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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6 14:53:00
索 引 號: 000014349/2017-00115 主題分類: 商貿、海關、旅遊\對外經貿合作
發文機關: 國務院辦公廳 成文日期: 2017年06月05日
標  題: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7年版)的通知
發文字號: 國辦發〔2017〕51號 發佈日期: 2017年06月16日

索 引 號:

000014349/2017-00115

主題分類:

商貿、海關、旅遊\對外經貿合作

發文機關:

國務院辦公廳

成文日期:

2017年06月05日

標  題: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7年版)的通知

發文字號:

國辦發〔2017〕51號

發佈日期:

2017年06月16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自由貿易試驗區
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
(2017年版)的通知

國辦發〔2017〕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7年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此次修訂進一步放寬外商投資準入,是實施新一輪高水平對外開放的重要舉措。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增強服務意識,提高監管水平,有效防控風險。實施中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國務院請示報告。

《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7年版)》自2017年7月10日起實施。2015年4月8日印發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同時廢止。

                          國務院辦公廳

                          2017年6月5日

(此件公開發佈)


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

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7年版)

説  明


一、《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7年版)》(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依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以發佈。負面清單列明了不符合國民待遇等原則的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適用於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

二、《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依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1)劃分為15個門類、40個條目、95項特別管理措施,與上一版相比,減少了10個條目、27項措施。其中特別管理措施包括具體行業措施和適用於所有行業的水平措施。

三、《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中未列出的與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文化、金融審慎、政府採購、補貼、特殊手續、非營利組織和稅收相關的特別管理措施,按照現行規定執行。自貿試驗區內的外商投資涉及國家安全的,須按照《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試行辦法》進行安全審查。

四、《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之內的非禁止投資領域,須進行外資準入許可。《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在自貿試驗區內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實施管理。

五、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投資者在自貿試驗區內投資參照《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執行。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及其補充協議,《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我國簽署的自貿協定中適用於自貿試驗區並對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有更優惠的開放措施的,按照相關協議或協定的規定執行。


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

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7年版)


序號

領域

特別管理措施

一、農、林、牧、漁業

(一)

種業

1.禁止投資中國稀有和特有的珍貴優良品種的研發、養殖、種植以及相關繁殖材料的生産(包括種植業、畜牧業、水産業的優良基因)。

2.禁止投資農作物、種畜禽、水産苗種轉基因品種選育及其轉基因種子(苗)生産。

3.農作物新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産須由中方控股。

4.未經批准,禁止採集農作物種質資源。

(二)

漁業

5.在中國境內及其管轄水域從事漁業活動,須經中國政府批准;不得註冊登記中國籍漁業船舶。

二、採礦業

(三)

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和其他管轄海域勘探開發

6.對中國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和其他管轄海域的勘查、鑽探、開發活動,須經中國政府批准。

(四)

石油和天然氣開採及開採輔助活動

7.投資石油、天然氣、煤層氣的勘探、開發,須通過與中國政府批准的具有對外合作專營權的油氣公司簽署産品分成合同方式進行。

(五)

有色金屬礦和非金屬礦採選和開採輔助活動

8.禁止投資稀土勘查、開採及選礦;未經允許,禁止進入稀土礦區或取得礦山地質資料、礦石樣品及生産工藝技術。

9.禁止投資鎢、鉬、錫、銻、螢石的勘查、開採。

10.禁止投資放射性礦産的勘查、開採、選礦。

(六)

金屬礦及非金屬礦採選

11.石墨的勘查、開採。

三、製造業

(七)

航空製造

12.幹線、支線飛機設計、製造與維修,須由中方控股;69座(含)以上通用飛機設計、製造與維修,限于合資、合作;地面、水面效應飛機製造及無人機、浮空器設計與製造,須由中方控股。

(八)

船舶製造

13.船舶(含分段)修理、設計與製造須由中方控股。

(九)

