及佈局合理的手術室和手術設備。四是規定動物診療機構不具備相應條件的,不得使用“動物診所”或者“動物醫院”名稱。

同時,《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在強化診療管理方面也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規定,主要包括明確建立健全動物診療機構信息管理系統,推行許可網上辦理,優化辦事流程;根據行業發展特點,增加了互聯網診療活動、學生實習和實踐教學活動相關規定;規範了病歷類型、記載內容和處方箋的格式、保存要求。

問:在執業獸醫和鄉村獸醫管理方面,有哪些新的規定和要求?

答: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執業獸醫和鄉村獸醫管理辦法》細化了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和執業獸醫、鄉村獸醫備案規定。一是調整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將全日制高校在校生和從事動物診療活動十年以上的鄉村獸醫納入報考範圍。二是明確考試類別和科目,考試類別分為獸醫全科類和水生動物類,包含基礎、預防、臨床和綜合應用四門科目。三是完善備案要求,將執業獸醫註冊和鄉村獸醫登記均修改為備案,規定從事村級動物防疫員工作滿五年的可以備案成為鄉村獸醫。四是允許多點執業,規定執業獸醫可以備案多家執業的動物診療機構,鄉村獸醫可以在備案機關所在縣域的鄉村從業。

在此基礎上,本次修訂新增了多項管理與服務措施。一是建立完善執業獸醫和鄉村獸醫信息管理系統,加強從業活動監管,提高備案效率。二是發揮行業協會作用,要求獸醫行業協會為獸醫人員提供信息諮詢、宣傳培訓、權益保護、糾紛處理等服務。三是制定實施執業獸醫和鄉村獸醫繼續教育計劃,鼓勵獸醫人員接受繼續教育。四是對執業助理獸醫師的診療活動範圍作出細化規定,允許執業助理獸醫師在鄉村獨立從事動物診療活動,壯大鄉村動物診療力量。

問:本次修訂對動物檢疫制度作了哪些強化和完善?

答:《動物檢疫管理辦法》對強化基層動物檢疫力量、優化工作機製作出了細化規定。明確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動物檢疫監督管理,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提供有關技術支撐,對受理輸入無疫區的動物、動物産品檢疫申報的機構作出調整。增加了“官方獸醫”專章,明確官方獸醫的資格條件、任命程序、培訓和考核要求,強化了從事動物檢疫工作人員的保障和獎勵規定。

本次修訂調整完善了從檢疫規程制定到申報受理、實施檢疫等環節的多項制度。一是規定由農業農村部制定動物檢疫規程,明確動物檢疫對象、檢疫範圍和檢疫程序。二是完善動物檢疫申報管理規定,明確可以使用電子數據交換方式申報動物檢疫,統一産地檢疫申報時限和動物隔離期限,規定不予受理申報的情形。三是完善動物、動物産品産地檢疫合格標準,增設動物在集貿市場完成交易後或參加展示、演出、比賽後繼續出售、運輸的檢疫合格標準。四是刪除檢疫合格的動物産品分銷換證、貯藏後繼續調運或者分銷重新申報檢疫等相應條款,調整屠宰檢疫出證的動物産品範疇。五是根據《動物防疫法》授權,新增了“動物檢疫證章標誌管理”專章。

為保障新制度、新要求落實落地,本次修訂還著重加強了監督管理方式的創新。一是明確動物檢疫管理信息化系統的建設、信息填報以及信息數據管理要求。二是明確了可以撤銷檢疫證明的情形以及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及動物産品的認定情形。三是完善了動物、動物産品補檢條件和措施,明確了補檢合格標準和補檢範圍。四是強化落地報告,畜禽調運實行貨主或承運人、接收動物的養殖或屠宰場雙報告制度。

問:本次修訂後,新的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制度有哪些特點?

答:為提高服務便民化水平,結合疫病防控實際和基層需要,本次修訂重點調整了動物飼養場、隔離場所、屠宰加工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等四類場所(以下簡稱“四類場所”)的選址距離規定,授權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選址評估辦法。除此之外,本次修訂還對相關場所的人員配備、佈局、設施設備及制度等動物防疫條件要求作出調整。一是明確人員配備要求和從業限制,規定四類場所應當配備與其生産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執業獸醫或動物防疫技術人員,患有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在場所內直接從事相關活動。二是規範場所佈局,調整了四類場所和經營動物和動物産品的集貿市場的場區佈局條件。三是增加設施設備要求,規定四類場所應有必要的防鼠、防鳥、防蟲設施,以及無害化處理、清洗消毒設施設備等。四是完善防疫制度,對四類場所應建立的防疫制度分別予以補充完善。五是加強活禽市場防疫管理,對其動物防疫條件做出專門規定,減少疫病傳播風險。

本次修訂對審查發證程序和監督管理要求也作了細化完善,主要包括:對開辦飼養場等四類場所的,在興建前根據評估結果確認場所選址;場所建設竣工後,發證機關依申請,結合選址評估結果開展防疫條件審查,辦理時限由二十個工作日壓減到十五個工作日;場所投入運營後,縣級主管部門及時對動物防疫條件開展監督檢查,指導落實各項防疫措施。

問:如何做好四個《辦法》的貫徹實施工作?

答:為了確保新辦法有效貫徹實施,我們將開展以下工作。

一是加強對四個《辦法》的宣傳解讀。做好四個《辦法》主要條款的細化解讀,詳細解答行業內較為關注的問題,推動有關單位和從業人員知法懂法守法,持續提高監督管理、行業指導、依法行政等能力。

二是繼續完善各項配套制度。主要包括修改《獸醫處方格式及應用規範》,完善動物診療病歷管理制度,制定執業獸醫和鄉村獸醫繼續教育計劃;修改有關動物檢疫規程,完善動物檢疫證章標誌格式及填寫要求;指導各地制定完善動物防疫條件選址評估辦法,規範開展選址評估。

三是做好新舊辦法的過渡工作。對照《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和《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現有的相關場所需要對佈局、設施設備以及管理制度等方面進行調整完善。新辦法設置了一年左右的整改過渡期,我部將組織各地指導從業主體平穩做好過渡工作。

四是適時開展立法後評估。通過自評估、實地調查和問卷調查等方式對四個《辦法》實施情況開展評估,及時了解各地對新制度的貫徹實施情況,總結成效,查找不足,提出完善制度的措施建議。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張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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