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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9 08:00:00
索 引 號: 000014349/2014-00149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發文機關: 國務院 成文日期: 2014年11月27日
標  題: 國務院關於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
發文字號: 國發〔2014〕62號 發佈日期: 2014年12月09日

索 引 號:

000014349/2014-00149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發文機關:

國務院

成文日期:

2014年11月27日

標  題:

國務院關於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

發文字號:

國發〔2014〕62號

發佈日期:

2014年12月09日


國務院關於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
國發〔2014〕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關於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4〕45號》要求,為嚴肅財經紀律,加快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現就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重大意義
  近年來,為推動區域經濟發展,一些地區和部門對特定企業及其投資者(或管理者)等,在稅收、非稅等收入和財政支出等方面實施了優惠政策(以下統稱稅收等優惠政策),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投資增長和産業集聚。但是,一些稅收等優惠政策擾亂了市場秩序,影響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效果,甚至可能違反我國對外承諾,引發國際貿易摩擦。
  全面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有利於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促進形成全國統一的市場體系,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有利於落實國家宏觀經濟政策,打破地方保護和行業壟斷,推動經濟轉型升級;有利於嚴肅財經紀律,預防和懲治腐敗,維護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有利於深化財稅體制改革,推進依法行政,科學理財,建立全面規範、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
  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以加快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為目標,通過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反對地方保護和不正當競爭,著力清除影響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的市場壁壘,推動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促進經濟轉型升級。
  (二)主要原則。
  1.上下聯動,全面規範。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統一要求,清理規範本部門出臺的稅收等優惠政策,各地區要同步開展清理規範工作。凡違法違規或影響公平競爭的政策都要納入清理規範的範圍,既要規範稅收、非稅等收入優惠政策,又要規範與企業繳納稅收或非稅收入挂鉤的財政支出優惠政策。
  2.統籌規劃,穩步推進。既要立足當前,分清主次,堅決取消違反法律法規的優惠政策,做到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和我國對外承諾,逐步規範其他優惠政策;又要著眼長遠,以開展清理規範工作為契機,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
  3.公開信息,接受監督。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全面推進稅收等優惠政策相關信息公開,增強透明度,提高公信力;建立舉報制度,動員各方力量,加強監督制衡。
  三、切實規範各類稅收等優惠政策
  (一)統一稅收政策制定權限。堅持稅收法定原則,除依據專門稅收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的稅政管理權限外,各地區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稅收優惠政策;未經國務院批准,各部門起草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發展規劃和區域政策都不得規定具體稅收優惠政策。
  (二)規範非稅等收入管理。嚴格執行現有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社會保險管理制度。嚴禁對企業違規減免或緩徵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以優惠價格或零地價出讓土地;嚴禁低價轉讓國有資産、國有企業股權以及礦産等國有資源;嚴禁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減免或緩徵企業應當承擔的社會保險繳費,未經國務院批准不得允許企業低於統一規定費率繳費。
  (三)嚴格財政支出管理。未經國務院批准,各地區、各部門不得對企業規定財政優惠政策。對違法違規制定與企業及其投資者(或管理者)繳納稅收或非稅收入挂鉤的財政支出優惠政策,包括先徵後返、列收列支、財政獎勵或補貼,以代繳或給予補貼等形式減免土地出讓收入等,堅決予以取消。其他優惠政策,如代企業承擔社會保險繳費等經營成本、給予電價水價優惠、通過財政獎勵或補貼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區企業落戶本地或在本地繳納稅費,對部分區域實施的地方級財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還等,要逐步加以規範。
  四、全面清理已有的各類稅收等優惠政策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開展一次專項清理,認真排查本地區、本部門制定出臺的稅收等優惠政策,特別要對與企業簽訂的合同、協議、備忘錄、會議或會談紀要以及“一事一議”形式的請示、報告和批復等進行全面梳理,摸清底數,確保沒有遺漏。
  通過專項清理,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優惠政策一律停止執行,併發布文件予以廢止;沒有法律法規障礙,確需保留的優惠政策,由省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報財政部審核匯總後專題請示國務院。
  各省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于2015年3月底前,向財政部報送本省(區、市)和本部門對稅收等優惠政策的專項清理情況,由財政部匯總報國務院。
  五、建立健全長效機制
  (一)建立評估和退出機制。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和經國務院批准實施的非稅收入及財政支出優惠政策,財政部要牽頭定期評估。沒有法律法規障礙且具有推廣價值的政策,要儘快在全國範圍內實施;有明確執行時限的政策,原則上一律到期停止執行;未明確執行時限的政策,要設定政策實施時限。對不符合經濟發展需要、效果不明顯的政策,財政部要牽頭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調整或取消的意見,報國務院審定。
  (二)健全考評監督機制。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本地區稅收等優惠政策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將稅收等優惠政策管理情況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體系的重要內容,作為提拔任用、管理監督的重要依據。
  (三)建立信息公開和舉報制度。建立目錄清單制度,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安全的事項外,稅收等優惠政策的制定、調整或取消等信息,要形成目錄清單,並以適當形式及時、完整地向社會公開。建立舉報制度,鼓勵和引導各方力量對違法違規制定實施稅收等優惠政策行為進行監督。
  (四)強化責任追究機制。建立定期檢查和問責制度,監察部、財政部、審計署、稅務總局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及時查處並糾正各類違法違規制定稅收等優惠政策行為。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對違反規定出臺或繼續實施稅收等優惠政策的地區和部門,要依法依規追究政府和部門主要負責人和政策制定部門、政策執行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並給予相應紀律處分;中央財政按照稅收等優惠額度的一定比例扣減對該地區的稅收返還或轉移支付。
  六、健全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由財政部牽頭的清理稅收等優惠政策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具體負責政策指導和統籌協調,加強監督檢查和跟蹤落實,研究解決重大問題,重大事項及時報告國務院。省、市、縣級人民政府要建立由財政部門牽頭、相關部門配合的清理稅收等優惠政策工作機制,組織實施本地區的清理規範工作。
  (二)完善相關政策。在紮實開展清理規範工作的同時,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統一部署,認真落實國家統一制定的稅收等優惠政策,大力培育新興産業,積極支持小微企業加快發展,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制度,加大對城鄉低收入群體的保障力度,努力促進就業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三)加強輿論引導。各地區、各部門和有關新聞單位要通過政府或部門網站、廣播電視、平面媒體等渠道,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及時發佈信息,統一思想、凝聚共識,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工作事關全局,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牢固樹立大局意識,加強領導、週密部署、及時督查,切實將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工作抓實、抓好、抓出成效。

                              國務院
                            201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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