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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3 08:00:00
索 引 號: 000014349/2013-00117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發文機關: 國務院 成文日期: 2013年09月10日
標  題: 國務院關於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
發文字號: 國發〔2013〕37號 發佈日期: 2013年09月13日

索 引 號:

000014349/2013-00117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發文機關:

國務院

成文日期:

2013年09月10日

標  題:

國務院關於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

發文字號:

國發〔2013〕37號

發佈日期:

2013年09月13日


國務院關於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

國發〔2013〕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

2013年9月10日

(此件公開發佈)



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


大氣環境保護事關人民群眾根本利益,事關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事關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事關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當前,我國大氣污染形勢嚴峻,以可吸入顆粒物(PM10)、細顆粒物(PM2.5)為特徵污染物的區域性大氣環境問題日益突出,損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影響社會和諧穩定。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的深入推進,能源資源消耗持續增加,大氣污染防治壓力繼續加大。為切實改善空氣質量,制定本行動計劃。

總體要求: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為出發點,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堅持政府調控與市場調節相結合、全面推進與重點突破相配合、區域協作與屬地管理相協調、總量減排與質量改善相同步,形成政府統領、企業施治、市場驅動、公眾參與的大氣污染防治新機制,實施分區域、分階段治理,推動産業結構優化、科技創新能力增強、經濟增長質量提高,實現環境效益、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多贏,為建設美麗中國而奮鬥。

奮鬥目標:經過五年努力,全國空氣質量總體改善,重污染天氣較大幅度減少;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空氣質量明顯好轉。力爭再用五年或更長時間,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氣,全國空氣質量明顯改善。

具體指標:到2017年,全國地級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顆粒物濃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優良天數逐年提高;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細顆粒物濃度分別下降25%、20%、15%左右,其中北京市細顆粒物年均濃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一、加大綜合治理力度,減少多污染物排放

(一)加強工業企業大氣污染綜合治理。全面整治燃煤小鍋爐。加快推進集中供熱、“煤改氣”、“煤改電”工程建設,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基本淘汰每小時10蒸噸及以下的燃煤鍋爐,禁止新建每小時20蒸噸以下的燃煤鍋爐;其他地區原則上不再新建每小時10蒸噸以下的燃煤鍋爐。在供熱供氣管網不能覆蓋的地區,改用電、新能源或潔凈煤,推廣應用高效節能環保型鍋爐。在化工、造紙、印染、製革、制藥等産業集聚區,通過集中建設熱電聯産機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鍋爐。

加快重點行業脫硫、脫硝、除塵改造工程建設。所有燃煤電廠、鋼鐵企業的燒結機和球團生産設備、石油煉製企業的催化裂化裝置、有色金屬冶煉企業都要安裝脫硫設施,每小時20蒸噸及以上的燃煤鍋爐要實施脫硫。除循環流化床鍋爐以外的燃煤機組均應安裝脫硝設施,新型幹法水泥窯要實施低氮燃燒技術改造並安裝脫硝設施。燃煤鍋爐和工業窯爐現有除塵設施要實施升級改造。

推進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機化工、表面涂裝、包裝印刷等行業實施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在石化行業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技術改造。限時完成加油站、儲油庫、油罐車的油氣回收治理,在原油成品油碼頭積極開展油氣回收治理。完善塗料、膠粘劑等産品揮發性有機物限值標準,推廣使用水性塗料,鼓勵生産、銷售和使用低毒、低揮發性有機溶劑。

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要于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燃煤電廠、燃煤鍋爐和工業窯爐的污染治理設施建設與改造,完成石化企業有機廢氣綜合治理。

(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綜合整治城市揚塵。加強施工揚塵監管,積極推進綠色施工,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全封閉設置圍擋墻,嚴禁敞開式作業,施工現場道路應進行地面硬化。渣土運輸車輛應採取密閉措施,並逐步安裝衛星定位系統。推行道路機械化清掃等低塵作業方式。大型煤堆、料堆要實現封閉儲存或建設防風抑塵設施。推進城市及周邊綠化和防風防沙林建設,擴大城市建成區綠地規模。

