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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6 08:00:00
索 引 號: 000014349/2014-00038 主題分類: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文化
發文機關: 國務院辦公廳 成文日期: 2014年04月02日
標  題: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和進一步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兩個規定的通知
發文字號: 國辦發〔2014〕15號 發佈日期: 2014年04月16日

索 引 號:

000014349/2014-00038

主題分類: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文化

發文機關:

國務院辦公廳

成文日期:

2014年04月02日

標  題: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和進一步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兩個規定的通知

發文字號:

國辦發〔2014〕15號

發佈日期:

2014年04月16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
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
轉制為企業和進一步支持文化企業發展
兩個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2014〕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央宣傳部會同中央外宣辦、中央編辦、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商務部、文化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工商總局、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擬定的《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規定》和《進一步支持文化企業發展的規定》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4年4月2日
  (此件公開發佈)

 

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
轉制為企業的規定

  為進一步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繼續推進國有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企改制,特製定以下規定:
  一、關於國有文化資産管理
  (一)按照政企分開、政事分開原則,推動政府部門由辦文化向管文化轉變,推動黨政部門與其所屬的文化企事業單位進一步理順關係。建立黨委和政府監管國有文化資産的管理機構,實行管人管事管資産管導向相統一。
  (二)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要認真做好資産清查、資産評估、産權登記等基礎工作,依法落實原有債權債務。資産變動事項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同級國有文化資産管理機構審批,並按有關規定辦理;其中,涉及重大國有文化資産變動事項的,應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請黨委宣傳部門審查把關。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監管企業所屬的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應當報該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審批,並按有關規定辦理資産變動等事項。
  二、關於資産和土地處置
  (三)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在轉制過程中,對於清查出的資産損失按規定報經批准後進行核銷;切實維護銀行合法債權安全,嚴肅處理各類借轉制之名逃廢銀行債務行為,維護金融安全穩定。轉制後財務制度應執行《企業財務通則》,會計制度應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或《小企業會計準則》。
  (四)轉制為企業的出版、發行單位,轉制時可按規定對其庫存積壓待報廢的出版物進行資産處置,對經確認的損失可以在凈資産中予以扣除;對於出版、發行單位處置庫存呆滯出版物形成的損失,允許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五)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涉及的原劃撥土地,轉制後用途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應當依法實行有償使用。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授權經營或國有控股企業的,原生産經營性劃撥用地,經批准可採用國家出資(入股)方式配置;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一般競爭性企業的,原生産經營性劃撥用地可採用協議出讓或租賃方式進行土地資産處置。
  三、關於收入分配
  (六)轉制後執行企業的收入分配製度。職工工資收入與崗位責任、個人貢獻以及企業效益密切挂鉤,參照勞動力市場價位,合理拉開差距。加強對轉制後的國有文化企業收入分配的指導和調控,合理確定工資總額。
  (七)國有控股企業和國有獨資企業的負責人收入分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建立並完善國有文化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機制。
  四、關於社會保障
  (八)轉制後自工商註冊登記的次月起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轉制時在職人員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不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九)轉制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原國家規定的離退休費待遇標準不變,轉制後這類人員離退休待遇支付和調整的具體辦法,按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科技部、財政部《關於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科研機構轉制後有關養老保險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2號)和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原人事部、財政部、科技部、原建設部《關於轉制科研機構和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轉制前離退休人員待遇調整等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2〕5號)相關政策執行。