汽車製造

14.汽車整車、專用汽車製造,中方股比不低於50%;同一家外商可在國內建立兩家以下(含兩家)生産同類(乘用車類、商用車類)整車産品的合資企業,如與中方合資夥伴聯合兼併國內其他汽車生産企業可不受兩家的限制。

(十)

通信設備製造

15.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及關鍵件生産。

(十一)

有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及放射性礦産冶煉、加工

16.鎢冶煉。

17.稀土冶煉、分離限于合資、合作。

18.禁止投資放射性礦産冶煉、加工。

(十二)

中藥飲片加工及中成藥生産

19.禁止投資中藥飲片的蒸、炒、炙、煅等炮製技術的應用及中成藥保密處方産品的生産。

(十三)

核燃料及核輻射加工

20.核燃料、核材料、鈾産品以及相關核技術的生産經營和進出口由具有資質的中央企業實行專營。

21.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才可從事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活動。

(十四)

其他製造業

22.禁止投資象牙雕刻、虎骨加工、宣紙和墨錠生産等民族傳統工藝。

四、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産和供應業

(十五)

核力發電

23.核電站的建設、經營須由中方控股。

(十六)

管網設施

24.城市人口50萬以上的城市燃氣、熱力和供排水管網的建設、經營須由中方控股。

25.電網的建設、經營須由中方控股。

五、批發和零售業

(十七)

專營及特許經營

26.禁止投資煙葉、捲煙、復烤煙葉及其他煙草製品的生産、批發、零售、進出口。

27.對中央儲備糧(油)實行專營制度。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具體負責中央儲備糧(油)的收購、儲存、經營和管理。

28.對免稅商品銷售業務實行特許經營和集中統一管理。

29.對彩票發行、銷售實行特許經營,禁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行、銷售境外彩票。

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十八)

鐵路運輸

30.鐵路幹線路網的建設、經營須由中方控股。

31.鐵路旅客運輸公司須由中方控股。

(十九)

水上運輸

32.水上運輸公司(上海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的國際船舶運輸企業除外)須由中方控股,且不得經營或以租用中國籍船舶或者艙位等方式變相經營國內水路運輸業務及其輔助業務(包括國內船舶管理、國內船舶代理、國內水路旅客運輸代理和國內水路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等)。

33.水路運輸經營者不得使用外國籍船舶經營國內水路運輸業務,但經中國政府批准,在國內沒有能夠滿足所申請運輸要求的中國籍船舶,並且船舶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為對外開放的港口或者水域的情況下,水路運輸經營者可以在中國政府規定的期限或者航次內,臨時使用外國籍船舶經營中國港口之間的海上運輸和拖航。

34.國際、國內船舶代理企業外資股比不超過51%

(二十)

航空客貨運輸

35.公共航空運輸企業須由中方控股,單一外國投資者(包括其關聯企業)投資比例不超過25%。企業法定代表人須由中國籍公民擔任。只有中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才能經營國內航空服務(國內載運權),並作為中國指定承運人提供定期和不定期國際航空服務。

(二十一)

通用航空服務

36.通用航空企業限于合資,除專門從事農、林、漁作業的通用航空企業以外,其他通用航空企業須由中方控股。企業法定代表人須由中國籍公民擔任。外籍航空器或者外籍人員使用中國航空器在中國境內進行通用航空飛行活動須取得批准。

(二十二)

機場與空中交通管理

37.禁止投資和經營空中交通管制系統。

38.民用機場的建設、經營須由中方相對控股。

(二十三)

郵政業

39.禁止投資郵政企業和經營郵政服務。

40.禁止投資經營信件的國內快遞業務。

七、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二十四)

電信

41.電信公司限于從事中國入世承諾開放的電信業務,其中:增值電信業務(電子商務除外)外資比例不超過50%,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須為依法設立的專門從事基礎電信業務的公司,且公司國有股權或股份不少於51%(上海自貿試驗區原有區域〔28.8平方公里〕按既有政策執行)。

(二十五)

