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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將於8月施行 為保障公平競爭作出制度安排

2024-06-21 18:42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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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6月21日電 題:《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將於8月施行 為保障公平競爭作出制度安排

新華社記者趙文君

《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將於今年8月1日起施行。作為我國第一部關於公平競爭審查的行政法規,條例重點解決什麼問題?包含了哪些關鍵性舉措?國新辦21日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介紹條例有關情況。

市場監管總局法規司司長彭新民介紹,條例圍繞“預防”出臺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作了一系列制度安排。將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所有政策措施,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以及具體政策措施都納入到公平競爭審查範圍,這體現了政府部門在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方面的自我約束、自我監督和帶頭自覺合規。

市場監管總局競爭政策協調司司長周智高表示,為保障各類經營主體的公平競爭,條例從4個方面明確了19項政策措施不得包含的內容,建立了涵蓋經營主體生命全週期、經營全鏈條的審查標準體系。

一是在市場準入和退出方面,要保障機會平等。

“在監管執法中發現,有的地方可能會通過下發文件等方式直接指定某個企業提供商品和服務,這樣就排除了其他企業的準入機會。”周智高介紹,這屬於條例禁止的行為。

條例規定,有關的政策措施不得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違法設置審批程序,不得設置一些不合理的或者歧視性的準入條件,也不能通過違法設置或者授予特許經營權、限定交易等方式妨礙市場的公平準入。

二是在商品要素的流動方面,要保障進出自由。

“個別地方為了本地經濟發展,對本地企業遷出設置了一些障礙,妨礙企業自主遷移。”周智高説,這就違反了條例的規定。

條例明確,不得限制外地或者進口的商品要素進入本地市場,也不得阻礙本地經營者遷出,或者商品要素的流出;不得排斥、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的政府採購、招標投標等經濟活動;不能對外地或者進口的商品要素、外地經營者在價格收費、資質標準、監管執法等方面實行歧視性待遇。

三是在影響生産經營成本方面,要保障競爭公平。條例要求,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者未經國務院批准,不得給予特定經營者稅收優惠,實施選擇性、差異化財政獎勵或者補貼,也不得在要素獲取、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方面給予特定經營者優惠,目的就是防止有的經營者憑藉某些特殊政策來獲取不正當的競爭優勢。

四是在影響生産經營行為方面,要保障經營自主。條例要求,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也不得違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要素價格水平,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要切實維護企業的經營自主權。

周智高表示,下一步,市場監管總局將按照條例的規定,進一步細化有關審查標準、明確行為規則、劃清紅線底線,推動制度的嚴格實施,切實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我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自2016年建立實施,對規範行政權力、保障經營者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在實施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問題。”司法部立法二局負責人郭啟文説,針對公平競爭審查中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條例規定了公平競爭審查的主體和範圍、有關方面的職責,明確了公平競爭審查標準、機制,強化了公平競爭審查監督保障。

市場監管總局反壟斷總監許新建表示,我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已經實施了8年,條例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作了一次全面升級,審查範圍更加全面、審查機制更加健全、審查標準更加優化、監督保障更加有力。

市場監管總局統計顯示,我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以來,全國累計審查的政策措施161.8萬件,清理存量文件447萬件,廢止和修訂了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9.3萬件,一批妨礙經營主體公平準入、影響經營主體公平競爭、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動的政策措施得到了有力糾正。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沙鵬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