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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9 16:48:00
索 引 號: 000014349/2016-00185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政務公開
發文機關: 國務院 成文日期: 2016年09月05日
標  題: 國務院關於印發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文字號: 國發〔2016〕51號 發佈日期: 2016年09月19日

索 引 號:

000014349/2016-00185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政務公開

發文機關:

國務院

成文日期:

2016年09月05日

標  題:

國務院關於印發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文字號:

國發〔2016〕51號

發佈日期:

2016年09月19日


國務院關於印發政務信息資源共享

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發〔2016〕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

                           2016年9月5日

(此件公開發佈)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動政務信息系統互聯和公共數據共享,增強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務水平,充分發揮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轉變職能、創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印發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的通知》(國發〔2015〕50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資源,是指政務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文件、資料、圖表和數據等各類信息資源,包括政務部門直接或通過第三方依法採集的、依法授權管理的和因履行職責需要依託政務信息系統形成的信息資源等。

本辦法所稱政務部門,是指政府部門及法律法規授權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辦法用於規範政務部門間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其他政務部門政務信息資源和為其他政務部門提供政務信息資源的行為。

第四條 促進大數據發展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指導和組織國務院各部門、各地方政府編制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組織編制國家政務信息資源目錄,並指導國家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建設、運行、管理單位開展國家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的日常維護工作。

各政務部門按本辦法規定負責本部門與數據共享交換平臺(以下簡稱共享平臺)的聯通,並按照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向共享平臺提供共享的政務信息資源(以下簡稱共享信息),從共享平臺獲取並使用共享信息。

第五條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各政務部門形成的政務信息資源原則上應予共享,涉及國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二)需求導向,無償使用。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門(以下簡稱使用部門)提出明確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産生和提供部門(以下統稱提供部門)應及時響應並無償提供共享服務。

(三)統一標準,統籌建設。按照國家政務信息資源相關標準進行政務信息資源的採集、存儲、交換和共享工作,堅持“一數一源”、多元校核,統籌建設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和共享交換體系。

(四)建立機制,保障安全。聯席會議統籌建立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機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評價機制,各政務部門和共享平臺管理單位應加強對共享信息採集、共享、使用全過程的身份鑒別、授權管理和安全保障,確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六條 各政務部門應加強基於信息共享的業務流程再造和優化,創新社會管理和服務模式,提高信息化條件下社會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


第二章 政務信息資源目錄


第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制定《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指南》,明確政務信息資源的分類、責任方、格式、屬性、更新時限、共享類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內容。

第八條 各政務部門按照《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指南》要求編制、維護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並在有關法律法規作出修訂或行政管理職能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更新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各地方政府按照《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指南》要求編制、維護地方政務信息資源目錄,並負責對本級各政務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更新工作的監督考核。

國家發展改革委匯總形成國家政務信息資源目錄,並建立目錄更新機制。國家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是實現國家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和業務協同的基礎,是政務部門間信息資源共享的依據。


第三章 政務信息資源分類與共享要求


第九條 政務信息資源按共享類型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種類型。

可提供給所有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屬於無條件共享類。

可提供給相關政務部門共享使用或僅能夠部分提供給所有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屬於有條件共享類。

不宜提供給其他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屬於不予共享類。

第十條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及目錄編制應遵循以下要求:

(一)凡列入不予共享類的政務信息資源,必須有法律、行政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政策依據。

(二)人口信息、法人單位信息、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信息、電子證照信息等基礎信息資源的基礎信息項是政務部門履行職責的共同需要,必須依據整合共建原則,通過在各級共享平臺上集中建設或通過接入共享平臺實現基礎數據統籌管理、及時更新,在部門間實現無條件共享。基礎信息資源的業務信息項可按照分散和集中相結合的方式建設,通過各級共享平臺予以共享。基礎信息資源目錄由基礎信息資源庫的牽頭建設部門負責編制並維護。

(三)圍繞經濟社會發展的同一主題領域,由多部門共建項目形成的主題信息資源,如健康保障、社會保障、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産、價格監管、能源安全、信用體系、城鄉建設、社區治理、生態環保、應急維穩等,應通過各級共享平臺予以共享。主題信息資源目錄由主題信息資源牽頭部門負責編制並維護。


第四章 共享信息的提供與使用


第十一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組織推動國家共享平臺及全國共享平臺體系建設。各地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明確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級共享平臺建設。共享平臺是管理國家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支撐各政務部門開展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的國家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包括共享平臺(內網)和共享平臺(外網)兩部分。

共享平臺(內網)應按照涉密信息系統分級保護要求,依託國家電子政務內網建設和管理;共享平臺(外網)應按照國家網絡安全相關制度和要求,依託國家電子政務外網建設和管理。

