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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政策吹風會解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完善機制支持依法維權

2024-04-10 09:46 來源: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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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近日正式發佈。4月9日舉行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市場監管總局副局長柳軍表示,《條例》堅持問題導向、系統觀念,重點在細化經營者義務、強化國家保護、完善爭議解決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的規定,將更好支持消費者依法維權,更好指引經營者依法經營,更好推動消費市場繁榮發展。

完善消費爭議解決機制

針對消費者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往往要付出較高的維權成本等問題,《條例》完善了消費爭議的解決機制。

市場監管總局執法稽查局局長況旭介紹,解決消費爭議首先需注重源頭和解。經營者是消費維權的第一責任人。《條例》要求經營者落實首問負責,“誰銷售誰負責”“誰服務誰負責”,消費者有權直接找銷售者、服務商。監管部門也鼓勵先行賠付。引導在線爭議解決,目前全國已經有16.6萬家企業入駐了全國12315平臺,先行和解成功率53%,比傳統的調解提速近10天,改善了維權體驗。

其次要加強行政調解。《條例》首次規定有關行政部門受理投訴後,經營者和消費者同意調解的,應當依據職責及時調解,也體現了“誰主管誰維權”的一種取向。還規定了投訴的受理要件、時限、委託調解、鑒定檢測等程序,比如重大、複雜、涉及眾多人的消費爭議,可以納入政府的抽查檢驗,“鑒定一次、解決一片”。

在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同時,也要規範消費索賠。監管部門始終暢通訴求渠道,支持社會監督,實行舉報獎勵,“打假人人有責”。但近年來惡意索賠蔓延,破壞營商環境、濫用公共資源,還妨礙普通消費者維權。《條例》首次規定,投訴舉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得牟取不正當利益,侵害經營者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經濟秩序;騙取賠償、敲詐勒索的要承擔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懲罰性賠償、行政處罰制度要準確適用,避免“小錯大賠”“小過重罰”。

三管齊下規範直播帶貨

針對直播帶貨領域虛假營銷屢禁不止等問題,況旭説,直播帶貨創新了消費場景,豐富了消費供給,但由於“臺前幕後”主體多,“人貨場”鏈條長,“線上線下”管理難,消費者舉證難,導致虛假營銷、貨不對板、退貨困難等問題比較突出。近5年,直播電商市場規模增長10.5倍,同時,投訴舉報的增幅高達47.1倍,明顯高於傳統電商,説明發展和規範還不平衡。

據況旭介紹,《條例》對網絡消費作了5個方面的規定,這些對直播帶貨同樣適用。在此基礎上,針對直播的特性和突出問題,《條例》還作出了多方面的規範。

在強化信息披露方面,《條例》規定經營者通過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服務的,應當在其首頁、視頻畫面、語音、商品目錄等處以顯著方式標明或者説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直播帶貨必須説清楚“誰在帶貨”“帶誰的貨”,這也是營銷的前提和底線。

在完善平臺管理方面,《條例》規定,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明確消費爭議解決機制。平臺應當嚴格落實身份核驗和日常管理責任,在發生消費爭議時,積極協助消費者維權,切實改善售後體驗。

在規範營銷行為方面,《條例》規定,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發佈的直播內容構成商業廣告的,應當依照廣告法有關規定履行廣告發佈者、廣告經營者或者廣告代言人的義務。《條例》通過將規範性文件《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中的相關內容上升為法定義務,明確了平臺、直播間和主播“人人有責”。

強化預付費經營者義務

近年來,預付式消費種種亂象成為老百姓的煩心事,規範預付式消費也是這次《條例》立法的一個重點。據況旭介紹,《條例》主要從3個方面進一步強化了經營者的義務:

一是設立“書面合同”的義務。強化對經營者遵守承諾的約束,降低消費者維權時的舉證難度。二是強化“按約履行”的義務。經營者應當按照與消費者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務質量,不得任意加價。三是明確“事中告知”的義務。經營者出現重大經營風險,應當停止收取預付款;經營者決定停業或者遷移服務場所的,應當提前告知消費者,繼續履行義務或者退還沒有消費的預付款餘額。

況旭表示,預付費消費涉及各行各業,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領域內加強日常監管,查處違法行為,處理消費投訴。《條例》為預付式消費設立了專門罰則,明確由各有關行政部門進行處罰;對於預收費用後卷款跑路的,還將依法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記者 佘穎)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