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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8 17:53:00
索 引 號: 000014349/2017-00184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工商
發文機關: 國務院 成文日期: 2017年09月22日
標  題: 國務院關於在更大範圍推進“證照分離”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
發文字號: 國發〔2017〕45號 發佈日期: 2017年09月28日
時  效: 失效

索 引 號:

000014349/2017-00184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工商

發文機關:

國務院

成文日期:

2017年09月22日

標  題:

國務院關於在更大範圍推進“證照分離”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

發文字號:

國發〔2017〕45號

發佈日期:

2017年09月28日

時  效:

失效


時  效:

失效

國務院關於在更大範圍

推進“證照分離”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

國發〔2017〕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開展“證照分離”改革試點,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釋放企業創新創業活力,推進營商環境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重要舉措。“證照分離”改革試點在上海市浦東新區首推以來,通過對116項行政許可等事項清理取消一批、改為備案一批、實行告知承諾制一批以及提高透明度和可預期性等措施,有效降低了企業制度性交易成本,取得了顯著成效。為進一步破解“辦照容易辦證難”、“準入不準營”等突出問題,加快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現就在更大範圍推進“證照分離”改革試點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試點範圍和內容

在深入總結上海市浦東新區“證照分離”改革試點經驗基礎上,在天津、遼寧、浙江、福建、河南、湖北、廣東、重慶、四川、陜西10個自貿試驗區,複製推廣上海市改革試點成熟做法。試點期為本意見印發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

《國務院關於上海市開展“證照分離”改革試點總體方案的批復》(國函〔2015〕222號)和《國務院關於在上海市浦東新區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規定的行政審批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24號)已經批復上海市改革試點的116項行政許可等事項(國務院或部門已取消的事項除外),在上述10個自貿試驗區內適用,不再另行發文。116項以外不涉及修改法律和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的行政審批等事項,地方可自行確定是否納入改革範疇。超出116項的範圍或改變相應改革措施,且涉及修改法律和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的,應按程序報批。

二、改革重點

(一)清理規範各類許可。除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和公眾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外,能分離的許可類的“證”都分離出去,根據地方實際分別採用適當管理方式。一是直接取消審批,實行行業自律管理,允許企業直接開展相關經營活動。二是由審批改為備案,企業將相關材料報送政府有關部門後,即可開展相關經營活動,政府部門不再對備案材料進行核準或許可。三是實行告知承諾制,企業承諾符合審批條件並提交有關材料,即可辦理相關審批事項。四是提升透明度和可預期性,公開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和程序,明晰具體受理條件和辦理標準,列明審查要求和時限,實現服務事項標準化。大力推廣並聯審批、證照聯辦,切實打通企業辦事環節。五是由各行業主管部門在清理規範行政審批事項的同時,全面加強行業規範建設,制定明確具體的行業經營標準,督促企業對照標準進行備案或實行告知承諾。培育壯大行業組織,發揮行業自律和規範的引導作用。

(二)切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對於取消審批或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制等事項,要逐項研究細化自律準則和標準,強化日常監管,做到放開準入和嚴格監管相結合,確保無縫銜接、不留死角。堅持“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探索完善監管措施。實行並聯審批的,審批部門、主管部門、監管部門都要負起監管責任。要加大違法違規行為懲戒力度。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從對市場主體的審批監管轉變為合規監管,通過抽查、指導行業協會自查、信用評級等事中事後監管方式,督促指導企業嚴格執行行業規範,守法守規守信經營。健全企業信息公示制度和公示信息抽查制度,完善企業經營異常名錄製度和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度。加強跨部門聯動響應,實現工商部門、審批部門、行業主管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間的信息實時共享和工作聯動,構建“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聯合懲戒機制。推進“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和綜合執法改革,打造綜合監管模式,充分運用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提高監管效率,積極解決多頭執法、重復執法問題,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三)加快推進信息共享。針對行政審批中申報材料重復提交、重復審查、重復證明等問題,加快推進公民、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基本信息共享。進一步完善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政府統一數據共享交換平臺,探索實現部門間企業基礎信息和相關信用信息共享、業務協同,讓信息多跑路、群眾少跑腿,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創業。各自貿試驗區要提前完成接入國家數據共享交換平臺的工作,儘快實現跨部門、跨層級、跨區域信息共享。

(四)統籌推進“證照分離”和“多證合一”改革。按照能整合的儘量整合、能簡化的儘量簡化、該減掉的堅決減掉的原則,全面梳理、分類處理各類涉企證照事項。將“證照分離”改革後屬於信息採集、記載公示和管理備查類的各種證照進一步整合到營業執照上,實行“多證合一、一照一碼”。對市場機制能夠有效調節、企業能夠自主管理的事項以及通過事中事後監管可以達到原設定涉企證照事項目的的,要逐步取消或改為備案管理。

三、組織實施

(一)各自貿試驗區“證照分離”改革試點工作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牽頭負責,相關地方要對國務院已批復上海市浦東新區改革試點的116項行政許可等事項,結合本地實際,逐項提出取消審批、由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制、提高透明度和可預期性、強化準入監管的意見,形成本自貿試驗區“證照分離”改革試點方案。試點方案應于2017年10月底前送中央編辦(國務院審改辦)備案。

(二)試點過程中,試點地方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要逐項梳理明確辦事依據、材料、程序和時限,研究優化辦事流程、縮減自由裁量空間、提高工作效率的具體措施辦法,逐項明確審批事項的事中事後監管措施,形成監管文件,將監管責任落到實處。國務院各相關部門要切實支持試點地方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及時調整相關規章、規範性文件,主動給予指導幫助。

(三)試點地方要及時總結可複製推廣的經驗做法,尤其是落實事中事後監管責任的做法。中央編辦(國務院審改辦)、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要牽頭做好改革推進和組織協調工作,並對“證照分離”改革經驗進行匯總評估,形成全面推開的意見建議。

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各地有條件的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國家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級新區,可從實際出發複製推廣上海市浦東新區“證照分離”改革的具體做法(詳見國函〔2015〕222號、國發〔2016〕24號文件)。同時,支持各地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積極創新探索與“證照分離”改革相配套的事中事後監管制度措施,有效防範風險。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相關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證照分離”改革工作的重要性、複雜性和艱巨性,將該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明確責任主體,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協同推進的工作機制,統籌推進“證照分離”改革與其他商事制度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週密制定、統籌實施試點方案和複製推廣上海市具體做法的工作方案,細化分解任務,明確時間節點,層層壓實責任,確保改革措施落地見效。

(二)鼓勵探索創新。有關部門和地方要尊重併發揮基層首創精神,鼓勵支持地方和基層大膽探索,積極營造良好環境,及時總結推廣改革經驗。各自貿試驗區要敢為人先、積極探索,當好改革“排頭兵”,打造改革“新高地”。

(三)加大督查力度。各地要加強對“證照分離”改革工作的督促檢查。對落實到位、積極作為的典型要通報表揚、給予激勵,對遇到的問題困難要加強指導、幫助解決,對敷衍塞責、延誤改革、工作不力、刁難市場主體的要嚴肅問責。

(四)堅持依法推進。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據的要求,依照法定程序開展相關工作,確保改革在法治軌道上推進。要對照已出臺的“放管服”改革措施和修改法律法規的相關決定,結合改革工作情況,加快推進相關法規、規章的立改廢釋工作,為推進“證照分離”改革提供及時有效的制度支持。

國務院       

2017年9月22日     

(此件公開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