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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設定 規範實施 強化監督——司法部相關負責人解讀《關於進一步規範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的指導意見》

2024-02-29 07:20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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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2月28日電 題:科學設定 規範實施 強化監督——司法部相關負責人解讀《關於進一步規範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的指導意見》

新華社記者 馮家順

近日,國務院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的指導意見》,首次對行政法規、規章中罰款設定與實施作出規範。如何規範罰款的設定和實施,如何對不當罰款行為進行有效監督治理,對非現場執法作出哪些針對性規定……2月28日在國新辦召開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司法部相關負責人對意見進行了解讀。

司法部副部長胡衛列表示,意見堅持回應現實需求、堅持問題導向、堅持規範和監督並舉,有利於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維護經濟社會秩序,切實保障企業和群眾合法權益,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依法科學設定罰款

記者從會上了解到,在罰款設定方面,意見主要從防止過度設置罰款事項和設定罰款應該統籌均衡兩個方面提出要求。

“對於能夠通過教育勸導、責令改正、信息披露等方式管理的,一般不設定罰款。”司法部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局局長何勇表示,“實施罰款處罰無法有效進行管理時,要依法確定更加適當的處罰種類。要確保設定的罰款事項能夠有效遏制違法,激勵守法。”

針對處罰設定不均衡問題,意見規定同一行政法規、規章對不同違法行為設定罰款的要相互協調,不同行政法規、規章對同一個違法行為設定罰款的要相互銜接。

何勇表示,意見也鼓勵跨行政區域按規定聯合製定統一的監管制度和標準規範,協同推動罰款數額、裁量基準等相對統一。

嚴格規範罰款實施

近年來,一些“小過重罰”的情況被曝光。意見提出行政法規、規章新設罰款和確定罰款數額時,要堅持過罰相當,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避免失衡。在具體實施中如何把握該原則?

司法部法治調研局負責人劉大偉介紹,意見要求統籌考慮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獲利情況,具體化了“過”與“罰”的考量因素。同時,提出統籌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行業特點、地方實際、相似違法行為罰款規定等因素,區分情況、分類處理,細化了合理設定罰款的考量因素。

他説,意見明確單行法和行政處罰法的適用關係。行政機關實施罰款等處罰時,如果單獨適用單行法進行處罰難以體現過罰相當原則,但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從輕、減輕、不予、可以不予處罰等情形的,要適用行政處罰法。

近年來,多地曾出現“天量罰單”,不少“電子眼”抓拍點也有逐利執法之嫌。針對非現場執法帶來的問題,意見作出針對性規定。

胡衛列表示,意見對清理、規範執法類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的主體、時限、要求等作出明確規定。要持續規範非現場執法,嚴把法制審核、技術審核和執法監督三道“關”。

全面強化罰款監督

針對以罰增收、以罰代管、逐利罰款等不當罰款行為,如何進行有效的監督治理?

何勇介紹,意見強調三個“不得”、兩個“嚴禁”,即不得隨意給予頂格罰款或者高額罰款,不得隨意降低對違法行為的認定門檻,不得隨意擴大違法行為的範圍;嚴禁逐利罰款,嚴禁對已超過法定追責期限的違法行為給予罰款。

他還提出,對於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基本相似的案件,要確保罰款裁量尺度符合法定要求,避免類案不同罰。

胡衛列表示,要深入開展源頭治理,推進事中事後監管的法治化、制度化、規範化,實現“辦理一案、治理一類、影響一域”。要持續加強財會審計監督,對行政機關履行追繳職責,壓實財政、審計等部門監督職責提出明確要求,依法加強對罰款收入的規範化管理。要充分發揮監督合力,發揮好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復議、規章備案審查等制度對罰款的監督作用,拓寬監督渠道,增強監督實效。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