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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就《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2024-09-20 17:39 來源: 金融監管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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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修訂發佈《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有關司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辦法》的修訂背景是什麼?

經過多年發展,金融租賃公司的業務模式和風險特徵均發生顯著變化,現行辦法已無法滿足行業高質量發展和監管需求。同時,近年來金融監管部門在公司治理、股權管理、關聯交易管理等方面出臺了一系列監管制度法規,《辦法》結合金融租賃行業實際情況,進一步補充完善相關內容,加強與現行監管法規銜接。《辦法》修訂有利於進一步加強金融租賃公司監管,防範金融風險,完善機構定位,優化金融服務,大力支持企業設備更新改造,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

二、《辦法》主要修訂內容有哪些?

《辦法》共有9章。主要修訂內容如下:一是修改完善主要出資人制度。提高金融租賃公司最低註冊資本金要求,增強風險抵禦能力;新增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國有金融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和境外製造業企業三類主要出資人類型;適當提高主要出資人的總資産、營業收入、註冊資本等市場準入標準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強化主要出資人的股東責任。二是強化業務分類監管。按照業務風險程度及所需專業能力差異,進一步厘清基礎業務和專項業務範圍,取消非主業、非必要類業務,嚴格業務分級監管。三是加強公司治理監管。全面貫徹近年來金融監管部門出臺的關於公司治理、股東股權、關聯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監管法規和制度要求,進一步明確了金融租賃公司黨的建設、“三會一層”、股東義務、薪酬管理、關聯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監管要求。四是強化風險管理。明確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充足、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以及重大關聯交易等方面的監管要求,優化增設部分監管指標,明確監管評級、監管強制措施等方面要求。五是規範涉外融資租賃業務。明確相關業務經營規則,將金融租賃公司在境外設立項目公司作為專項業務管理。六是完善業務經營規則。針對業務經營管理中的薄弱環節,補充完善轉受讓融資租賃資産、聯合租賃、固定收益類投資、保理融資、合作機構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具體經營和管理規則。

三、《辦法》為何提高金融租賃公司主要出資人最低持股比例要求?

《辦法》將金融租賃公司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於30%提高至不低於51%。主要考慮:一是從近年監管實踐來看,提升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有利於壓實股東責任,更好發揮股東資源優勢,促進股東積極發揮支持作用。二是有利於提高決策效率,避免由於股權過度分散導致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等問題。三是有利於明確金融機構的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防範股東通過代持、隱瞞一致行動關係等方式規避監管、違規操控甚至掏空金融租賃公司等問題。

同時,為避免出現大股東違規干預金融租賃公司經營管理等問題,《辦法》專門增加了公司治理、股東義務、關聯交易等方面的監管要求,形成金融租賃公司內部和外部的有效制約和良性互動。

四、《辦法》對金融租賃公司業務範圍有哪些調整?

《辦法》對金融租賃公司的業務範圍進行了優化調整,更加專注主責主業。一方面,區分基礎業務和專項業務。考慮到“固定收益類投資業務”“提供融資租賃相關諮詢服務”對金融租賃公司專業性要求更高,將兩項業務由基礎業務調整到專項業務。另一方面,對境外業務實施分類管理。在專項業務範圍中,進一步細化金融租賃公司設立項目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專項業務資質,區分為境內業務和境外業務兩項,要求金融租賃公司從事境外融資租賃業務應當以項目公司形式開展。同時,考慮到飛機、船舶等租賃物單體價值較大、對出租人專業能力要求較高,從事此類境外業務需通過設立專業子公司方式進行。對於以其他設備資産為租賃物的境外業務,符合條件的金融租賃公司可在申請獲取相關業務資質後,在境內或境外設立項目公司開展此類業務。

五、《辦法》從哪些方面規範融資租賃業務活動?

一是優化調整租賃物範圍。根據國際同業發展實踐和行業慣例,《辦法》將租賃物範圍由固定資産調整為設備資産,著力為企業設備更新改造提供特色化金融服務,引導金融租賃公司更加專營專注,回歸租賃本源。同時,結合近年來實踐經驗,允許將經濟林、薪炭林、産畜和役畜等生産性生物資産作為租賃物。

二是加強租賃物適格性監管。《辦法》要求租賃物應當權屬清晰、特定化、可處置、具有經濟價值並能夠産生使用收益。同時,不得以低值易耗品和小微型載客汽車之外的消費品作為租賃物,不得接受已設置抵押、權屬存在爭議或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財産或所有權存在瑕疵的財産作為租賃物。

三是強化租賃物價值評估管理。從近年來融資租賃業務發展和風險處置經驗來看,在選擇了適當租賃物、準確估值定價的前提下,融資租賃業務出險和終極損失的概率不大。因此,《辦法》重點強化租賃物價值管理,要求金融租賃公司建立內部制衡機制,健全租賃物價值評估體系,制定估值定價管理制度,明確估值程序、因素和方法,以合理確定租賃物資産價值。同時,要求加強對外部評估機構的管理,明確準入和退出標準,全面提升對租賃物估值和管理能力。

六、《辦法》監管指標主要有哪些變化?

一是新增杠桿率及財務杠桿倍數指標。金融租賃公司作為不吸收公眾存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為避免其盲目擴張,《辦法》新增杠桿率、財務杠桿倍數等監管指標。其中,杠桿率指標不得低於6%,財務杠桿倍數指標不得超過10倍。

二是優化撥備覆蓋率和同業拆借比例監管指標。按照逆週期監管的思路,將撥備覆蓋率由不低於150%下調為不低於100%,在確保損失準備能夠有效覆蓋預期信用損失的基礎上,支持金融租賃公司加大對實體經濟支持力度。將同業拆借比例規範範圍由同業拆入業務擴展到同業拆入和同業拆出業務。

三是新增租賃應收款撥備率、流動性比例、流動性覆蓋率等指標,進一步完善監管指標體系。對於流動性比例、流動性覆蓋率具體指標計算方式和指標值,金融監管總局將結合行業實際,另行研究確定。

七、《辦法》公開徵求意見情況如何?

2024年1月,《辦法》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各方反饋的大部分合理化意見建議均被採納,未採納意見主要集中在盲目降低監管要求以及對法規條文未充分理解等方面。關於部分反饋意見提出的法規解釋説明和實施過渡期安排等內容,金融監管總局將另行印發文件予以明確。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楊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