互聯網和相關服務

42.禁止投資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網絡出版服務、網絡視聽節目服務、網絡文化經營(音樂除外)、互聯網公眾發佈信息服務(上述服務中,中國入世承諾中已開放的內容除外)。

43.禁止從事互聯網地圖編制和出版活動(上述服務中,中國入世承諾中已開放的內容除外)。

44.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與外國投資者進行涉及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業務的合作,應報經中國政府進行安全評估。

八、金融業

(二十六)

銀行服務

45.境外投資者投資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為金融機構或特定類型機構。具體要求:

1)外商獨資銀行股東、中外合資銀行外方股東應為金融機構,且外方唯一或者控股/主要股東應為商業銀行;

2)投資中資商業銀行、信託公司的應為金融機構;

3)投資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村鎮銀行的應為境外銀行;

4)投資金融租賃公司的應為金融機構或融資租賃公司;

5)消費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資人應為金融機構;

6)投資貨幣經紀公司的應為貨幣經紀公司;

7)投資金融資産管理公司的應為金融機構,且不得參與發起設立金融資産管理公司;

8)法律法規未明確的應為金融機構。

46.境外投資者投資銀行業金融機構須符合一定數額的總資産要求,具體要求如下:

1)取得銀行控股權益的外國投資者,以及投資中資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貸款公司和其他銀行的外國投資者,提出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産應不少於100億美元;

2)投資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信託公司的外國投資者,提出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産應不少於10億美元;
3)擬設分行的外國銀行,提出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産應不少於200億美元;

4)在中國境外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融資租賃公司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最近1年年末總資産應不低於1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5)法律法規未明確不適用的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境外投資者,提出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産應不少於10億美元。

47.境外投資者投資貨幣經紀公司須從事貨幣經紀業務20年以上,並具有從事貨幣經紀業務所必需的全球機構網絡和資訊通信網絡等特定條件。

48.單個境外金融機構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關聯方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向單個中資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金融資産管理公司等銀行業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20%,多個境外金融機構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關聯方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向單個中資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金融資産管理公司等銀行業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5%

49.除符合股東機構類型要求和資質要求外,外資銀行還受限於以下條件:

1)外國銀行分行不可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允許經營的“代理收付款項”、“從事銀行卡業務”,除可以吸收中國境內公民每筆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定期存款外,外國銀行分行不得經營對中國境內公民的人民幣業務;

2)外國銀行分行應當由總行無償撥付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營運資金的30%應以指定的生息資産形式存在,以定期存款形式存在的生息資産應當存放在中國境內3家或3家以下的中資銀行;

3)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加準備金等項之和中的人民幣份額與其人民幣風險資産的比例不可低於8%

(二十七)

資本市場服務

50.期貨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49%

51.證券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49%

52.單個境外投資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控制)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過20%;全部境外投資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控制)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過25%

53.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49%

54.不得成為證券交易所的普通會員和期貨交易所的會員。

55.除中國政府另有規定的情況外,不得申請開立A股證券賬戶以及期貨賬戶。

(二十八)

保險業

56.壽險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50%;境內保險公司合計持有保險資産管理公司的股份不低於75%

57.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全部外資股東出資或者持股比例佔公司註冊資本不足25%的,全部外資股東應為境外金融機構(通過證券交易所購買保險公司股票的除外),提出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産不少於20億美元。

  申請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外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經營保險業務30年以上;

2)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

3)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産不少於50億美元。

九、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二十九)

法律服務

58.外國律師事務所只能以代表機構的方式進入中國,在華設立代表機構、派駐代表,須經中國司法行政部門許可。

59.禁止從事中國法律事務,不得成為國內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60.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不得聘用中國執業律師,聘用的輔助人員不得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

(三十)

諮詢與調查

61.禁止投資社會調查。

62.市場調查限于合資、合作,其中廣播電視收聽、收視調查須由中方控股。

十、科學研究和專業技術服務

(三十一)

