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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2023-11-10 19:00 來源: 中國機構編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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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推進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根據黨的二十屆二中全會審議通過的《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中國共産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以及黨中央對資本市場改革發展穩定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國務院直屬機構,為正部級。

第三條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審核非上市公司發行企業(公司)債券職責,劃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投資者保護職責,劃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第四條 本規定確定的主要職責、機構設置、人員編制等,是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機構職責權限、人員配備和工作運行的基本依據。

第五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把堅持和加強黨中央對金融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落實到履行職責過程中。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對證券業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強化資本市場監管職責。

(二)研究擬訂證券期貨基金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基金市場有關法律法規草案,提出制定和修改建議。制定證券期貨基金市場有關監管規章、規則。

(三)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存托憑證和國務院確定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的其他權益類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託管和結算,監管證券、股權、私募及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産投資信託等投資基金活動。

(四)監管公司(企業)債券、資産支持證券和國務院確定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的其他固定收益類證券在交易所市場的發行、上市、掛牌、交易、託管和結算等工作,監管政府債券在交易所市場的上市交易活動,負責債券市場統一執法工作。

(五)監管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債券發行人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一致行動人等的證券市場行為。

(六)按分工監管境內期貨合約和標準化期權合約的上市、交易、結算和交割,依法對證券期貨基金經營機構開展的衍生品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七)監管證券期貨交易所和國務院確定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按規定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和有關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的高級管理人員。

(八)監管證券期貨基金經營機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期貨結算機構、證券金融公司、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基金託管機構、基金服務機構,制定有關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任職、執業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九)監管境內企業到境外發行股票、存托憑證、可轉換債券等證券及上市活動,監管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發行可轉換債券和境內證券期貨基金經營機構到境外設立分支機構。監管境外機構到境內設立證券期貨基金機構及從事相關業務,境外企業到境內交易所市場發行證券上市,合格境外投資者的境內證券期貨投資行為。

(十)監管證券期貨基金市場信息傳播活動,負責證券期貨基金市場的統計與信息資源管理。

(十一)與有關部門共同依法對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以及從事資産評估、資信評級、財務顧問、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等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實施備案管理和持續監管。

(十二)負責證券期貨基金業的科技監管,建立科技監管體系,制定科技監管政策,構建監管大數據平臺,開展科技應用和安全等風險監測、分析、評價、預警、檢查、處置。

(十三)依法對證券期貨基金市場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採取相關措施或進行處罰。依法打擊非法證券期貨基金金融活動,組織風險監測分析,依法處置或協調推動處置證券期貨基金市場風險。組織協調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指導開展風險處置相關工作。

(十四)按照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地方派出機構為主的地方金融監管體制要求,指導和監督與證券期貨基金相關的地方金融監管工作,指導協調地方政府履行相關金融風險處置屬地責任。

(十五)開展證券期貨基金業的對外交流和國際合作。

(十六)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六條 職能轉變。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資本市場的決策部署,深刻把握資本市場的政治性、人民性,堅守監管主責主業,深化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推動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完善資本市場基礎制度,健全資本市場功能,提高直接融資比重,大力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加快建設規範、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

第七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本規定第五條所明確的主要職責,編制權責清單,逐項明確權責名稱、權責類型、設定依據、履責方式、追責情形等。在此基礎上,制定辦事指南、運行流程圖等,進一步優化行政程序,規範權力運行。

第八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設下列正司局級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黨委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應急值守、督查督辦、新聞宣傳、政務公開、信訪、保衛、保密、機關財務等工作。承擔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綜合業務司。承擔資本市場整體發展規劃和重大問題研究、深化資本市場改革研究工作,起草綜合性文件,承擔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跨業務條線有關工作的綜合協調。

(三)發行監管司。擬訂發行監管制度,承擔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存托憑證、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在境內發行證券等的註冊工作,監督檢查交易所上市審核行為,組織開展現場檢查、專項核查等。

(四)公眾公司監管司。擬訂非上市公眾公司、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監管制度,監管北京證券交易所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上市(掛牌)、非上市公眾公司和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等行為,監管非上市公眾公司、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五)市場監管一司。統籌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和證券市場金融基礎設施監管,承擔證券市場交易、結算、登記、託管及股票期權業務監管和風險管理工作,牽頭對境內外資本市場開展運行監測分析和風險防範應對,承擔指導證券期貨市場統計及境內證券交易所指數編制相關工作。

