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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0 16:55:00
索 引 號: 000014349/2018-00132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教育
發文機關: 國務院辦公廳 成文日期: 2018年07月30日
標  題: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教育部等部門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師範生公費教育實施辦法的通知
發文字號: 國辦發〔2018〕75號 發佈日期: 2018年08月10日

索 引 號:

000014349/2018-00132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教育

發文機關:

國務院辦公廳

成文日期:

2018年07月30日

標  題: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教育部等部門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師範生公費教育實施辦法的通知

發文字號:

國辦發〔2018〕75號

發佈日期:

2018年08月10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教育部等部門

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師範生

公費教育實施辦法的通知

國辦發〔2018〕7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教育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央編辦《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師範生公費教育實施辦法》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2007年5月9日經國務院批准、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師範生免費教育實施辦法(試行)》和2012年1月7日經國務院批准、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關於完善和推進師範生免費教育的意見》同時廢止。

國務院辦公廳           

2018年7月30日          

(此件公開發佈)



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

師範生公費教育實施辦法

教育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央編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意見》,建立健全師範生公費教育制度,吸引優秀人才從教,培養大批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紮實學識、有仁愛之心的“四有”好教師,進一步形成尊師重教的濃厚氛圍,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師範生公費教育是指國家在北京師範大學、華東師範大學、東北師範大學、華中師範大學、陜西師範大學和西南大學六所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以下簡稱部屬師範大學)面向師範專業本科生實行的,由中央財政承擔其在校期間學費、住宿費並給予生活費補助的培養管理制度。

第三條 接受師範生公費教育的學生(以下稱公費師範生)由部屬師範大學按照《師範生公費教育協議》進行教育培養,在校學習期間和畢業後須按照有關協議約定,履行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第二章 選拔錄取


第四條 教育部根據各地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實際需要和部屬師範大學培養能力,統籌制定每年公費師範生招生計劃,確定分專業招生數量,確保招生培養與教師崗位需求有效銜接。

第五條 部屬師範大學招收公費師範生實行提前批次錄取,重點考察學生的綜合素質、職業傾向和從教潛質,擇優選拔樂教、適教的優秀高中畢業生加入公費師範生隊伍。各地、各部屬師範大學要加大政策宣傳和引導力度,通過發放招生簡章、開展政策宣講等多種方式,為高中畢業生報考公費師範生營造良好環境。

第六條 部屬師範大學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制定在校期間公費師範生進入、退出的具體辦法。有志從教並符合條件的非師範專業優秀學生,在入學2年內,可在教育部和學校核定的公費師範生招生計劃內轉入師範專業,簽訂協議並由所在學校按相關標準返還學費、住宿費,補發生活費補助。公費師範生可按照所在學校規定的辦法和程序,在師範專業範圍內進行二次專業選擇。錄取後經考察不適合從教的公費師範生,在入學1年內,按照規定退還已享受的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補助,並由所在學校根據當年高考成績將其調整到符合錄取條件的非師範專業。


第三章 履約任教


第七條 公費師範生、部屬師範大學和生源所在省份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簽訂《師範生公費教育協議》,明確三方權利和義務。公費師範生畢業後一般回生源所在省份中小學任教,並承諾從事中小學教育工作6年以上。到城鎮學校工作的公費師範生,應到農村義務教育學校任教服務至少1年。國家鼓勵公費師範生長期從教、終身從教。

第八條 公費師範生由於志願到中西部邊遠貧困和少數民族地區任教等特殊原因不能回生源所在省份任教的,應屆畢業前可申請跨省就業,經所在學校、生源所在省份和接收省份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按有關規定程序辦理跨省就業手續。

第九條 各地要統籌規劃,做好接收公費師範生就業的各項工作。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事業單位新進人員實行公開招聘制度的要求,負責組織用人學校與公費師範生在需求崗位範圍內進行專項招聘,通過雙向選擇等方式切實為每位畢業的公費師範生落實任教學校和崗位。

第十條 公費師範生要嚴格履行協議,未按協議從事中小學教育工作的,須退還已享受的公費教育費用並繳納違約金。違約退繳資金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收繳、管理、使用,要專款專用,主要用於公費師範生人事招聘、履約管理、表彰獎勵等相關工作。教育部要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公費師範生履約管理具體辦法等相關政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健全公費師範生履約動態跟蹤管理機制,建立公費師範生誠信檔案。

