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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司局負責同志就《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答記者問

2024-08-20 11:17 來源: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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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司局負責同志就《辦法》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問:《辦法》出臺的背景是什麼,有什麼重要意義?

答: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人才評價機制改革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向用人主體授權,為人才鬆綁。近年來,我們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部署要求,在“破四唯”、“立新標”、放權鬆綁等方面取得了積極成效。習近平總書記還強調,要建立有效的自我約束和外部監督機制,確保下放的權限接得住、用得好,用不好授權、履責不到位的要問責。下放評審權和加強監管是一體兩面,下放評審權的同時,要加強職稱評審監管,避免一放了之、一放就亂。2019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對職稱評審監督管理作出原則性規定,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也對評審監管工作提出了一些具體要求,但從全國面上看,職稱評審監管方面還缺少專門的、具體的、更有針對性、更具操作性的政策規定,需要從制度層面加強職稱評審全過程監管。

2023年以來,我們在調研梳理各地職稱評審監管經驗做法的基礎上,研究起草了《辦法》初稿,並廣泛徵求了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有關部委、有關企事業單位和專家人才的意見,多次進行修改完善。近期,《辦法》完成審議程序,正式印發實施。

制定《辦法》是落實中央關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是推動人才隊伍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抓手,也是營造良好人才發展環境的重要保障。《辦法》著眼于加強職稱評價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監管,構建政府監管、單位(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職稱評審監管體系,有利於進一步規範評審程序、打擊違規行為,對於提高職稱評審質量、促進評審公平公正、更好發揮人才評價“指揮棒”作用具有重要意義。

二、問:《辦法》有哪些主要內容?

答:《辦法》共4章27條,主要內容包括:

第一章總則,共4條,明確了職稱評審監管的依據、原則、對象、監管部門職責等內容。職稱評審監管遵循依法監管、全面監管、問題導向、公正高效的原則,誰授權、誰負責監管,誰主責、誰接受監督,聚焦申報人、評審專家、職稱評審相關工作人員等3類重點人群和評審單位、申報人所在單位等2類重點單位,使監管貫穿職稱評審全過程。

第二章監管內容,共5條,分別規定了對申報人、評審專家、評審工作人員,以及評審單位、申報人所在單位的重點監管內容。對申報人,重點監管其是否存在虛假承諾、材料造假等情況;對評審專家,重點監管其是否公正履行評審職責、是否存在利用專家身份謀取不正當利益等情況;對評審單位,重點監管其是否規範開展評審、是否存在借職稱評審謀取不正當利益等情況。

第三章監管方式,共6條,明確了監管部門可以採取的具體監管方式。隨機抽查兼顧公平與高效;定期巡查確保週期性全覆蓋;重點督查突出針對性,主要針對群眾來信來訪、投訴舉報、巡視審計等反映的問題線索進行檢查;質量評估側重動態性和常態化,探索建立職稱評審委員會質量評估分級管理機制;專項整治堅持問題導向和綜合治理相結合,由地方人社部門會同公安、市場監管、網信等部門按需對本地區職稱評審環境進行治理整治。

第四章監管措施,共12條,分別規定了對申報人、評審專家、評審工作人員,以及評審單位、申報人所在單位等存在違規行為給予的處置措施,對於涉嫌違紀違法的要追究黨紀政務責任,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將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三、問:對於個人主體主要有哪些監管措施?

答:對申報人、評審專家、評審工作人員等個人主體的違規行為主要實行信用管理。目前,“職稱信息”已列入《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4年版)》,“職稱申報評審失信黑名單”已列入《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2024年版)》。以此為依據,依託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全國職稱評審信息查詢系統,建立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庫,對申報人、評審專家、評審工作人員等失信行為信息進行記錄,作為申報職稱或參與職稱評審工作的重要參考,嚴重失信行為將納入職稱申報評審失信黑名單並依法予以失信懲戒。對於申報人,應對本人申報材料真實性進行誠信承諾,承諾不實、弄虛作假的3年內不得申報評審職稱,違規取得的職稱一經核實即予以撤銷。對於評審專家,存在違規行為的要取消評審專家資格,通報其所在單位,並建議所在單位給予相應處理。對於評審工作人員,失信記錄期內不得從事職稱評審相關工作,並依法予以通報批評。此外,單位和個人在職稱申報評審中違紀違法的,按照《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等追究黨紀政務責任;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四、問:對於單位主體主要有哪些監管措施?

答:對評審單位、申報人所在單位等單位主體的違規行為,主要採取提醒、約談、暫停評審、責令整改、通報批評、收回職稱評審權限等處置措施,著力督促有關單位改進工作。評審單位存在個別違規行為的,監管部門應給予工作提醒並責令整改,存在多項違規行為的,監管部門應給予工作約談,責令其停止評審工作、限期整改;完成整改的,經監管部門同意後恢復職稱評審工作;整改不力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有關單位收回職稱評審權。申報人所在單位存在違規行為的,監管部門應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依法予以通報批評。

此外,《辦法》還對職稱評審領域有關社會機構提出了監管要求。對於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授權參與職稱評審工作的有關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化評審機構,《辦法》將其列入監管對象,並將可能涉及的壟斷申報渠道、操控評審結果、高額收費、與評審專家及工作人員勾結謀利等納入監管範圍。對於與職稱評審無關的仲介等其他社會機構,假借職稱評審名義違法違規開展活動,《辦法》將其作為各地職稱評審環境專項整治的重點內容,支持地方人社部門會同公安、市場監管、網信等部門依法對有關仲介等社會機構非法行為進行處罰處置,大力打擊開設虛假網站、進行虛假宣傳、設置合同陷阱、假冒職稱評審、製作販賣假證等違紀違法違規問題,著力營造風清氣正的人才評價環境。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呂俐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