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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監督 防止以罰增收以罰代管

2024-02-29 14:09 來源: 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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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印發意見,首次對行政法規規章中罰款的設定與實施作出規範——
強化監督 防止以罰增收以罰代管

2月28日,國務院新聞辦舉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規範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司法部相關負責人介紹有關情況。

司法部副部長胡衛列表示,行政執法工作面廣量大,一頭連著政府,一頭連著群眾。罰款是較為常見的行政執法行為,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優化營商環境,解決罰款設定與實施中的突出問題,國務院印發《意見》,首次對行政法規、規章中罰款的設定與實施作出規範。

胡衛列介紹,《意見》著力完善頂層設計,通過規範和監督罰款的設定與實施,有效減少企業經營中的不確定性、降低企業運行成本,保護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和群眾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夯實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法治基礎。

胡衛列表示,《意見》要求全面強化罰款監督,堅決防止以罰增收、以罰代管、逐利罰款等行為,推進事中事後監管的法治化、制度化和規範化,實現“辦理一案、治理一類、影響一域”。

司法部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局局長何勇介紹,根據《意見》,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對於能夠通過教育勸導、責令改正、信息披露等方式管理的,一般不設定罰款。實施罰款處罰無法有效進行管理時,要依法確定更加適當的處罰種類。要確保設定的罰款事項能夠有效遏制違法、激勵守法。對於擬規定較高起罰數額的,要充分聽取專家學者等各方面意見,參考不同領域的相似違法行為或者同一領域的不同違法行為的罰款情況。

《意見》要求實施罰款應符合過罰相當原則。司法部法治調研局負責人劉大偉表示,根據《意見》,罰款要統籌考慮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獲利情況,同時要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行業特點、地方實際、對相似違法行為的罰款規定等因素,區分情況、分類處理,該寬則寬、當嚴則嚴。

“不得隨意給予頂格罰款或者高額罰款,不得隨意降低對違法行為的認定門檻,不得隨意擴大違法行為的範圍,嚴禁逐利罰款,嚴禁對已超過法定追責期限的違法行為給予罰款。”何勇表示,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基本相似的案件,《意見》強調要確保罰款裁量尺度符合法定要求,避免類案不同罰;對於社會關注度較高、投訴舉報集中、違法行為頻繁發生等罰款事項,要綜合分析研判,針對性優化管理措施,不能只罰不管。

近年來,多地曾出現“天量罰單”,不少“電子眼”抓拍點有逐利執法之嫌。何勇表示,《意見》對如何規範非現場執法特別是規範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的設置和使用作出專門的制度安排,明確提出到2024年12月底前,對執法類電子技術監控設備開展一次全面清理、規範工作。

《意見》同時對清理、規範執法類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的主體、時限、要求等作出規定,要求既要管好“存量”,也要監督好“增量”,建立監控設備新增情況年度報告制度。

“要根據監管需要確定監控設備的設置地點、間距和數量等,設置地點要有明顯可見的標誌,投入使用前要及時向社會公佈,嚴禁為增加罰款收入脫離實際監管需要隨意設置。”何勇表示,違法違規設置或者濫用監控設備的應立即停用,限期核查評估整改。

為保障《意見》中的具體舉措得到有效執行,胡衛列表示,司法部會同有關部門已完成現行604部行政法規的全面清理以及部門規章中罰款事項的專項清理,並報請國務院取消和調整了33個罰款事項。2023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提升行政執法質量三年行動計劃(2023—2025年)》,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運動式執法、過度執法、逐利執法等不作為、亂作為問題的整治作出部署,要求開展專項整治和專項監督。《意見》印發後,各地區、各部門要將規範和監督罰款的相關工作納入專項整治和專項監督行動中,強力整治罰款實施中的突出問題。(記者 王金虎)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