專業技術服務

63.禁止投資大地測量、海洋測繪、測繪航空攝影、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形圖、世界政區地圖、全國政區地圖、省級及以下政區地圖、全國性教學地圖、地方性教學地圖和真三維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編制,區域性的地質填圖、礦産地質、地球物理、地球化學、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地質災害、遙感地質等調查。

64.測繪公司須由中方控股。

65.禁止投資人體幹細胞、基因診斷與治療技術的開發和應用。

66.禁止設立和運營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機構。

十一、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三十二)

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

67.禁止投資國家保護的原産于中國的野生動植物資源開發。

68.禁止採集或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和微生物資源。

十二、教育

(三十三)

教育

69.外國教育機構、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單獨設立以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不包括非學制類職業技能培訓)。

70.外國教育機構可以同中國教育機構合作舉辦以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教育機構,中外合作辦學者可以合作舉辦各級各類教育機構,但是:

1)不得舉辦實施義務教育機構;

2)外國宗教組織、宗教機構、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職人員不得在中國境內從事合作辦學活動,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不得進行宗教教育和開展宗教活動;不得在中國境內投資宗教教育機構;

3)普通高中教育機構、高等教育機構和學前教育須由中方主導(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應當具有中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理事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的中方組成人員不得少於1/2;教育教學活動和課程教材須遵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

十三、衛生和社會工作

(三十四)

衛生

71.醫療機構限于合資、合作。

十四、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三十五)

廣播電視播出、傳輸、製作、經營

72.禁止投資設立和經營各級廣播電臺(站)、電視臺(站)、廣播電視頻率頻道和時段欄目、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廣播電視發射臺、轉播臺〔包括差轉臺、收轉臺〕、廣播電視衛星、衛星上行站、衛星收轉站、微波站、監測臺〔站〕及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等),禁止從事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和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

73.禁止投資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公司。

74.對境外衛星頻道落地實行審批制度。禁止投資電影及廣播電視節目的引進業務,引進境外影視劇和以衛星傳送方式引進其他境外電視節目由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指定的單位申報。

75.對中外合作製作電視劇(含電視動畫片)實行許可制度。

(三十六)

新聞出版、廣播影視、金融信息

76.禁止投資設立通訊社、報刊社、出版社以及新聞機構。

77.外國新聞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常駐新聞機構、向中國派遣常駐記者,須經中國政府批准。

78.外國通訊社在中國境內提供新聞的服務業務須由中國政府審批。

79.禁止投資經營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的編輯、出版、製作業務;禁止經營報刊版面。但經中國政府批准,在確保合作中方的經營主導權和內容終審權並遵守中國政府批復的其他條件下,中外出版單位可進行新聞出版中外合作項目。

80.中外新聞機構業務合作須中方主導,且須經中國政府批准。

81.出版物印刷須由中方控股。

82.未經中國政府批准,禁止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信息服務。

83.境外傳媒(包括外國和港澳臺地區報社、期刊社、圖書出版社、音像出版社、電子出版物出版公司以及廣播、電影、電視等大眾傳播機構)不得在中國境內設立代理機構或編輯部。未經中國政府批准,不得設立辦事機構,辦事機構僅可從事聯絡、溝通、諮詢、接待服務。

(三十七)

電影製作、發行、放映

84.禁止投資電影製作公司、發行公司、院線公司,但經批准,允許中外企業合作攝製電影。

85.電影院的建設、經營須由中方控股。放映電影片,應當符合中國政府規定的國産電影片與進口電影片放映的時間比例。放映單位年放映國産電影片的時間不得低於年放映電影片時間總和的2/3

(三十八)

文物及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

86.禁止投資和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文物購銷企業。

87.禁止投資和運營國有文物博物館。

88.禁止不可移動文物及國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轉讓、抵押、出租給外國人。

89.禁止設立與經營非物質文化遺産調查機構。

90.境外組織或個人在中國境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産調查和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應採取與中國合作的形式並經專門審批許可。

