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煤礦安全生産條例》自5月1日起施行

2024-02-05 08:35 來源: 人民日報
字號:默認 超大 | 打印 |

《煤礦安全生産條例》自5月1日起施行
煤礦企業必須配備“五職”礦長

《煤礦安全生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2月4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應急管理部黨委委員、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局長黃錦生等介紹有關情況。

當前,煤礦領域存在安全生産責任落實不到位、風險隱患排查治理不徹底等突出問題。“《條例》總結近年來的經驗和做法,將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措施用法規固化下來,從完善體制機制的方面作出了相應規定。”黃錦生説。

明確煤礦上級企業的職責,要求煤礦企業應當加強對所屬煤礦的安全管理,定期對所屬煤礦進行安全檢查,從法規上第一次明確了煤礦企業和煤礦的關係。《條例》強化了煤礦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生産、關閉等“全鏈條”安全管理;對煤礦企業安全制度、組織機構、人員職責、教育培訓、勞動待遇保障、安全設施和設備、危險作業等方面進行全方位規範;細化了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全員安全生産責任,提高了企業違法成本,夯實了企業主體責任。

《條例》規定,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分級分類監管的原則,明確每一個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産監管主體。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煤礦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煤礦企業特別是一線生産作業場所進行監督檢查。同時,進一步加大對政府及監管部門失職瀆職行為的責任追究力度。

近年來,部分煤礦“屢罰屢犯”,甚至“寧肯交罰款也要違法生産”。“在當前煤炭價格高企的情況下,對煤礦企業違法行為的處罰明顯過輕。”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政策法規和科技裝備司司長薛劍光説,因此,《條例》在進一步提高企業違法成本方面作出規定。提高對煤礦企業、企業負責人違法行為的處罰下限。比如,根據《安全生産法》,對發生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的企業,罰款下限分別為3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條例》分別提高至50萬元、150萬元和500萬元。

對於未按規定配備礦長等人員和機構、主要生産系統和安全設施不符合規程標準等嚴重威脅生産作業安全的違法行為,《條例》新設較為嚴厲的處罰規定。

《條例》明確,對存在重大隱患仍然進行生産的,應當停産整頓;存在安全違法行為逾期未改正的,應當停産整頓;存在安全違法行為、重大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撤出作業人員,暫時停止生産。停産整頓煤礦應當制定整改方案,監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告停産整頓煤礦名單,並按規定組織復産驗收。

對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産許可證等擅自進行生産、3個月內2次或者2次以上發現有重大事故隱患仍然進行生産、現有技術條件下難以有效防治重大災害等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的煤礦,《條例》將其列入依法關閉的情形。

“據統計,90%以上的煤礦生産安全事故都與人的不安全行為有直接關係。”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副局長周德昶説,當前部分煤礦從業人員特別是安全生産的管理者技術水平不高,是影響礦山安全生産的最大短板。《條例》首次從法規層面明確規定煤礦企業應當配備“五職”礦長、專業技術人員和專門災害防治機構。

《條例》規定,煤礦企業應當為煤礦分別配備專職礦長、總工程師,分管安全、生産、機電的副礦長。周德昶表示,煤礦企業必須配備“五職”礦長的規定,是為了讓懂安全生産技術的“明白人”來開礦、辦礦,提升企業自主管理能力。

我國煤礦賦存條件十分複雜、隱蔽致災因素多樣,對安全生産技術要求比較高。為進一步提升科技保障能力,《條例》要求煤礦企業應當配備主要技術負責人,建立健全並落實企業技術管理體系,根據不同災害類型,比如瓦斯類型、衝擊地壓類型、水害類型,配備相應組織機構和相應技術管理人員。

“《條例》還鼓勵支持煤礦安全生産先進技術推廣和智慧化開採,降低礦工勞動強度,改善礦工作業環境,提高安全生産高效集約水平。”周德昶説。(記者 劉溫馨)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