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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11 08:00:00
索 引 號: 000014349/2010-00040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扶貧
發文機關: 國務院辦公廳 成文日期: 2010年05月07日
標  題: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扶貧辦等部門關於做好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貧開發政策有效銜接擴大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
發文字號: 國辦發〔2010〕31號 發佈日期: 2010年05月11日
主 題 詞: 農業 扶貧 通知 時  效: 根據《國務院關於宣佈失效一批國務院文件的決定》(國發〔2015〕68號),此文件已宣佈失效。

索 引 號:

000014349/2010-00040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扶貧

發文機關:

國務院辦公廳

成文日期:

2010年05月07日

標  題: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扶貧辦等部門關於做好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貧開發政策有效銜接擴大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

發文字號:

國辦發〔2010〕31號

發佈日期:

2010年05月11日

主 題 詞:

農業 扶貧 通知

時  效:

根據《國務院關於宣佈失效一批國務院文件的決定》(國發〔2015〕68號),此文件已宣佈失效。


時  效:

根據《國務院關於宣佈失效一批國務院文件的決定》(國發〔2015〕68號),此文件已宣佈失效。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扶貧辦等部門關於做好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貧開發政策
有效銜接擴大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 〔2010〕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扶貧辦、民政部、財政部、統計局、中國殘聯《關於做好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貧開發政策有效銜接擴大試點工作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年五月七日



關於做好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貧開發
政策有效銜接擴大試點工作的意見
扶貧辦 民政部 財政部 統計局 中國殘聯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緩解和消除農村貧困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積累了豐富經驗。目前,在我國農村實行的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農村低保)制度和扶貧開發政策(以下稱兩項制度),都是以農村貧困人口為扶持對象的,實現兩項制度的有效銜接,對於充分發揮兩項制度的作用,確保農村貧困人口共享改革發展成果,進一步激發其自力更生、艱苦奮鬥的精神,具有重大意義。經國務院同意,在總結一些地方試點經驗的基礎上,現就進一步擴大兩項制度有效銜接試點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目標、基本原則和試點範圍

  (一)目標。通過探索兩項制度的有效銜接,充分發揮農村低保制度和扶貧開發政策的作用,保障農村貧困人口基本生活,提高收入水平和自我發展能力,從而穩定解決溫飽並實現脫貧致富,為全面實施兩項制度有效銜接、實現到2020年基本消除絕對貧困現象的目標奠定基礎。

  (二)基本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合理確定農村低保和扶貧對象;堅持根據農村貧困人口的地域分佈特點和不同地區兩項制度標準的差異情況,實行分類指導;堅持政府支持、社會各界幫扶和農民自力更生相結合,實現對農村貧困人口的全面扶持。

  (三)試點範圍。中西部地區應將試點範圍擴大到80%以上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擴大到非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東部地區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試點範圍。

  二、標準和對象

  (四)標準。農村低保標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夠維持當地農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飯、穿衣、用水、用電等費用確定,報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備案後公佈執行。

  扶貧標準,以國家公佈的扶貧標準為準,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本地扶貧標準。

  (五)對象。農村低保對象,是指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居民,主要是因病、因殘、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以及生存條件惡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難的農村居民。

  扶貧對象,是指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於農村扶貧標準、有勞動能力或勞動意願的農村居民,包括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意願的農村低保對象。

  三、主要內容

  (六)程序的銜接。要統一組織,使農村低保和扶貧對象識別工作在時間和程序上同步進行。嚴格按照申請、收入核查、民主評議、審核審批等程序和民主公示的要求,認定農村低保和扶貧對象。對於申請享受兩項制度的,村民委員會要按照規定分別進行調查核實,集中進行民主評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屬於扶貧對象的,報縣級人民政府扶貧部門審批,屬於農村低保對象的,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人民政府扶貧和民政部門,要及時向社會公佈民主評議意見、審核意見和審批結果。對於已經核實的農村低保對象,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進行復核時,要配合扶貧部門將其中有勞動能力和申請意願的確認為扶貧對象。

  (七)政策的銜接。對農村低保對象,要力爭做到應保盡保,按照政策規定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對扶貧對象,要根據不同情況,享受專項扶貧和行業扶貧等方面的扶持政策,採取産業開發、扶貧易地搬遷、雨露計劃培訓、危房改造、扶貧經濟實體股份分紅、小額信貸、互助資金、教育免費及補助、黨員幹部和社會各界幫扶等形式,確保扶貧對象受益。對農村低保和扶貧對象中的殘疾人,以及被拐賣後獲解救的婦女兒童家庭提供重點幫扶。要堅持依據統計部門的監測數據確定扶貧對象,防止盲目擴大規模,確保政策兌現。因地方自定扶貧標準而增加的扶貧對象,由省(區、市)人民政府安排落實扶持資金。

  (八)管理的銜接。對農村低保和扶貧對象實行動態管理。縣級人民政府扶貧和民政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要分別建立農村低保和扶貧對象檔案,會同統計、殘聯等部門和單位,對兩項制度涉及的對象同步進行調整。要採取多種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了解農村低保和扶貧對象的生活情況。對收入達到或超過農村低保標準的,要按照規定辦理退保手續;對已實現脫貧致富的,經過民主評議和公示無意見後,要停止相關到戶扶貧開發政策;對收入下降到農村低保標準以下的,要將其納入低保範圍;對返貧的,要將其吸納為扶貧對象。各省(區、市)和試點縣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區的實際,制定兩項制度有效銜接辦法。在現有貧困戶建檔立卡和農村五保、農村低保檔案管理系統的基礎上,逐步完善農村低保和扶貧開發數據庫,做到信息互通,資源共享。

  四、保障措施

  (九)切實加強領導。省(區、市)和試點縣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做好兩項制度有效銜接的重要性、複雜性和艱巨性,將試點工作列入議事日程,成立領導小組,加強領導,抓好落實。

  (十)週密制定方案。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在充分調研、多方論證的基礎上,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提出切實可行的試點實施方案,並報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試點縣的試點方案由省(區、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試點工作所需資金,由省(區、市)人民政府根據試點縣的實際情況給予支持。

  (十一)加強部門協調。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積極配合,相互支持,主動溝通,逐步建立分工明確、定期協商、協同推進的工作機制。扶貧部門要做好兩項制度有效銜接中交叉對象的識別工作,研究提高識別扶貧對象的準確率,並採取有針對性的扶持措施。民政部門要積極配合扶貧部門落實交叉對象的扶持政策。財政部門要提供資金支持,負責資金管理和監督。統計(調查)部門要及時提供貧困監測數據,參與制定兩項制度扶持對象識別的相關指標。殘聯要會同有關部門及時核對殘疾人有關情況,對農村低保和扶貧對象中的殘疾人提供重點幫扶。

  (十二)大力宣傳發動。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運用通俗易懂的宣傳方式,加強對試點工作各項政策的宣傳,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通過召開會議、廣泛宣傳和典型示範,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堅定信心。

  (十三)加強隊伍建設。要根據工作需要,抽調一批專業水平高、敬業精神強的人員從事試點工作,確保試點工作正常開展。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努力提高管理和服務質量。積極開展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業務素質。要發揮大學生村官和扶貧志願者的作用,充實鄉村兩級力量,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進行。

  (十四)加大督查力度。要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提高管理水平,加強對兩項制度有效銜接試點工作的考核。對扶貧開發工作,重點考核扶貧對象的收入增加和生産生活條件改善程度;對農村低保工作,重點考核低保對象的應保盡保和規範管理程度。要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對兩項制度有效銜接情況進行檢查,及時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要通過獎勵先進、鞭策後進,調動基層幹部的工作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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