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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違規實施異地檢查、最大限度減少入企檢查頻次……最新發佈

2025-01-07 22:13 來源: 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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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于1月7日下午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請司法部有關負責人介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規範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有關情況。一起來看——

要點速覽

●能通過非現場方式實施的不得入企檢查,能合併的要合併,能聯合的要聯合。

●明確要求向社會公佈檢查標準,對不同部門檢查標準存在衝突的,要主動進行協調。

●嚴禁不具備主體資格的組織實施檢查。

●涉企行政檢查要以屬地管轄為原則,嚴禁違規實施異地檢查。

●對違規行政檢查發現一起,查處一起。

●嚴格控制專項檢查,避免“走過場”、運動式檢查。

要求最大限度減少入企檢查的頻次

一是嚴控現場檢查。要求能夠通過書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監管等方式落實的,不得入企實施現場檢查。

二是合理選擇檢查方式。《意見》要求,實施行政檢查,能合併的合併,能聯合的聯合,不得重復檢查、多頭檢查。提出優化“綜合查一次”等檢查方式,就是對涉及跨部門、跨領域、跨層級等多個執法主體的相關行政檢查事項,在同一時間對同一監管對象進行聯合執法檢查。

三是建立分級分類檢查制度。根據企業自身管理的規範程度不同,對檢查頻次的要求也應該有所區別,不能搞“一刀切”。《意見》要求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要在今年6月底前建立本領域分級分類檢查制度。

四是公佈年度檢查頻次的上限。《意見》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要在今年6月底前公佈同一行政機關對同一企業實施行政檢查的年度頻次上限,目的就是要通過這種硬性的要求,最大限度減少檢查頻次,切實把一些不必要的檢查減下來,降低企業的負擔。

遏制亂檢查、杜絕隨意檢查、確保檢查規範有效,有這些檢查事項標準

一是要清理檢查事項,從源頭上遏制亂檢查。按照文件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要梳理並公佈在本領域內的檢查事項,對這些事項要實行動態管理,凡是沒有法定依據的,要堅決清理。法定依據發生了變化的,要及時調整。對於那些沒有實際成效的檢查要堅決予以取消。檢查事項未經公佈的,一律不得實施。

二是要明確檢查標準,杜絕隨意檢查。《意見》要求,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在2025年6月底前,梳理並公佈本領域的行政檢查標準。對於企業反映的檢查標準不一致,有的甚至不同領域標準打架的問題,《意見》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要按照規定提請本級政府或者是上一級行政機關進行協調。

三是要嚴格檢查程序,確保檢查規範有效。《意見》要求執法主體在實施檢查前,要制定檢查方案並且報單位的負責人批准。行政執法人員在實施檢查中,首先要出具檢查通知書,出示執法證件,同時檢查過程中要製作筆錄。執法主體在檢查完成後,要將檢查結果及時告知企業。對於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堅持過罰相當的原則,可以依法採用提醒、告知、勸阻等方式進行處理的,更多采用柔性的執法方式,可以不罰或者免罰的就不罰或免罰,著力為企業營造一個寬鬆、良好的發展環境。

嚴禁違規實施異地檢查

針對違規異地行政檢查問題,強調涉企行政檢查要以屬地管轄為原則,要求明確相關規則,嚴禁違規實施異地檢查,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要在今年年底前建立健全行政檢查異地協助機制

對群眾切身利益緊密相關的食品藥品、安全生産等領域要嚴格檢查

此次出臺的《意見》主要是為了遏制行政檢查的突出問題,給企業創造寬鬆的發展環境。但是,對於人民群眾十分關切的、與切身利益緊密相關的食品藥品、安全生産等領域,特別是對於群眾投訴舉報或者有關部門轉辦交辦的這些問題,該查的不但要查,而且要嚴格進行,確保檢查能夠務求實效、不走過場。

要注意避免“卸責式檢查”的傾向,防止“查了就免責、不查就追責”的錯誤觀念,行政執法主體要準確把握《意見》的精神要求,在開展檢查時,要真正做到既不越位也不缺位,既不干擾企業正常生産經營,又保證必要的檢查能夠有效開展

嚴禁這四類主體和人員實施檢查

關於“誰能檢查”,按照職權法定原則,對於行政執法主體而言,“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在現行法律規定中,只有行政執法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受委託的組織這三類主體是可以實施行政檢查的。除此之外,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實施。

關於“誰不能檢查”,《意見》明確要求嚴禁四類主體和人員實施檢查,四類主體分別是,一是政府議事協調機構二是檢驗檢測機構、科研院所等第三方三是外包的仲介機構四是沒有取得執法證件的執法輔助人員、網格員、臨時工等人員這些主體或者人員所從事的工作是為了保證行政執法的專業性而提供的技術服務,或者是按照規定從事的行政執法的輔助性工作,不是執法行為,這些主體或者人員也不能夠獨立實施檢查或者作出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活動。

嚴格控制專項檢查,避免“走過場”、運動式檢查

專項檢查是集中解決某一個地區、某一個領域突出問題,防範和化解風險的必要方式和手段。《意見》對嚴格專項檢查提出以下幾個方面要求:

一要“作評估”。專項檢查要符合監管客觀需要,經過評估確有必要部署專項檢查的才能部署,同時嚴格控制專項檢查的範圍、檢查的內容和時限等,提高專項檢查的精準性。

二要“定計劃”。專項檢查必須事先擬定檢查計劃,涉及到兩個部門以上要進行專項檢查的,有關主管部門還要聯合擬定檢查計劃,避免重復部署。

三要“經批准”。專項檢查計劃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實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批准,要按照規定進行備案並向社會公佈。因潛在風險大、可能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確實需要緊急部署專項檢查的,要及時修改檢查計劃,並按規定進行備案。

四要“控數量”。這就要求專項檢查必須實行年度數量控制,防止專項檢查過多過濫。

五要“求實效”。實施專項檢查必須符合《意見》有關檢查主體、檢查事項、檢查標準、檢查方式、檢查行為等這些一般性的要求,堅決防止“走過場”

當前,正值歲末年初,為了讓全國人民過一個安定祥和的春節,有關部門積極履行職責,在關係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比如説安全生産、食品安全、農産品安全、自然災害風險隱患排查整治等這些方面,正在部署開展有關的專項檢查,這些檢查一定要落實好《意見》提出的各項要求,要紮實開展、務求實效,務必確保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和財産安全。

暢通投訴舉報渠道,方便企業反映問題

《意見》要求,行政執法主體要暢通投訴舉報渠道,方便企業反映問題,並對企業的投訴舉報進行受理和處理。行政執法監督機關要統籌各種監督渠道,健全行政執法監督與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信息共享機制,對行政執法主體受理和處理企業投訴舉報情況進行重點監督。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楊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