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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2 16:55:00
索 引 號: 000014349/2020-00017 主題分類: 國土資源、能源\土地
發文機關: 國務院 成文日期: 2020年03月01日
標  題: 國務院關於授權和委託用地審批權的決定
發文字號: 國發〔2020〕4號 發佈日期: 2020年03月12日

索 引 號:

000014349/2020-00017

主題分類:

國土資源、能源\土地

發文機關:

國務院

成文日期:

2020年03月01日

標  題:

國務院關於授權和委託用地審批權的決定

發文字號:

國發〔2020〕4號

發佈日期:

2020年03月12日


國務院關於授權和委託用地審批權的決定

國發〔2020〕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在嚴格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的前提下,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改革土地管理制度,賦予省級人民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權,現決定如下:

一、將國務院可以授權的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審批事項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自本決定發佈之日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對國務院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城市在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國務院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規定,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國務院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試點將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和國務院批准土地徵收審批事項委託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自本決定發佈之日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審批事項,以及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永久基本農田、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土地徵收審批事項,國務院委託部分試點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首批試點省份為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安徽、廣東、重慶,試點期限1年,具體實施方案由試點省份人民政府制訂並報自然資源部備案。國務院將建立健全省級人民政府用地審批工作評價機制,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管理水平綜合評估結果,對試點省份進行動態調整,對連續排名靠後或考核不合格的試點省份,國務院將收回委託。

三、有關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嚴格審查把關,特別要嚴格審查涉及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區的用地,切實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盤活存量土地,維護被徵地農民合法權益,確保相關用地審批權“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不得將承接的用地審批權進一步授權或委託。

自然資源部要加強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用地審批工作的指導和服務,明確審批要求和標準,切實提高審批質量和效率;要採取“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加強對用地審批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違規問題及時督促糾正,重大問題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國務院         

2020年3月1日     

(此件公開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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