各政務部門業務信息系統原則上通過國家電子政務內網或國家電子政務外網承載,通過共享平臺與其他政務部門共享交換數據。各政務部門應抓緊推進本部門業務信息系統向國家電子政務內網或國家電子政務外網遷移,並接入本地區共享平臺。凡新建的需要跨部門共享信息的業務信息系統,必須通過各級共享平臺實施信息共享,原有跨部門信息共享交換系統應逐步遷移到共享平臺。

第十二條 使用部門應根據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共享信息。屬於無條件共享類的信息資源,使用部門在共享平臺上直接獲取;屬於有條件共享類的信息資源,使用部門通過共享平臺向提供部門提出申請,提供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使用部門按答覆意見使用共享信息,對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門應説明理由;屬於不予共享類的信息資源,以及有條件共享類中提供部門不予共享的信息資源,使用部門因履行職責確需使用的,由使用部門與提供部門協商解決,協商未果的由本級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主管部門協調解決,涉及中央有關部門的由聯席會議協調解決。

提供部門在向使用部門提供共享信息時,應明確信息的共享範圍和使用用途(如,作為行政依據、工作參考,用於數據校核、業務協同等),原則上通過共享平臺提供,鼓勵採用系統對接、前置機共享、聯機查詢、部門批量下載等方式。

各政務部門應充分利用共享信息。凡屬於共享平臺可以獲取的信息,各政務部門原則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重復提交。

第十三條 按照“誰主管,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提供部門應及時維護和更新信息,保障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和可用性,確保所提供的共享信息與本部門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

第十四條 按照“誰經手,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使用部門應根據履行職責需要依法依規使用共享信息,並加強共享信息使用全過程管理。

使用部門對從共享平臺獲取的信息,只能按照明確的使用用途用於本部門履行職責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變數據形式等方式提供給第三方,也不得用於或變相用於其他目的。

第十五條 建立疑義、錯誤信息快速校核機制,使用部門對獲取的共享信息有疑義或發現有明顯錯誤的,應及時反饋提供部門予以校核。校核期間,辦理業務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證明材料,受理單位應照常辦理,不得拒絕、推諉或要求辦事人辦理信息更正手續。


第五章 信息共享工作的監督和保障


第十六條 聯席會議負責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的統籌協調,建立信息共享工作評價機制,督促檢查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落實情況。

第十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網信辦組織編制信息共享工作評價辦法,每年會同中央編辦、財政部等部門,對各政務部門提供和使用共享信息情況進行評估,並公佈評估報告和改進意見。

第十八條 國務院各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家共享平臺管理單位應于每年2月底前向聯席會議報告上一年度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情況,聯席會議向國務院提交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情況年度報告。

第十九條 國家標準委會同共享平臺管理單位,在已有政務信息資源相關標準基礎上,建立完善政務信息資源的目錄分類、採集、共享交換、平臺對接、網絡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標準,形成完善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標準體系。

第二十條 國家網信辦負責組織建立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網絡安全管理制度,指導督促政務信息資源採集、共享、使用全過程的網絡安全保障工作,指導推進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風險評估和安全審查。

共享平臺管理單位要加強共享平臺安全防護,切實保障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時的數據安全;提供部門和使用部門要加強政務信息資源採集、共享、使用時的安全保障工作,落實本部門對接系統的網絡安全防護措施。

共享信息涉及國家秘密的,提供部門和使用部門應當遵守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信息共享工作中分別承擔相關保障責任。

第二十一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網信辦建立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投資和運維經費協商機制,對政務部門落實政務信息資源共享要求和網絡安全要求的情況進行聯合考核,凡不符合政務信息資源共享要求的,不予審批建設項目,不予安排運維經費。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在國家政務信息化建設規劃制定、項目審批、投資計劃安排、項目驗收等環節進行考核。財政部負責在國家政務信息化建設項目預算下達、運維經費安排等環節進行考核。國家網信辦負責在網絡安全保障方面進行考核。

政務信息化項目立項申請前應預編形成項目信息資源目錄,作為項目審批要件。項目建成後應將項目信息資源目錄納入共享平臺目錄管理系統,作為項目驗收要求。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相關項目建設資金納入政府固定資産投資,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相關工作經費納入部門財政預算,並給予優先安排。

第二十二條 審計機關應依法履行職責,在國家大數據政策的貫徹落實、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中發揮監督作用,保障專項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推動完善相關政策制度。

第二十三條 各政務部門應建立健全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管理制度,明確目標、責任和實施機構。各政務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各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通知整改;未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整改的,國家發展改革委要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國務院:

(一)未按要求編制或更新政務信息資源目錄;

(二)未向共享平臺及時提供共享信息;

(三)向共享平臺提供的數據和本部門所掌握信息不一致,未及時更新數據或提供的數據不符合有關規範、無法使用;

(四)將共享信息用於履行本單位職責需要以外的目的;

(五)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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