開展餐飲油煙污染治理。城區餐飲服務經營場所應安裝高效油煙凈化設施,推廣使用高效凈化型家用吸油煙機。

(三)強化移動源污染防治。加強城市交通管理。優化城市功能和佈局規劃,推廣智慧交通管理,緩解城市交通擁堵。實施公交優先戰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強步行、自行車交通系統建設。根據城市發展規劃,合理控制機動車保有量,北京、上海、廣州等特大城市要嚴格限制機動車保有量。通過鼓勵綠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機動車使用強度。

提升燃油品質。加快石油煉製企業升級改造,力爭在2013年底前,全國供應符合國家第四階段標準的車用汽油,在2014年底前,全國供應符合國家第四階段標準的車用柴油,在2015年底前,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內重點城市全面供應符合國家第五階段標準的車用汽、柴油,在2017年底前,全國供應符合國家第五階段標準的車用汽、柴油。加強油品質量監督檢查,嚴厲打擊非法生産、銷售不合格油品行為。

加快淘汰黃標車和老舊車輛。採取劃定禁行區域、經濟補償等方式,逐步淘汰黃標車和老舊車輛。到2015年,淘汰2005年底前註冊營運的黃標車,基本淘汰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內的500萬輛黃標車。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國範圍的黃標車。

加強機動車環保管理。環保、工業和信息化、質檢、工商等部門聯合加強新生産車輛環保監管,嚴厲打擊生産、銷售環保不達標車輛的違法行為;加強在用機動車年度檢驗,對不達標車輛不得發放環保合格標誌,不得上路行駛。加快柴油車車用尿素供應體系建設。研究縮短公交車、出租車強制報廢年限。鼓勵出租車每年更換高效尾氣凈化裝置。開展工程機械等非道路移動機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

加快推進低速汽車升級換代。不斷提高低速汽車(三輪汽車、低速貨車)節能環保要求,減少污染排放,促進相關産業和産品技術升級換代。自2017年起,新生産的低速貨車執行與輕型載貨車同等的節能與排放標準。

大力推廣新能源汽車。公交、環衛等行業和政府機關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車,採取直接上牌、財政補貼等措施鼓勵個人購買。北京、上海、廣州等城市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車中新能源和清潔燃料車的比例達到60%以上。

二、調整優化産業結構,推動産業轉型升級

(四)嚴控“兩高”行業新增産能。修訂高耗能、高污染和資源性行業準入條件,明確資源能源節約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標。有條件的地區要制定符合當地功能定位、嚴於國家要求的産業準入目錄。嚴格控制“兩高”行業新增産能,新、改、擴建項目要實行産能等量或減量置換。

(五)加快淘汰落後産能。結合産業發展實際和環境質量狀況,進一步提高環保、能耗、安全、質量等標準,分區域明確落後産能淘汰任務,倒逼産業轉型升級。

按照《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後生産工藝裝備和産品指導目錄(2010年本)》、《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的要求,採取經濟、技術、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前一年完成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等21個重點行業的“十二五”落後産能淘汰任務。2015年再淘汰煉鐵1500萬噸、煉鋼1500萬噸、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1億噸、平板玻璃2000萬重量箱。對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務的地區,嚴格控制國家安排的投資項目,暫停對該地區重點行業建設項目辦理審批、核準和備案手續。2016年、2017年,各地區要制定範圍更寬、標準更高的落後産能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後産能。