(三十九)

文化娛樂

91.禁止設立文藝表演團體。

92.演出經紀機構須由中方控股(為設有自貿試驗區的省市提供服務的除外)。

十五、所有行業

(四十)

所有行業

93.不得作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從事經營活動。

94.《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中的禁止類以及標注有“限于合資”、“限于合作”、“限于合資、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對控股”和有外資比例要求的項目,不得設立外商投資合夥企業。

95.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並購與其有關聯關係的境內公司,涉及外商投資項目和企業設立及變更事項的,按現行規定辦理。

 

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

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7年版)

比上一版減少的措施

 

大類

領域

比上一版減少的特別管理措施

採礦業

金屬礦及非金屬礦採選

1.貴金屬(金、銀、鉑族)勘查、開採,屬於限制類。

2.鋰礦開採、選礦,屬於限制類。

製造業

航空製造

3. 3噸級及以上民用直升機設計與製造需中方控股。

4. 69座以下通用飛機設計、製造與維修限于合資、合作。

船舶製造

5.船用低、中速柴油機及曲軸製造,須由中方控股。

6.海洋工程裝備(含模塊)製造與修理,須由中方控股。

汽車製造

7.新建純電動乘用車生産企業生産的産品須使用自有品牌,擁有自主知識産權和已授權的相關發明專利。

軌道交通設備製造

8.軌道交通運輸設備製造限于合資、合作(與高速鐵路、鐵路客運專線、城際鐵路配套的乘客服務設施和設備的研發、設計與製造,與高速鐵路、鐵路客運專線、城際鐵路相關的軌道和橋梁設備研發、設計與製造,電氣化鐵路設備和器材製造,鐵路客車排污設備製造等除外)。

9.城市軌道交通項目設備國産化比例須達到70%及以上。

通信設備製造

10.民用衛星設計與製造、民用衛星有效載荷製造須由中方控股。

礦産冶煉和壓延加工

11.鉬、錫(錫化合物除外)、銻(含氧化銻和硫化銻)等稀有金屬冶煉屬於限制類。

醫藥製造

12.禁止投資列入《野生藥材資源保護管理條例》和《中國稀有瀕危保護植物名錄》的中藥材加工。

交通運輸業

道路運輸

13.公路旅客運輸公司屬於限制類。

水上運輸

14.外輪理貨屬於限制類,限于合資、合作。

信息技術服務業

互聯網和相關服務

15.禁止投資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金融業

銀行服務

16.外國銀行分行不可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允許經營的“代理髮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17.外資銀行獲准經營人民幣業務須滿足最低開業時間要求。

18.境外投資者投資金融資産管理公司須符合一定數額的總資産要求。

保險業務

19.非經中國保險監管部門批准,外資保險公司不得與其關聯企業從事再保險的分出或者分入業務。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會計審計

20.擔任特殊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首席合夥人(或履行最高管理職責的其他職務),須具有中國國籍。

統計調查

21.實行涉外調查機構資格認定制度和涉外社會調查項目審批制度。

22.評級服務屬於限制類。

其他商務服務

23.因私出入境仲介機構法定代表人須為具有境內常住戶口、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

教育

教育

24.不得舉辦實施軍事、警察、政治和黨校等特殊領域教育機構。

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新聞出版、廣播影視、金融信息

25.禁止從事美術品和數字文獻數據庫及其出版物等文化産品進口業務(上述服務中,中國入世承諾中已開放的內容除外)。

文化娛樂

26.演出經紀機構屬於限制類,須由中方控股(由“為本省市提供服務的除外”調整為“為設有自貿試驗區的省份提供服務的除外”)。

27.大型主題公園的建設、經營屬於限制類。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7年版)》與上一版相比,共減少了10個條目、27項措施。其中,減少的條目包括軌道交通設備製造、醫藥製造、道路運輸、保險業務、會計審計、其他商務服務等6條,同時整合減少了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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