  (十)轉制前參加工作、轉制後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計發和調整,按企業辦法執行。在轉制後5年過渡期內,按企業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如低於按原事業單位退休辦法計發的退休金,其差額部分採取加發補貼的辦法解決,所需費用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具體辦法按勞社部發〔2000〕2號文件的相關規定執行。各地在做好社會保障政策銜接的同時,應結合本地實際,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解決好企業與事業單位退休待遇差問題。
  (十一)離休人員的醫療保障繼續執行現行辦法,也可按照所在統籌地區相關規定納入離休人員醫藥費單獨統籌,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轉制前已退休人員中,原享受公費醫療的,在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基礎上,可以參照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實行醫療補助。
  (十二)轉制後具備條件的企業可按照有關規定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並通過企業年金等方式妥善解決轉制後退休人員的養老待遇問題。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十三)中央各部門各單位設在地方的出版單位、中央各部門各單位出版單位在地方的派出(分支)機構的人員,轉制後按規定納入當地社會保障體系。
  五、關於人員分流安置
  (十四)對轉制時距國家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人員,在與本人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可以提前離崗,離崗期間的工資福利等基本待遇不變,單位和個人繼續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按企業辦法辦理退休手續,按轉制過渡期退休人員辦法享受退休待遇。
  (十五)轉制時,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自工商註冊登記之日起與在職職工全部簽訂勞動合同。職工在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轉制後企業的工作年限。轉制後根據經營方向確需分流人員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處理勞動關係,對符合支付經濟補償條件的,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十六)轉制企業應當切實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轉制時,對提前離崗人員所需的基本待遇及各項社會保險費、分流人員所需的經濟補償金,可從評估後的凈資産中預留或從國有産權轉讓收入中優先支付。凈資産不足的,財政部門也可給予一次性補助。
  六、關於財政稅收
  (十七)財稅部門應認真落實適用於轉制企業的現行財稅優惠政策。
  (十八)原事業編制內職工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中由財政負擔部分,轉制後繼續由財政部門在預算中撥付;轉制前人員經費由財政負擔的離退休人員的住房補貼尚未解決的,轉制時由財政部門一次性撥付解決;轉制前人員經費自理的離退休人員以及轉制後離退休人員和在職職工住房補貼資金,由轉制單位按照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企業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政策以及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從本單位相應資金渠道列支。轉制後原有的正常事業費繼續撥付,主要用於解決轉制前已經離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
  (十九)為確保轉制工作順利進行,同級財政可一次性撥付一定數額的資金,主要用於資産評估、審計、政策法律諮詢等。
  (二十)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後,免徵企業所得稅。
  (二十一)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對其自用房産免徵房産稅。
  (二十二)對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中資産評估增值、資産轉讓或劃轉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契稅等,符合現行規定的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
  (二十三)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産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徵增值稅。
  七、關於法人登記
  (二十四)轉制後的企業名稱,應當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規定。原單位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按有關規定經批准可繼續註冊使用。
  (二十五)轉制後須核銷事業編制,登出事業單位法人,並依法辦理企業工商註冊登記。
  八、關於黨的建設
  (二十六)根據中央要求,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在轉制過程中,要按照黨章規定,根據轉制後企業的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同步組建、改建或更名黨的基層組織,選配好黨組織負責人。轉制後企業內部的黨組織設置,也要隨著企業組織結構和黨員分佈狀況的變化,及時進行充實調整,充分發揮轉制後企業黨組織和黨員的作用。轉制後企業黨組織的領導關係要按照有利於加強黨的領導和開展黨的工作,有利於促進企業改革和發展的原則確定。
  上述政策適用於開展文化體制改革的地區和轉制企業。中央所屬轉制文化企業的認定,由中央宣傳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確定併發布名單;地方所屬轉制文化企業的認定,按照登記管理權限,由地方各級宣傳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稅務部門確定和發佈名單,並按程序抄送中央宣傳部、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執行期限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進一步支持文化企業發展的規定