對佈局分散、裝備水平低、環保設施差的小型工業企業進行全面排查,制定綜合整改方案,實施分類治理。

(六)壓縮過剩産能。加大環保、能耗、安全執法處罰力度,建立以節能環保標準促進“兩高”行業過剩産能退出的機制。制定財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産能過剩“兩高”行業企業退出、轉型發展。發揮優強企業對行業發展的主導作用,通過跨地區、跨所有制企業兼併重組,推動過剩産能壓縮。嚴禁核準産能嚴重過剩行業新增産能項目。

(七)堅決停建産能嚴重過剩行業違規在建項目。認真清理産能嚴重過剩行業違規在建項目,對未批先建、邊批邊建、越權核準的違規項目,尚未開工建設的,不準開工;正在建設的,要停止建設。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堅決遏制産能嚴重過剩行業盲目擴張。

三、加快企業技術改造,提高科技創新能力

(八)強化科技研發和推廣。加強灰霾、臭氧的形成機理、來源解析、遷移規律和監測預警等研究,為污染治理提供科學支撐。加強大氣污染與人群健康關係的研究。支持企業技術中心、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推進大型大氣光化學模擬倉、大型氣溶膠模擬倉等科技基礎設施建設。

加強脫硫、脫硝、高效除塵、揮發性有機物控制、柴油機(車)排放凈化、環境監測,以及新能源汽車、智慧電網等方面的技術研發,推進技術成果轉化應用。加強大氣污染治理先進技術、管理經驗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九)全面推行清潔生産。對鋼鐵、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屬冶煉等重點行業進行清潔生産審核,針對節能減排關鍵領域和薄弱環節,採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和裝備,實施清潔生産技術改造;到2017年,重點行業排污強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推進非有機溶劑型塗料和農藥等産品創新,減少生産和使用過程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積極開發緩釋肥料新品種,減少化肥施用過程中氨的排放。

(十)大力發展循環經濟。鼓勵産業集聚發展,實施園區循環化改造,推進能源梯級利用、水資源循環利用、廢物交換利用、土地節約集約利用,促進企業循環式生産、園區循環式發展、産業循環式組合,構建循環型工業體系。推動水泥、鋼鐵等工業窯爐、高爐實施廢物協同處置。大力發展機電産品再製造,推進資源再生利用産業發展。到2017年,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左右,在50%以上的各類國家級園區和30%以上的各類省級園區實施循環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屬品種以及鋼鐵的循環再生比重達到40%左右。

(十一)大力培育節能環保産業。著力把大氣污染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轉化為節能環保産業發展的市場需求,促進重大環保技術裝備、産品的創新開發與産業化應用。擴大國內消費市場,積極支持新業態、新模式,培育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型節能環保企業,大幅增加大氣污染治理裝備、産品、服務産業産值,有效推動節能環保、新能源等戰略性新興産業發展。鼓勵外商投資節能環保産業。

四、加快調整能源結構,增加清潔能源供應

(十二)控制煤炭消費總量。制定國家煤炭消費總量中長期控制目標,實行目標責任管理。到2017年,煤炭佔能源消費總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力爭實現煤炭消費總量負增長,通過逐步提高接受外輸電比例、增加天然氣供應、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強度等措施替代燃煤。

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新建項目禁止配套建設自備燃煤電站。耗煤項目要實行煤炭減量替代。除熱電聯産外,禁止審批新建燃煤發電項目;現有多臺燃煤機組裝機容量合計達到30萬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則建設為大容量燃煤機組。

(十三)加快清潔能源替代利用。加大天然氣、煤制天然氣、煤層氣供應。到2015年,新增天然氣幹線管輸能力1500億立方米以上,覆蓋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優化天然氣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氣應優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於替代燃煤;鼓勵發展天然氣分佈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項目,限制發展天然氣化工項目;有序發展天然氣調峰電站,原則上不再新建天然氣發電項目。

制定煤制天然氣發展規劃,在滿足最嚴格的環保要求和保障水資源供應的前提下,加快煤制天然氣産業化和規模化步伐。

積極有序發展水電,開發利用地熱能、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安全高效發展核電。到2017年,運行核電機組裝機容量達到5000萬千瓦,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提高到13%。

