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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人就《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修訂答記者問

2025-03-25 07:29 來源: 司法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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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7日,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第802號國務院令,公佈修訂後的《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人就《條例》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條例》的修訂背景。

答: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解決拖欠企業賬款問題。習近平總書記在前不久召開的民營企業座談會上強調,要著力解決拖欠民營企業賬款問題。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明確指出,健全拖欠企業賬款清償法律法規體系。現行《條例》自2020年9月1日實施以來,對依法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切實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受國內外複雜形勢影響,中小企業應收賬款規模增長、賬期拉長,“連環欠”現象較為突出,《條例》實施也面臨一些問題需要解決:一是工作機制不健全,部門職責不夠明確,監督管理措施不夠完善;二是相關主體的支付責任不夠具體,保障措施不夠有力;三是有些制度措施比較原則,法律責任不夠健全。因此,有必要對現行《條例》作出修訂。

問:修訂《條例》的總體思路是什麼?

答:本次《條例》修訂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在總體思路上主要遵循以下幾點:一是堅持黨的領導,堅持和落實“兩個毫不動搖”。二是堅持問題導向,聚焦解決拖欠企業賬款面臨的堵點難點問題,並將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上升為法規制度。三是堅持防治結合,強化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款項支付責任,完善保障支付各項措施,加大預防和治理拖欠力度。四是堅持系統觀念,統籌好政府和市場、活力和秩序的關係,尊重交易主體意思自治,依法依規加大政府監管力度,並與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做好銜接,形成制度合力。

問:為加強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確立了哪些工作原則和體制機制?

答:一是增加規定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工作應當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堅持支付主體負責、行業規範自律、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協同監督的原則。二是明確國家和地方層面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和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金融管理、國有資産監管、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的工作職責。三是強調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工作負總責,加強組織領導、統籌協調,健全制度機制。四是增加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通過監督檢查、函詢約談、督辦通報、投訴處理等措施,加大對拖欠中小企業款項的清理力度。

問:《條例》在規範支付行為、強化支付責任方面有哪些新規定?

答:《條例》設“款項支付規定”專章,主要從三個方面作了修訂:一是進一步明確付款期限。明確對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的款項支付期限要求,特別是規定大型企業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60日內支付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應當按照行業規範、交易習慣合理約定付款期限並及時支付款項,不得約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為向中小企業支付款項的條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進度比例支付中小企業款項。二是進一步完善非現金支付方式。明確規定不得強制中小企業接受商業匯票、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等非現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業匯票、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等非現金支付方式變相延長付款期限。三是明確對無爭議款項的付款義務。增加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的交易,部分存在爭議但不影響其他部分履行的,對於無爭議部分應當履行及時付款義務。

問:《條例》在強化各級政府部門監督管理措施方面是如何規定的?

答:《條例》設“監督管理”專章,推動建立相關制度,主要作了以下修訂:一是明確定期工作彙報制度。增加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應當每年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事業單位、國有大型企業向其主管部門或者監管部門報告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情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定期聽取本行政區域內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工作彙報。二是建立約談通報制度。明確對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工作政策落實不到位、工作推進不力、嚴重拖欠中小企業款項等情形,有關部門可以採取函詢約談、督辦通報等措施。三是進一步細化限制措施。明確拖欠中小企業款項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對機關、事業單位在公務消費、辦公用房、經費安排等方面採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對大型企業在財政資金支持、投資項目審批、融資獲取、市場準入、資質評定、評優評先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

問:《條例》對投訴處理機製作了哪些修改完善?

答:投訴處理機制是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的一項重要舉措,《條例》主要從三個方面作了修改完善:一是明確國務院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建立國家統一的拖欠中小企業款項投訴平臺。二是明確相關時限,受理投訴部門應當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程序將投訴轉交處理投訴部門;處理投訴部門應當在30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反饋投訴人,情況複雜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處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日。三是明確受理投訴部門、處理投訴部門、投訴人、被投訴人等各主體的權利義務。

問:《條例》在強化實施保障方面還有哪些新規定?

答:一是強化法律責任。《條例》設“法律責任”專章,明確國有大型企業拖欠中小企業款項造成不良後果或者影響的,對負有責任的國有企業管理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及其工作人員的恐嚇、打擊報復和其他違法行為,補充完善了相關法律責任。二是加強行業自律。要求有關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為中小企業提供信息諮詢、權益保護、糾紛處理等方面的服務;鼓勵大型企業公開承諾向中小企業採購貨物、工程、服務的付款期限與方式。三是增加金融支持力度。鼓勵、引導、支持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增加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投放,降低中小企業綜合融資成本,為中小企業以應收賬款、知識産權、政府採購合同、存貨、機器設備等為擔保品的融資提供便利。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