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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3 16:55:00
索 引 號: 000014349/2020-00048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財政
發文機關: 國務院辦公廳 成文日期: 2020年06月04日
標  題: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公共文化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發文字號: 國辦發〔2020〕14號 發佈日期: 2020年06月23日

索 引 號:

000014349/2020-00048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財政

發文機關:

國務院辦公廳

成文日期:

2020年06月04日

標  題: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公共文化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發文字號:

國辦發〔2020〕14號

發佈日期:

2020年06月23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公共文化領域中央與地方

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2020〕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公共文化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已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國務院辦公廳

2020年6月4日

(此件公開發佈)



公共文化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

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現就公共文化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健全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體制機制,優化政府間事權和財權劃分,建立權責清晰、財力協調、區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財政關係,形成穩定的各級政府事權、支出責任和財力相適應的制度,健全公共文化服務財政保障機制,促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確保財政公共文化投入水平與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階段相適應,堅持和完善繁榮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制度,鞏固全體人民團結奮鬥的共同思想基礎。

二、主要內容

(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方面。

1.基層公共文化設施免費或低收費開放。將基層公共文化設施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免費或低收費開放,確認為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由中央與地方共同承擔支出責任。主要包括地方文化文物系統所屬博物館、紀念館、公共圖書館、美術館、文化館(站),以及全國愛國主義教育示範基地,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免費開放;體育部門所屬公共體育場館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免費或低收費開放等。

上述博物館、紀念館、公共圖書館、美術館、文化館(站)、全國愛國主義教育示範基地免費開放,所需經費由中央與地方財政分檔按比例分擔,其中:第一檔中央財政分擔80%;第二檔中央財政分擔60%;第三檔中央財政分擔50%;第四檔中央財政分擔30%;第五檔中央財政分擔10%。上述公共體育場館免費或低收費開放,中央財政根據大型體育場館開放數量、補助標準、績效情況等確定對地方轉移支付資金。

第一檔包括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第二檔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個省;第三檔包括遼寧、福建、山東等3個省(不含計劃單列市);第四檔包括天津、江蘇、浙江、廣東等4個省(直轄市)及大連、寧波、廈門、青島、深圳等5個計劃單列市;第五檔包括北京、上海等2個直轄市。黨中央、國務院明確規定比照享受相關區域政策的地區按相關規定執行。

2.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務事項。將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涉及的讀書看報、收聽廣播、觀看電視、觀賞電影、送地方戲、文體活動等其他事項,確認為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由中央與地方共同承擔支出責任。中央財政根據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工作任務量、補助標準、績效情況、財力狀況等統籌確定對地方轉移支付資金。

(二)文化藝術創作扶持方面。

將文化藝術創作扶持方面的有關事項按政策確定層級和組織實施主體分別劃分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主要包括為落實中央關於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藝的部署要求,由政府組織實施或支持開展的公益性文化活動、展覽、文藝創作演出等,涉及文學、舞臺藝術、美術、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節目、電影、出版等方面。

中央確定並由中央職能部門組織實施或支持開展的事項,確認為中央財政事權,由中央承擔支出責任;中央確定並由中央職能部門、地方共同組織實施或支持開展的事項,確認為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由中央與地方按照相關職責分工分別承擔支出責任;地方確定並由地方組織實施或支持開展的事項,確認為地方財政事權,由地方承擔支出責任。

(三)文化遺産保護傳承方面。

1.物質文化遺産保護。主要包括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可移動文物保護、古籍保護、考古等。中央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物質文化遺産保護,確認為中央財政事權,由中央承擔支出責任;納入國家物質文化遺産保護有關規劃,並由地方組織實施的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館藏珍貴可移動文物保護、考古等,確認為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由中央與地方共同承擔支出責任,中央財政根據保護需求、工作任務量、績效情況、財力狀況等確定對地方轉移支付資金;其他物質文化遺産保護事項,確認為地方財政事權,由地方承擔支出責任。

2.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主要包括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傳承人傳習活動、文化生態保護區保護等。中央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和傳承人傳習活動等,確認為中央財政事權,由中央承擔支出責任;地方組織實施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和傳承人傳習活動、文化生態保護區保護等,確認為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由中央與地方共同承擔支出責任,中央財政根據保護需求、工作任務量、績效情況、財力狀況等確定對地方轉移支付資金;地方組織實施的省級及以下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和傳承人傳習活動、文化生態保護區保護等,確認為地方財政事權,由地方承擔支出責任。

(四)文化交流方面。

1.對外及對港澳臺文化交流合作。主要包括落實文化交流與合作協定及其執行計劃,開展演出、展覽、會展等對外及對港澳臺文化交流和推廣活動,涉及文學、舞臺藝術、美術、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節目、電影、出版等方面。中央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事項,確認為中央財政事權,由中央承擔支出責任;中央職能部門、地方共同組織實施的事項,確認為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由中央與地方按照相關職責分工分別承擔支出責任;地方組織實施的事項,確認為地方財政事權,由地方承擔支出責任。

2.海外中國文化中心建設。主要包括按照規劃開展的海外中國文化中心建設、運行和相關交流活動。中央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事項,確認為中央財政事權,由中央承擔支出責任;由中央職能部門指導地方組織實施的事項,確認為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由中央與地方按照相關職責分工分別承擔支出責任。

(五)能力建設方面。

1.公共文化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主要包括按照國家規定對文化文物系統所屬博物館、公共圖書館、美術館、廣播電視節目製作播出傳輸機構、文藝院團等公共文化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的補助(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務除外)。按照隸屬關係,對中央級公共文化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的補助,確認為中央財政事權,由中央承擔支出責任;對地方級公共文化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的補助,確認為地方財政事權,由地方承擔支出責任。

2.公共文化管理。主要包括各級有關職能部門及所屬機構承擔的文化事業和文化市場、電影出版、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文物保護管理,以及人才培養、文化志願活動等。按照隸屬關係,中央職能部門及所屬機構承擔的事項,確認為中央財政事權,由中央承擔支出責任;地方職能部門及所屬機構承擔的事項,確認為地方財政事權,由地方承擔支出責任。

中央預算內投資支出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主要用於中央財政事權或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事項。中央與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參照中央與地方劃分原則執行;財政支持政策原則上參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有關政策執行,並適當考慮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的特殊因素。中央和地方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公共文化領域其他未列事項,按照改革的總體要求和事項特點具體確定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上來,加強組織領導,切實履行職責,密切協調配合,確保改革工作落實到位。

(二)強化投入保障。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著力提高公共文化領域財政資源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務質量。中央財政加大對困難地區的均衡性轉移支付力度,地方財政要統籌安排上級轉移支付和自有財力,促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符合區域規劃的公共文化機構基本建設等資本性支出可通過依法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方式安排。

(三)協同推進改革。公共文化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要與深化文化體制改革、文物保護利用改革等緊密結合,並根據改革發展形勢以及相關條件成熟情況,適時優化調整財政事權事項,健全基礎標準,進一步規範支出責任。省級政府要參照本方案的要求,合理劃分省以下公共文化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要將適宜由地方更高一級政府承擔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支出責任上移,避免過多增加基層政府支出壓力。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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