京津冀區域城市建成區、長三角城市群、珠三角區域要加快現有工業企業燃煤設施天然氣替代步伐;到2017年,基本完成燃煤鍋爐、工業窯爐、自備燃煤電站的天然氣替代改造任務。

(十四)推進煤炭清潔利用。提高煤炭洗選比例,新建煤礦應同步建設煤炭洗選設施,現有煤礦要加快建設與改造;到2017年,原煤入選率達到70%以上。禁止進口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質煤炭,研究出臺煤炭質量管理辦法。限制高硫石油焦的進口。

擴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範圍,逐步由城市建成區擴展到近郊。結合城中村、城鄉結合部、棚戶區改造,通過政策補償和實施峰谷電價、季節性電價、階梯電價、調峰電價等措施,逐步推行以天然氣或電替代煤炭。鼓勵北方農村地區建設潔凈煤配送中心,推廣使用潔凈煤和型煤。

(十五)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嚴格落實節能評估審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項目單位産品(産值)能耗要達到國內先進水平,用能設備達到一級能效標準。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新建高耗能項目單位産品(産值)能耗要達到國際先進水平。

積極發展綠色建築,政府投資的公共建築、保障性住房等要率先執行綠色建築標準。新建建築要嚴格執行強制性節能標準,推廣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地源熱泵、空氣源熱泵、光伏建築一體化、“熱—電—冷”三聯供等技術和裝備。

推進供熱計量改革,加快北方採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築供熱計量和節能改造;新建建築和完成供熱計量改造的既有建築逐步實行供熱計量收費。加快熱力管網建設與改造。

五、嚴格節能環保準入,優化産業空間佈局

(十六)調整産業佈局。按照主體功能區規劃要求,合理確定重點産業發展佈局、結構和規模,重大項目原則上佈局在優化開發區和重點開發區。所有新、改、擴建項目,必須全部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一律不準開工建設;違規建設的,要依法進行處罰。加強産業政策在産業轉移過程中的引導與約束作用,嚴格限制在生態脆弱或環境敏感地區建設“兩高”行業項目。加強對各類産業發展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在東部、中部和西部地區實施差別化的産業政策,對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出更高的節能環保要求。強化環境監管,嚴禁落後産能轉移。

(十七)強化節能環保指標約束。提高節能環保準入門檻,健全重點行業準入條件,公佈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名單並實施動態管理。嚴格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和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是否符合總量控制要求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前置條件。

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區域以及遼寧中部、山東、武漢及其周邊、長株潭、成渝、海峽西岸、山西中北部、陜西關中、甘寧、烏魯木齊城市群等“三區十群”中的47個城市,新建火電、鋼鐵、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企業以及燃煤鍋爐項目要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各地區可根據環境質量改善的需要,擴大特別排放限值實施的範圍。

對未通過能評、環評審查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審批、核準、備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開工建設,不得發放生産許可證、安全生産許可證、排污許可證,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關單位不得供電、供水。

(十八)優化空間格局。科學制定並嚴格實施城市規劃,強化城市空間管制要求和綠地控制要求,規範各類産業園區和城市新城、新區設立和佈局,禁止隨意調整和修改城市規劃,形成有利於大氣污染物擴散的城市和區域空間格局。研究開展城市環境總體規劃試點工作。

結合化解過剩産能、節能減排和企業兼併重組,有序推進位於城市主城區的鋼鐵、石化、化工、有色金屬冶煉、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業環保搬遷、改造,到2017年基本完成。

