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2020-04-09 23:25:00
索 引 號: 000014349/2020-00032 主題分類: 衛生、體育\衛生
發文機關: 中央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 成文日期: 2020年04月07日
標  題: 中央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關於在有效防控疫情的同時積極有序推進復工復産的指導意見
發文字號: 國發明電〔2020〕13號 發佈日期: 2020年04月09日

索 引 號:

000014349/2020-00032

主題分類:

衛生、體育\衛生

發文機關:

中央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

成文日期:

2020年04月07日

標  題:

中央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關於在有效防控疫情的同時積極有序推進復工復産的指導意見

發文字號:

國發明電〔2020〕13號

發佈日期:

2020年04月09日


中央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

領導小組關於在有效防控疫情的同時

積極有序推進復工復産的指導意見

國發明電〔2020〕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為貫徹“外防輸入、內防反彈”的總體防控策略,現就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在防控常態化條件下加快恢復生産生活秩序、積極有序推進復工復産提出以下意見。

一、做好復工復産相關疫情防控

(一)壓實地方和單位疫情防控主體責任。嚴格落實《全國不同風險地區企事業單位復工復産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等要求,做好園區、工廠、樓宇、食堂、宿舍等場所空氣流通、清潔消毒相關防疫管理,加強健康監測和出入登記管理,及時掌握員工流動情況,落實員工個人防護要求,儘量減少人員聚集和集體活動。各地區要建立口罩等防疫物資供應保障機制,努力滿足企事業單位相關需求。

(二)常態化防控與應急處置相結合。保留發熱門診和預檢、分診等制度,規範疫情應急處置流程,發現員工出現發熱、呼吸道症狀,立即安排到定點醫院就醫,一旦發生疫情立即啟動實施應對預案並實行精準管控,做到無症狀感染者、疑似和確診病例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防範聚集性疫情。公開透明發佈疫情信息,不得瞞報漏報遲報。

二、積極有序推進復工復産

(三)分區分級恢復生産秩序。低風險地區要從應急性超常規防控向常態化防控轉變,及時取消與正常生産生活秩序不相適應的防控措施,因時因勢調整工作著力點和應對舉措,不得採取審批、備案等方式延緩企業復工。湖北省、北京市及其他存在中、高風險縣域的省份,佩戴口罩等要根據本地區疫情防控形勢,採取差異化措施,安全有序復工復産。

(四)推動全産業鏈復工復産。加大要素保障力度,及時幫助解決企業用工、資金、原材料供應和重大項目開復工等問題,支持供應鏈核心企業帶動上下游特別是配套中小企業復工復産,保障在全球産業鏈中有重要影響的企業和關鍵産品生産出口。抓好農業生産和重要副食品穩産保供,全面恢復農貿市場經營。

(五)推動服務業復工復市。低風險地區由經營者自主決定復工復市時間,對文化旅遊、餐飲及空間密閉且人員集中的場所,通過預約、分流限流等控制人員密度。在防控措施到位的前提下,有序推動各類商場、市場復工復市。全國性文體活動及跨省跨境旅遊等暫不恢復。完善物流快遞業相關防控措施,允許快遞人員進入社區(村)配送。

三、確保人員流動有序暢通

(六)做好客運恢復和返崗服務。低風險地區之間的人員流動(入境人員除外),不得再設置障礙。在有效防控前提下,全面恢復城鄉道路、公共交通運輸服務;低風險地區人員可不實施上崗前隔離,企事業單位應確保空氣流通、清潔消毒等防控工作到位;合理安排公共交通線路、班次,取消出租汽車(含巡遊車、網約車)停運政策,確保火車站、機場、公路客運站、水路客運站等樞紐的接駁班線正常運營。

(七)加強交通秩序保障。北京市省際道路客運恢復、人員進返京等按照進京管理有關要求執行。做好離鄂離漢通道管控措施解除後交通秩序保障,密切省際溝通協作配合,規範人員車輛查控,在防控措施到位的前提下,按照有關要求有序恢復進出湖北省和武漢市的道路、水路、航空、鐵路旅客運輸,加強交通運輸防疫與安全管理。嚴格入境人員車輛管理,統籌做好外防輸入和暢通國際物流通道工作。

各地區各部門要真抓實幹,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堅決糾正防控措施“一刀切”、防控要求“層層加碼”,杜絕復工復産下指標、虛報數據等行為,大力整合各類報表,嚴控督查數量、頻次。建立健全激勵機制和容錯糾錯機制,強化主動作為、責任擔當,切實幫助基層解決困難、減輕負擔。

中央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

2020年4月7日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