  為進一步深化文化體制改革,促進文化企業發展,特製定以下規定:
  一、關於財政稅收
  (一)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應安排文化産業發展專項資金,有條件的應擴大專項資金規模,創新資金投入方式,完善政策扶持體系,採取貼息、補助、獎勵等方式,支持文化企業發展。
  (二)對電影製片企業銷售電影拷貝(含數字拷貝)、轉讓版權取得的收入,電影發行企業取得的電影發行收入,電影放映企業在農村的電影放映收入免徵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城市電影放映服務,可以按現行政策規定,選擇按照簡易計稅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三)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廣播電視運營服務企業收取的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和農村有線電視基本收視費,免徵增值稅。
  (四)落實和完善有利於文化內容創意生産、非物質文化遺産項目經營的稅收優惠政策。
  (五)對國家重點鼓勵的文化産品出口實行增值稅零稅率。對國家重點鼓勵的文化服務出口實行營業稅免稅。結合營業稅改徵增值稅改革試點,逐步將文化服務行業納入改革試點範圍,對納入增值稅徵收範圍的上述文化服務出口實行增值稅零稅率或免稅。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國家重點鼓勵的文化産品和服務的具體範圍由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為承擔國家鼓勵類文化産業項目而進口國內不能生産的自用設備及配套件、備件,在政策規定範圍內,免徵進口關稅。
  (六)在國務院批准的中國服務外包示範城市從事服務外包業務的文化企業,符合現行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相關條件的,經認定後,可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七)對從事文化産業支撐技術等領域的文化企業,按規定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開發新技術、新産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允許按國家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文化産業支撐技術等領域的具體範圍和認定工作由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商中央宣傳部等部門另行明確。
  (八)經認定並符合軟體企業相關條件的動漫企業,可申請享受國家現行鼓勵軟體産業發展的所得稅優惠政策;2017年底前,符合條件的動漫企業,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經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産動漫直接産品,確需進口的商品可按現行規定享受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九)加大財政對文化科技創新的支持,將文化科技納入國家相關科技發展規劃和計劃,積極鼓勵文化與科技深度融合,促進文化企業、文化産業轉型升級,發展新型文化業態。
  (十)通過政府購買、消費補貼等途徑,引導和支持文化企業提供更多文化産品和服務,鼓勵出版適應群眾購買能力的圖書報刊,鼓勵在商業演出和電影放映中安排低價場次或門票,鼓勵網絡文化運營商開發更多低收費業務。加大對文化消費基礎設施建設、改造投資力度,完善政府投入方式,建立健全社會力量、社會資本參與機制,促進多層次多業態文化消費設施發展。
  (十一)認真落實支持現代服務業、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等發展的有關優惠政策,促進中小文化企業發展。
  二、關於投資和融資
  (十二)對投資興辦文化企業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高行政審批效率,並不得收取國家規定之外的任何附加費用。
  (十三)在國家許可範圍內,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以多種形式投資文化産業,參與國有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參與重大文化産業項目實施和文化産業園區建設,在投資核準、銀行貸款、土地使用、稅收優惠、上市融資、發行債券、對外貿易和申請專項資金等方面給予支持。
  (十四)鼓勵國有文化産業投資基金作為文化領域的戰略投資者,對重點領域的文化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創新基金投資模式,更好地發揮基金的引導和杠桿作用,推動文化企業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兼併重組,切實維護國家文化安全。
  (十五)進一步促進文化與金融對接,鼓勵文化企業充分利用金融資源,投資開發戰略性、先導性文化項目,進行文化資源整合,推動文化出口,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可給予一定的貼息。
  (十六)針對文化企業的特點,研究制定知識産權、文化品牌等無形資産的評估、質押、登記、託管、投資、流轉和變現等辦法,完善無形資産和收益權抵(質)押權登記公示制度,鼓勵金融機構積極開展金融産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下,進一步推廣知識産權質押融資、供應鏈融資、並購融資、訂單融資等貸款業務,加大對文化企業的有效信貸投入。鼓勵和支持政策性金融充分發揮扶持、引導作用,加大對重點企業和項目的信貸支持。鼓勵開發文化消費信貸産品。
  (十七)通過公司制改建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的文化企業,符合條件的可申請上市。鼓勵已上市文化企業通過公開增發、定向增發等再融資方式進行並購和重組。鼓勵文化企業進入中小企業板、創業板、“新三板”融資。鼓勵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通過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方式擴大融資,實現融資渠道多元化。
  (十八)探索國有文化企業股權激勵機制,經批准允許有條件的國有控股上市文化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股權激勵試點。
  (十九)對按規定轉制的重要國有傳媒企業探索實行特殊管理股制度,經批准可開展試點。
  (二十)探索建立符合文化企業特點的信用評級制度。鼓勵各類擔保機構對文化企業提供融資擔保,通過再擔保、聯合擔保以及擔保與保險相結合等方式分散風險。探索設立文化企業融資擔保基金。
  三、關於資産和土地處置
  (二十一)發生分立、合併、重組、改制、撤銷等經濟行為涉及國有資産或産權結構重大變動的文化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清産核資,清産核資工作中發現的資産損失經確認後應當依次衝減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實收資本。
  (二十二)對於出版、發行單位處置庫存呆滯出版物形成的損失,允許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二十三)文化企業改制涉及的原劃撥土地,改制後用途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應當依法實行有償使用。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國有文化企業改制為授權經營或國有控股企業的,原生産經營性劃撥用地,經批准可採用國家出資(入股)方式配置。文化企業改制為一般競爭性企業的,原生産經營性劃撥用地可採用協議出讓或租賃方式進行土地資産處置。
  (二十四)利用劃撥方式取得的存量房産、土地興辦文化産業的,其用地手續辦理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按劃撥方式辦理;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可採取協議出讓方式辦理。
  四、關於工商管理
  (二十五)允許投資人以知識産權等無形資産評估作價出資組建文化企業,具體按國家法律規定執行。
  國有文化企業要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造,推進董事會、監事會建設,規範總會計師管理,健全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形成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體現文化企業特點的資産組織形式和經營管理模式,確保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
  上述政策適用於所有文化企業,凡未註明具體期限的,執行期限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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