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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6 16:53:00
索 引 號: 000014349/2017-00195 主題分類: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文化
發文機關: 國務院 成文日期: 2017年10月15日
標  題: 國務院關於同意將吉林省長春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批復
發文字號: 國函〔2017〕131號 發佈日期: 2017年10月26日

索 引 號:

000014349/2017-00195

主題分類: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文化

發文機關:

國務院

成文日期:

2017年10月15日

標  題:

國務院關於同意將吉林省長春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批復

發文字號:

國函〔2017〕131號

發佈日期:

2017年10月26日


國務院關於同意將吉林省長春市

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批復

國函〔2017〕131號


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申報長春市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請示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將長春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長春市歷史悠久,歷史遺存豐富,城市空間格局獨特,工業遺産特色鮮明,非物質文化遺産豐富多樣,具有重要的歷史文化價值。

二、你省及長春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批復精神,按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的要求,正確處理城市建設與保護歷史文化遺産的關係,深入研究發掘歷史文化遺産的內涵與價值,明確保護的原則和重點。編制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並將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劃定歷史文化街區、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的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制定並嚴格實施相關保護措施。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指導下,編制好重要保護地段的詳細規劃。在規劃和建設中,要重視保護城市格局,注重城區環境整治和歷史建築修繕,不得進行任何與名城環境和風貌不相協調的建設活動。

三、你省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文物局要加強對長春市國家歷史文化名城規劃、保護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國務院               

2017年10月15日          

(此件公開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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