第十一條 公費師範生因生病、應徵入伍等原因不能履行協議的,須提出中止協議申請,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後,暫緩履約。待情況允許後,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核實後可繼續履行協議。公費師範生如確因身體原因需終止協議的,按協議約定解除協議。除特殊原因辦理休學無法正常畢業等情形以外,公費師範生未按規定時間取得相應學歷學位證書和教師資格證書的,按違約處理。

第十二條 公費師範生按協議履約任教滿一學期後,可免試攻讀非全日制教育碩士專業學位。公費師範生本人向本科就讀的部屬師範大學提出申請,經任教學校考核合格並批准,部屬師範大學根據任教學校工作考核結果、本科學習成績等進行綜合考核後,錄取為非全日制碩士研究生,以非全日制形式學習專業課程。任教考核合格並通過論文答辯的,授予相應的學歷、學位證書。

除上述情形以外,公費師範生在協議規定服務期內不得報考研究生。

第十三條 公費師範生在協議規定服務期內,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可在學校間流動或從事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公費師範生在報考、學習、轉專業、就業、讀研、任教等環節有弄虛作假或其他違規、違紀行為的,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 激勵措施


第十五條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對公費師範生的生活費補助標準進行動態調整。優秀公費師範生可享受其他非義務性獎學金。鼓勵設立公費師範生專項獎學金。支持部屬師範大學遴選優秀公費師範生參加國內外交流學習、教學技能比賽等活動。

第十六條 各地要將公費師範生履約任教後的在職培訓納入中小學教師國家級培訓計劃,落實五年一週期的教師全員培訓制度,支持公費師範生專業發展和終身成長。

第十七條 各地要落實鄉村教師生活補助、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等優惠政策,吸引公費師範生畢業後到農村中小學任教。各地和農村學校要為公費師範生到農村任教提供辦公場所、週轉宿舍等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

第十八條 要把培養優秀中小學教師的工作成效作為評價部屬師範大學辦學水平的關鍵指標。對在實施師範生公費教育工作中作出積極貢獻的部屬師範大學給予政策傾斜,進一步加大對師範專業的支持力度。


第五章 條件保障


第十九條 各地要加強組織領導和制度保障,按照建立“動態調整、週轉使用”的事業編制省內統籌調劑使用制度有關要求,通過優先利用空編接收等辦法,在現有事業編制總量內,妥善解決公費師範生到中小學任教所需編制。

第二十條 各地、各部門和各有關學校要切實加強協調,建立分工明確的責任管理體系。教育部門牽頭負責公費師範生招生培養、就業指導、落實崗位、辦理派遣、履約管理等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落實公費師範生專項招聘政策等工作;機構編制部門負責在核定的中小學教職工編制總量內落實公費師範生到中小學任教的編制;財政部門負責落實相關經費保障。

第二十一條 各地、各部屬師範大學要構建地方政府、中小學校與高校共同培養公費師範生的機制,遴選一批縣(區)建設教師教育改革創新實驗區,公費師範生主要到實驗區中小學進行教育實習。推進部屬師範大學統籌各類資源,建設國家教師教育基地,打造公費師範生教育教學技能實訓平臺,探索優秀教師培養新模式,集中最優質的資源用於公費師範生培養,全面提高公費師範生培養質量。

第二十二條 部屬師範大學要根據基礎教育發展和課程改革的要求,加強公費師範生師德教育,引導公費師範生樹立先進的教育理念,熱愛教育事業,堅定長期從教的職業理想,為將來成為優秀教師和教育專家打下牢固根基。要精心制訂教育培養方案,實行“雙導師”制度,安排中小學名師、高校高水平教師給公費師範生授課。強化實踐教學環節,落實公費師範生在校期間教育實踐時間累計不少於一個學期的制度。

第二十三條 各地要採取措施,積極引導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民間組織出資獎勵,對畢業後長期從事中小學教育的公費師範生給予鼓勵和支持。地方各級教育、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把師範生公費教育各環節各方面的工作抓緊抓實抓好。

第二十四條 國家發揮部屬師範大學師範生公費教育的示範引領作用,建立健全師範生公費教育政策體系。各地可探索免費培養、到崗退費、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等多種方式,開展地方師範生公費教育,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所需經費由地方財政統籌落實。

第二十五條 各級教育督導部門要將師範生公費教育工作納入督導內容,加強督導檢查並通報督導情況。教育部會同相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師範生公費教育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予以表彰,並及時總結推廣成功經驗。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適用於簽訂《師範生公費教育協議》的公費師範生。原簽訂《師範生免費教育協議》且正在履約任教的免費師範生,一律依照公費師範生政策管理,相關各方權利和義務以簽訂補充協議的方式予以明確;違反《師範生免費教育協議》或已經按照規定程序解除協議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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