六、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完善環境經濟政策

(十九)發揮市場機制調節作用。本著“誰污染、誰負責,多排放、多負擔,節能減排得收益、獲補償”的原則,積極推行激勵與約束並舉的節能減排新機制。

分行業、分地區對水、電等資源類産品制定企業消耗定額。建立企業“領跑者”制度,對能效、排污強度達到更高標準的先進企業給予鼓勵。

全面落實“合同能源管理”的財稅優惠政策,完善促進環境服務業發展的扶持政策,推行污染治理設施投資、建設、運行一體化特許經營。完善綠色信貸和綠色證券政策,將企業環境信息納入徵信系統。嚴格限制環境違法企業貸款和上市融資。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

(二十)完善價格稅收政策。根據脫硝成本,結合調整銷售電價,完善脫硝電價政策。現有火電機組採用新技術進行除塵設施改造的,要給予價格政策支持。實行階梯式電價。

推進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改革,理順天然氣與可替代能源的比價關係。

按照合理補償成本、優質優價和污染者付費的原則合理確定成品油價格,完善對部分困難群體和公益性行業成品油價格改革補貼政策。

加大排污費徵收力度,做到應收盡收。適時提高排污收費標準,將揮發性有機物納入排污費徵收範圍。

研究將部分“兩高”行業産品納入消費稅徵收範圍。完善“兩高”行業産品出口退稅政策和資源綜合利用稅收政策。積極推進煤炭等資源稅從價計徵改革。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使用專用設備或建設環境保護項目的企業以及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二十一)拓寬投融資渠道。深化節能環保投融資體制改革,鼓勵民間資本和社會資本進入大氣污染防治領域。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項目的信貸支持。探索排污權抵押融資模式,拓展節能環保設施融資、租賃業務。

地方人民政府要對涉及民生的“煤改氣”項目、黃標車和老舊車輛淘汰、輕型載貨車替代低速貨車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對重點行業清潔生産示範工程給予引導性資金支持。要將空氣質量監測站點建設及其運行和監管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在環境執法到位、價格機制理順的基礎上,中央財政統籌整合主要污染物減排等專項,設立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對重點區域按治理成效實施“以獎代補”;中央基本建設投資也要加大對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

七、健全法律法規體系,嚴格依法監督管理

(二十二)完善法律法規標準。加快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步伐,重點健全總量控制、排污許可、應急預警、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制度,研究增加對惡意排污、造成重大污染危害的企業及其相關負責人追究刑事責任的內容,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建立健全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研究起草環境稅法草案,加快修改環境保護法,儘快出臺機動車污染防治條例和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各地區可結合實際,出臺地方性大氣污染防治法規、規章。

加快制(修)訂重點行業排放標準以及汽車燃料消耗量標準、油品標準、供熱計量標準等,完善行業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和清潔生産評價指標體系。

(二十三)提高環境監管能力。完善國家監察、地方監管、單位負責的環境監管體制,加強對地方人民政府執行環境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監督。加大環境監測、信息、應急、監察等能力建設力度,達到標準化建設要求。

建設城市站、背景站、區域站統一佈局的國家空氣質量監測網絡,加強監測數據質量管理,客觀反映空氣質量狀況。加強重點污染源在線監控體系建設,推進環境衛星應用。建設國家、省、市三級機動車排污監管平臺。到2015年,地級及以上城市全部建成細顆粒物監測點和國家直管的監測點。

(二十四)加大環保執法力度。推進聯合執法、區域執法、交叉執法等執法機制創新,明確重點,加大力度,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對偷排偷放、屢查屢犯的違法企業,要依法停産關閉。對涉嫌環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落實執法責任,對監督缺位、執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為,監察機關要依法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二十五)實行環境信息公開。國家每月公佈空氣質量最差的10個城市和最好的10個城市的名單。各省(區、市)要公佈本行政區域內地級及以上城市空氣質量排名。地級及以上城市要在當地主要媒體及時發佈空氣質量監測信息。

各級環保部門和企業要主動公開新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企業污染物排放、治污設施運行情況等環境信息,接受社會監督。涉及群眾利益的建設項目,應充分聽取公眾意見。建立重污染行業企業環境信息強制公開制度。