(六)市場監管二司(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辦公室)。擬訂並組織實施私募投資基金、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管制度,承擔私募投資基金的監督檢查工作,承擔打擊非法證券期貨基金金融活動和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有關工作。

(七)證券基金機構監管司。擬訂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基金託管機構、基金服務機構、合格境外投資者監管制度,依法對上述機構及其業務實施準入管理,對其業務活動和人員從業行為實施監督管理,開展風險監測和個案風險處置。

(八)上市公司監管司。擬訂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監管規則。承擔監督和指導交易所對相關上市公司及有關主體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監管工作。承擔並購重組註冊工作。開展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風險處置等工作。

(九)期貨監管司。擬訂期貨市場及期貨經營機構開展的衍生品業務相關監管制度,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核準、註冊、備案申請。監管期貨市場及期貨經營機構開展的衍生品業務相關活動和期貨服務機構。監測監控並防範處置期貨市場風險。

(十)債券監管司。擬訂交易所債券市場發展規劃、政策制度。監管公司(企業)債券、資産支持證券在交易所市場發行上市等,開展風險防控。監管公司(企業)債券發行人和仲介機構債券業務活動。監管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産投資信託基金。

(十一)稽查局。承擔證券期貨基金市場稽查工作。擬訂稽查執法制度。承擔組織、協調、管理、監督證券期貨基金違法違規案件調查及相關工作,辦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承擔債券市場統一執法工作。組織境外監管合作案件的協查和境內證券期貨市場涉外違法違規案件的調查。

(十二)科技監管司。擬訂證券期貨基金業的科技規劃和監管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網絡安全、數據安全、相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監管和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備案等工作。組織開展標準化工作和監管科技研究。承擔證券期貨市場基礎數據管理與協調相關工作。

(十三)法治司。起草相關法律法規草案,擬訂相關規章制度和監管政策。承擔合法性審查、法律諮詢服務、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凍結查封審查、誠信建設等工作。開展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備案和監管工作。承擔投資者保護相關工作,推動適用公開徵集股東權利、先行賠付、調解、支持訴訟、代表人訴訟等方式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十四)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依法擬訂證券期貨基金市場行政處罰制度,承擔重大案件審理和應訴工作。指導系統行政處罰工作,承擔罰沒款執行工作。

(十五)會計司。擬訂資本市場財務信息披露規範和監管相關制度,開展審計、評估機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及監管,實施跨境監管合作,指導監督系統財務預算資産管理和執行相關財經紀律,協調資本市場收費、稅收政策等。

(十六)國際合作司(港澳臺事務辦公室)。承擔資本市場雙向開放工作,備案管理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證券,開展資本市場跨境資金監測分析與風險防範,承擔跨境監管交流與合作、外事管理、涉港澳臺地區相關事務。

(十七)人事教育司(黨委組織部)。承擔系統的幹部人事、幹部監督、機構編制、工資福利、教育培訓、人才隊伍和離退休幹部管理等工作。

(十八)內審司(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擬訂系統內審和巡視工作制度、辦法,組織開展系統內審和巡視工作,承擔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機關內設機構的內控監督與評價工作。

(十九)黨建工作局(黨委宣傳部)。承擔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相關工作。承擔系統黨的建設工作,指導系統基層黨組織建設、黨員隊伍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負責系統黨的宣傳工作。領導系統統戰、群團組織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黨的建設和紀檢工作,領導機關群團組織的工作。機關黨委設立機關紀委,承擔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紀檢、黨風廉政建設有關工作。

第九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572名。設主席1名,副主席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77名(含首席律師、首席風險官、首席檢查官各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機關紀委書記1名)。

第十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立稽查總隊,作為直屬行政機構,正司級,行政編制170名,設總隊長1名、副總隊長5名,負責相關案件的調查、取證,提出處理意見等。

第十一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派出機構實行垂直管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根據機構編制管理權限,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決定、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的機構編制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3年10月29日起施行。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馬文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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