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産權局行政復議規程》解讀
日前,國家知識産權局修訂出臺《國家知識産權局行政復議規程》(以下簡稱《規程》),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規程》修訂的目的和意義是什麼?
行政復議是解決行政爭議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是行政相對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救濟途徑。修訂前《規程》于2012年發佈施行,其對規範國家知識産權局行政復議工作起到了積極有效的作用。隨著十多年來知識産權工作實現跨越式發展,行政復議案件呈現數量增長快、類型多樣化的趨勢,並且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需要相應對《規程》進行修訂。
此次《規程》修訂意義重大,一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行政復議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發揮行政復議公正高效、便民為民的制度優勢和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二是推動新行政復議法在知識産權領域準確有效實施,對照新行政復議法修改內容,打造結構合理、內容豐富、務實管用的知識産權行政復議制度;三是修訂後的《規程》明確了國家知識産權局對商標、地理標誌相關復議案件的管轄職能,同時吸收了近年來知識産權復議工作中一些較為成熟的做法,進一步提升國家知識産權局依法行政的水平。
二、修訂後的《規程》在加強吸納行政爭議方面有哪些規定?
新修訂的《規程》進一步擴大受案範圍,規定了除依法不屬於行政復議範圍的情形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國家知識産權局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均可申請行政復議。同時,根據國家知識産權局行政復議職能的變化,除修訂前《規程》所規定的對國家知識産權局作出的有關專利申請、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申請、布圖設計專有權等行政行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復議外,又明確了有關商標註冊申請、註冊商標專用權、地理標誌産品保護、地理標誌專用標誌、政府信息公開等案件屬於行政復議範圍。新修訂的《規程》還進一步擴大了行政復議前置範圍,明確規定了對國家知識産權局不予公開政府信息、行政不作為、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等3類案件不服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
三、修訂後的《規程》在當事人申請和參加行政復議方面有哪些便民利民的規定?
一是為當事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提供便利,規定復議申請人除郵寄、當面遞交外,可以通過國家知識産權局指定的互聯網渠道申請行政復議。目前在實踐中,專利電子申請的申請人可以通過專利業務辦理系統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二是拓寬申請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可以委託的代理人範圍,除了與《行政復議法》保持一致,明確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可以作為代理人外,還規定專利代理師、商標代理從業人員可以代為參加行政復議。
三是明確國家知識産權局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於無法判斷是否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應當在審查期限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一次性説明需補正事項。此外,《規程》還對行政復議申請書應載明事項進行規定,給申請人以明晰指引。
四、修訂後的《規程》在有效化解行政爭議方面有哪些規定?
行政復議有效化解行政爭議的關鍵在於案件處理程序和結果讓人民群眾滿意,《規程》通過完善行政復議審理和決定的有關規定,進一步提升行政復議的公信力。
一是根據新《行政復議法》所創設的“繁簡分流”審理模式,明確普通程序案件和簡易程序案件適用條件,並規定在普通程序案件中,除當事人原因不能聽取意見外,國家知識産權局行政復議機構審理案件時應當聽取當事人意見。
二是規定在自願、合法的前提下,可以進行調解與和解,並明確了調解書的製作、內容及效力,讓調解與和解成為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的重要手段。
三是明確變更、撤銷、確認違法、確認無效等糾錯決定的適用情形,及時糾正違法或者不當行政行為,使國家知識産權局各部門單位牢固樹立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必追究的意識。
四是規定國家知識産權局行政復議機構發現有關部門單位的相關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可以向其制發行政復議意見書,做好規範依法行政的“後半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