八、建立區域協作機制,統籌區域環境治理

(二十六)建立區域協作機制。建立京津冀、長三角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協作機制,由區域內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參加,協調解決區域突出環境問題,組織實施環評會商、聯合執法、信息共享、預警應急等大氣污染防治措施,通報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進展,研究確定階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點和主要任務。

(二十七)分解目標任務。國務院與各省(區、市)人民政府簽訂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將目標任務分解落實到地方人民政府和企業。將重點區域的細顆粒物指標、非重點地區的可吸入顆粒物指標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約束性指標,構建以環境質量改善為核心的目標責任考核體系。

國務院制定考核辦法,每年初對各省(區、市)上年度治理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2015年進行中期評估,並依據評估情況調整治理任務;2017年對行動計劃實施情況進行終期考核。考核和評估結果經國務院同意後,向社會公佈,並交由幹部主管部門,按照《關於建立促進科學發展的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核評價機制的意見》、《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辦法(試行)》、《關於開展政府績效管理試點工作的意見》等規定,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二十八)實行嚴格責任追究。對未通過年度考核的,由環保部門會同組織部門、監察機關等部門約談省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有關負責人,提出整改意見,予以督促。

對因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等導致未能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的,以及干預、偽造監測數據和沒有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監察機關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環保部門要對有關地區和企業實施建設項目環評限批,取消國家授予的環境保護榮譽稱號。

九、建立監測預警應急體系,妥善應對重污染天氣

(二十九)建立監測預警體系。環保部門要加強與氣象部門的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體系。到2014年,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區域要完成區域、省、市級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系統建設;其他省(區、市)、副省級市、省會城市于2015年底前完成。要做好重污染天氣過程的趨勢分析,完善會商研判機制,提高監測預警的準確度,及時發佈監測預警信息。

(三十)制定完善應急預案。空氣質量未達到規定標準的城市應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並向社會公佈;要落實責任主體,明確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警預報及響應程序、應急處置及保障措施等內容,按不同污染等級確定企業限産停産、機動車和揚塵管控、中小學校停課以及可行的氣象干預等應對措施。開展重污染天氣應急演練。

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要建立健全區域、省、市聯動的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體系。區域內各省(區、市)的應急預案,應于2013年底前報環境保護部備案。

(三十一)及時採取應急措施。將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納入地方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實行政府主要負責人負責制。要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迅速啟動應急預案,引導公眾做好衛生防護。

十、明確政府企業和社會的責任,動員全民參與環境保護

(三十二)明確地方政府統領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總責,要根據國家的總體部署及控制目標,制定本地區的實施細則,確定工作重點任務和年度控制指標,完善政策措施,並向社會公開;要不斷加大監管力度,確保任務明確、項目清晰、資金保障。

(三十三)加強部門協調聯動。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協調力量、統一行動,形成大氣污染防治的強大合力。環境保護部要加強指導、協調和監督,有關部門要制定有利於大氣污染防治的投資、財政、稅收、金融、價格、貿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領域的相關工作。

(三十四)強化企業施治。企業是大氣污染治理的責任主體,要按照環保規範要求,加強內部管理,增加資金投入,採用先進的生産工藝和治理技術,確保達標排放,甚至達到“零排放”;要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的社會責任,接受社會監督。

(三十五)廣泛動員社會參與。環境治理,人人有責。要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普及大氣污染防治的科學知識。加強大氣環境管理專業人才培養。倡導文明、節約、綠色的消費方式和生活習慣,引導公眾從自身做起、從點滴做起、從身邊的小事做起,在全社會樹立起“同呼吸、共奮鬥”的行為準則,共同改善空氣質量。

我國仍然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大氣污染防治任務繁重艱巨,要堅定信心、綜合治理,突出重點、逐步推進,重在落實、務求實效。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企業要按照本行動計劃的要求,緊密結合實際,狠抓貫徹落實,確保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如期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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