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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生産如何保障——解讀《煤礦安全生産條例》新亮點

2024-02-05 07:52 來源: 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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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産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事關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近日,《煤礦安全生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公開發佈。2月4日,國新辦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應急管理部黨委委員、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局長黃錦生及有關負責人介紹了《條例》有關情況,並回答記者提問。

黃錦生介紹,針對當前煤礦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條例》作出了相應規定,包括確立煤礦安全生産工作原則、強化企業主體責任、嚴格政府部門監管責任等。

在強化企業主體責任方面,《條例》明確了煤礦上級企業的職責,要求煤礦企業應當加強對所屬煤礦的安全管理,定期對所屬煤礦進行安全檢查。《條例》強化了煤礦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生産、關閉等“全鏈條”安全管理;對煤礦企業安全制度、組織機構、人員職責、教育培訓、勞動待遇保障、安全設施和設備、危險作業等方面進行“全方位”規範;細化了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全員安全生産責任,提高了企業違法成本,夯實了企業主體責任。

在嚴格政府部門監管責任方面,《條例》明確規定,煤礦安全生産實行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産責任制,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分級分類監管的原則,明確每一個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産監管主體。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煤礦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煤礦企業特別是一線生産作業場所進行監督檢查。同時,進一步加大了對政府及監管部門失職瀆職行為的責任追究力度。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副局長周德昶指出,當前,一些地區和煤礦安全保供的任務、壓力比較大。保供是在安全條件下的保供,安全必須放在第一位,不能籠統地講“千方百計增産保供”,不能明知存在重大安全風險帶病保供,該停的不停、該關的不關,一旦出了生産安全事故,保供不是逃避事故責任的理由。

對此,《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要求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的煤礦進行生産,一旦發生事故,對負有事故的直接責任人、領導人員要嚴肅追究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近年來,一些發生事故的煤礦企業都接受過政府部門的安全檢查,有些甚至是前一天剛檢查,第二天就發生事故。周德昶表示,這一現象有煤礦企業主體責任不落實、違法成本過低的內因,也有部分監管監察人員責任心不強,監管執法“寬、松、軟、虛”的外因。對此,《條例》規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對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建立健全重大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礦山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對地方人民政府煤礦安全工作加強監督檢查,督促開展重大隱患整改和復查,對事故多發地區實行重點監察。

近期發生的事故暴露出部分煤礦存在“屢罰屢犯”的情形,以及“寧肯交罰款也要違法生産”的問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政策法規和科技裝備司司長薛劍光表示,問題的關鍵在於違法成本過低。對此,《條例》在進一步提高企業違法成本方面作出規定,包括提高罰款數額下限、新設較重罰則、嚴格停産整改要求、加大關閉力度等。

周德昶指出,一些煤礦的實際控制人,為了逃避安全追責的責任,不簽名、不簽字、不任職。他們在背後指揮,肆意違法生産,只管效益、不管安全,給安全生産工作帶來了極大的風險和挑戰。對此,《條例》第一次從安全生産法規層面明確了煤礦實際控制人屬於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安全生産工作全面負責,如負有建立健全並落實本企業安全生産責任制,組織建立並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等職責。(記者 姚亞奇)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楊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