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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涉企行政檢查 切實減輕企業負擔

2025-01-08 09:26 來源: 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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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工作面廣量大,一頭連著政府,一頭連著群眾,直接關係群眾對黨和政府的信任、對法治的信心。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嚴格規範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強調嚴格規範涉企行政檢查,堅決遏制亂檢查,切實減輕企業負擔。1月7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司法部相關負責人就《意見》有關情況進行介紹,並回答記者提問。

系統全面規範檢查行為

近年來,黨中央明確要求進一步規範行政執法監管行為,很大程度上遏制了亂檢查現象,切實減輕了企業負擔。但在實踐中,一些地方和部門在涉企檢查中亂作為的問題仍然不同程度存在,多頭檢查、重復檢查、高頻次檢查等亂象更是令無數企業“頭疼”。

司法部副部長胡衛列表示,司法部研究起草《意見》,主要目的就是要通過規範涉企檢查,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穩定市場預期,提振發展信心,讓企業可以放心幹事、安心發展,為當前國家整體的經濟發展戰略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意見》規定的10項措施都是直奔著企業和群眾反映強烈的行政檢查方面的突出問題去的。《意見》體現了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的要求,特別是突出了加大對不規範檢查進行遏制、約束和糾正的導向。”胡衛列表示,針對企業反映強烈的檢查頻次過高、檢查標準不透明不一致、運動式檢查以及違規異地行政檢查等問題,《意見》對嚴格規範涉企行政檢查作出了系統全面規定。

針對目前企業反映較多的多頭檢查、重復檢查等問題,司法部新聞發言人、法治宣傳中心主任費翔紅表示,《意見》明確要求最大限度減少入企檢查的頻次,能夠通過書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監管等方式落實的,不得入企實施現場檢查;實施行政檢查,能合併的合併,能聯合的聯合,不得重復檢查、多頭檢查等。

為規範行政檢查行為,《意見》從實施檢查前、檢查中、檢查後三個方面對如何開展檢查作了程序性規定。

“執法主體在實施檢查前,要制定檢查方案並且報單位的負責人批准;實施檢查中,首先要出具檢查通知書,出示執法證件,同時檢查過程中要製作筆錄;檢查完成後,要將檢查結果及時告知企業。”司法部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局局長劉波表示,設置一系列程序性規定,目的是避免行政檢查的隨意性,規範行政檢查行為按程序進行。

加強對檢查主體的資格審查和管理

在檢查主體方面,《意見》進一步明確了哪些主體可以實施行政檢查,哪些主體不能實施檢查,強調嚴禁不具備主體資格的組織實施檢查。如何加強對檢查主體的資格審查和管理,防止不具備資格的主體違規開展檢查?

對此,劉波表示,按照職權法定原則,對於行政執法主體而言,“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在現行法律規定中,只有行政執法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受委託的組織這三類主體可以實施行政檢查,除此之外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實施。

在此基礎上,《意見》對上述三類行政檢查主體提出了進一步要求。劉波介紹,一是行政執法機關開展行政檢查必須在法定職責範圍內進行;二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開展檢查必須在法定授權範圍內進行;三是受委託的組織開展行政檢查必須在委託範圍內進行,不得超越範圍。

“比如,實踐中存在一些涉及面較廣、專業性較強的領域,如安全生産、交通運輸、動物防疫等領域,通過授權或者委託的方式讓一些組織實施行政檢查,按照《意見》要求,這些組織必須在授權或者委託的範圍內實施檢查。”劉波表示。

《意見》還明確,嚴禁四類主體和人員實施行政檢查。“四類主體分別是,政府議事協調機構,檢驗檢測機構、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外包的仲介機構,以及沒有取得執法證件的執法輔助人員、網格員、臨時工等人員。”劉波表示,上述四類主體或者人員是為保證行政執法的專業性而提供技術服務,或者是按照規定從事行政執法輔助性工作,其行為並非執法行為,這些主體或者人員也不能夠獨立實施檢查或者作出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活動。

《意見》強調,要強化數字技術賦能,通過數字技術的運用來確保行政執法監督的精準高效。劉波表示,對於一些違規實施的檢查,企業也可以通過信息化平臺及時投訴舉報,行政檢查主體要及時對不合規的地方作出處理。

避免“走過場”“卸責式”檢查

實踐中,由於一些專項檢查缺乏計劃性和必要的程序控制,存在著“一刀切”或者“走過場”、運動式的現象。如何嚴控檢查數量的同時確保檢查質量,讓檢查落到實處,同時減輕企業負擔?

對此,費翔紅表示,專項檢查是集中解決某一個地區、某一個領域突出問題,防範和化解風險的必要方式和手段。《意見》對嚴格專項檢查作出了規定,強調專項檢查經過評估確有必要部署專項檢查的才能部署,同時嚴格控制專項檢查的範圍、檢查的內容和時限等,提高專項檢查的精準性。專項檢查必須事先擬定檢查計劃,涉及兩個部門以上要進行專項檢查的,有關主管部門還要聯合擬定檢查計劃,避免重復部署。並且要“控數量”,專項檢查必須實行年度數量控制,防止專項檢查過多過濫。

此外,費翔紅表示,實施專項檢查必須符合《意見》有關檢查主體、檢查事項、檢查標準、檢查方式、檢查行為等這些一般性的要求,堅決防止“走過場”。

在實踐中,一些領域存在著該查的沒有查、不該查的亂查等問題。如何保證行政檢查不缺位也不越位,做到既不過度影響企業正常經營,也能保證必要的檢查有效開展?

對此,胡衛列表示,行政檢查作為行政執法主體依法履行管理職責的重要方式,對於引導、規範企業合法經營,預防糾正違法行為具有重要的作用,既要通過檢查來引導企業依法經營,也要通過檢查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另外,要注意避免‘卸責式’檢查的傾向,防止‘查了就免責、不查就追責’的錯誤觀念。”胡衛列表示,行政執法主體要準確把握《意見》的精神要求,在開展檢查時,要真正做到既不越位也不缺位,既不干擾企業正常生産經營,又保證必要的檢查能夠有效開展,進而為企業安心經營、放心幹事創業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記者 王金虎)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呂俐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