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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經辦條例》正式公佈——讓人民群眾享有更加高效便利的公共服務

2023-09-05 07:09 來源: 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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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經辦服務是社會保險體系的“最後一公里”,在服務人民群眾、落實民生政策、推動社會保障事業高質量發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近日,《社會保險經辦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公佈,將於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9月4日舉行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醫療保障局、司法部等部門的有關負責人介紹了《條例》有關情況,並回答記者提問。

《條例》有利於提升社會保障治理效能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李忠介紹,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建成世界上規模最大的社會保障體系,社會保障事業穩健發展,經辦服務效能提升,有效增強了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多年來,我國持續實施全民參保計劃,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參保人員已分別達到10.57億人、2.4億人、2.94億人和2.46億人,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率穩定在95%左右;強化基金保障能力,各項社保基金累計結余超過12.5萬億元,市場化投資運營穩步擴大;不斷優化經辦服務體系,已實現省、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全覆蓋。

當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進入系統集成、協同高效的階段,對社保經辦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司法部立法三局負責人張迅解釋,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社會保險經辦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比如證明材料偏多、轉移接續不暢、經辦時限不明確等,需要從法律制度上對社會保險經辦加以細化完善。

《條例》立足於規範經辦、優化服務、保障安全、維護權益、促進公平,著力健全社保經辦服務體系,提升服務水平,提高服務效能。作為社保經辦領域首部行政法規,標誌著社保經辦工作的法治化、規範化、精細化邁上新臺階,有利於提升社會保障治理效能,更好順應人民對高品質生活的期待。

李忠介紹,《條例》共有7章63條,主要可概括為“五個明確”:一是明確適用範圍,規定經辦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國家規定的社會保險適用本條例;二是明確經辦機構職責,規定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關係登記和轉移、信息記錄和保管、待遇核定和發放等職責;三是明確便民利民要求,要求通過加強信息共享、減少證明材料、縮短辦理時限以及對特殊群體提供人性化、個性化服務等方式,讓人民群眾享有更加高效便利的公共服務;四是明確監督管理舉措,要求社保經辦機構與符合條件的機構協商簽訂服務協議,規範社會保險服務,要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社保經辦機構、社保服務機構等進行監督檢查,建立社會保險信用管理制度,要求財政部門、審計機關依法實施監督;五是明確法律責任,對騙取社保基金支出,隱匿、轉移、侵佔、挪用社保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等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條例》將助力提供更便捷、優質、高效的社保經辦服務

《條例》提出,“社會保險經辦工作堅持中國共産黨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遵循合法、便民、及時、公開、安全的原則。”在便民方面,《條例》提出哪些具體要求?有關部門制定了哪些配套舉措?

李忠介紹,《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在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時同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通過信息比對、自助認證等方式核驗參保人員社會保險待遇享受資格,通過“數據多跑路”讓“群眾少跑腿”。同時,要求壓減不必要的證明材料,取消沒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依據的證明材料。對於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加強無障礙服務,通過授權代辦、上門服務等方式提供便利服務。

比如,在核驗社會保險待遇享受資格上,近年來人社部門積極與公安、民政、衛生健康、醫保等部門開展業務協作,逐步推動信息共享、開展信息比對,初步實現了無形認證。通過推廣生物特徵識別認證、手機應用遠程認證等服務,支持老年人利用國家和地方自助認證平臺等,實現自助認證。

“經過努力,全國利用數據比對和自助手段完成認證的比例總體已超過70%,‘讓數據多跑路,讓群眾少跑腿’的認證新理念已成為共識,社會保險待遇享受資格認證模式的數字化轉型初見成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主任翟燕立説。

為給群眾提供更便捷、優質、高效的經辦服務,對照《條例》要求,醫保部門也將強化相應舉措。

國家醫療保障局副局長黃華波表示,前期,國家醫保局制定了醫保政務服務事項清單,統一了28項醫保常用業務的服務標準。下一步,國家醫保局將持續深化醫保服務標準化規範化,積極推進實現醫保服務“同城通辦”。此外,國家醫保局將推進醫保經辦全流程數字化服務,加快推進醫保服務“網上辦”“掌上辦”。

“《條例》規定,應當加強無障礙環境建設,提供無障礙信息交流,為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提供便利。下一步,國家醫保局將加強醫保標準化窗口建設,推進服務設施適老化改造和無障礙信息服務,為群眾提供貼心暖心的醫保服務。”黃華波説。

《條例》將更好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

社會保險基金安全問題與人民群眾利益相關,《條例》也特別強調了“安全”的原則。為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防範社會保險基金跑冒滴漏問題,《條例》規定了哪些具體措施?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法規司負責人譚超運分析,《條例》對此作了三方面規定:

一是進一步健全完善社會保險基金安全的有關規定。《條例》規定,“對涉嫌喪失社會保險待遇享受資格後繼續享受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調查核實。經調查確認不符合社會保險待遇享受資格的,停止發放待遇”“個人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回;難以一次性退回的,可以簽訂還款協議分期退回,也可以從其後續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或者個人賬戶餘額中抵扣”。

二是加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管理。《條例》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等內部控制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評估,對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

三是明確了用人單位和個人責任。《條例》對用人單位、待遇享受人員或者其親屬需要履行的義務進行了規定,要求“個人出現國家規定的停止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情形,用人單位、待遇享受人員或者其親屬應當自相關情形發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這樣將便於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時掌握待遇領取人的狀況,及時核實並停發待遇。

李忠認為,《條例》的頒布實施,對於社保經辦事業高質量發展將起到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重要作用。他表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醫療保障局將以《條例》頒布實施為契機,制定完善有關配套規章制度,進一步規範經辦服務,提高服務質量,促進便民利民。(記者 邱超奕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鐘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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