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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9 16:58:00
索 引 號: 000014349/2020-00098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電子政務
發文機關: 國務院辦公廳 成文日期: 2020年09月24日
標  題: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政務服務“跨省通辦”的指導意見
發文字號: 國辦發〔2020〕35號 發佈日期: 2020年09月29日

索 引 號:

000014349/2020-00098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電子政務

發文機關:

國務院辦公廳

成文日期:

2020年09月24日

標  題: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政務服務“跨省通辦”的指導意見

發文字號:

國辦發〔2020〕35號

發佈日期:

2020年09月29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

政務服務“跨省通辦”的指導意見

國辦發〔2020〕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推進政務服務“跨省通辦”,是轉變政府職能、提升政務服務能力的重要途徑,是暢通國民經濟循環、促進要素自由流動的重要支撐,對於提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具有重要作用。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陸續出臺審批服務便民化、“互聯網+政務服務”、優化營商環境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初步建成併發揮作用,政務服務“一網通辦”深入推進,各地區各部門積極開展政務服務改革探索和創新實踐,政務服務便捷度和群眾獲得感顯著提升。但企業(包括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下同)和群眾異地辦事仍面臨不少堵點難點問題,“多地跑”、“折返跑”等現象仍然存在。為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優化政務服務,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加快推進政務服務“跨省通辦”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新發展理念,適應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形勢要求,有效服務人口流動、生産要素自由流動和産業鏈高效協同,縱深推進“放管服”改革,優化政務服務,完善事中事後監管,加快推動政務服務從政府部門供給導向向企業和群眾需求導向轉變,依託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和各級政務服務機構,著力打通業務鏈條和數據共享堵點,推動更多政務服務事項“跨省通辦”,為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則。

堅持需求導向。聚焦企業和群眾普遍關切的異地辦事事項,圍繞保障改善民生、促進就業創業和便利企業跨地區生産經營,促進政務服務供給與企業、群眾需求有效對接,推動政務服務績效由企業和群眾評判。

堅持改革創新。緊扣政務服務“跨省通辦”全環節,創新工作理念和制度機制,充分運用大數據、人工智慧、區塊鏈等新技術手段,優化再造業務流程,強化業務協同,打破地域阻隔和部門壁壘,促進條塊聯通和上下聯動。

堅持便民高效。優化服務方式,豐富辦事渠道,大力推進政務服務“跨省通辦”減時間、減環節、減材料、減跑動,實現企業和群眾異地辦事“馬上辦、網上辦、就近辦、一地辦”。

堅持依法監管。加強政務服務“跨省通辦”業務流程改革後的事中事後監管,防止出現監管真空,推行“互聯網+監管”和信用監管,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實現無縫銜接,對失信和欺詐行為“零容忍”,保障市場主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三)工作目標。

從高頻政務服務事項入手,2020年底前實現第一批事項“跨省通辦”,2021年底前基本實現高頻政務服務事項“跨省通辦”,同步建立清單化管理制度和更新機制,逐步納入其他辦事事項,有效滿足各類市場主體和廣大人民群眾異地辦事需求。

二、重點任務

(一)聚焦保障改善民生,推動個人服務高頻事項“跨省通辦”。圍繞教育、就業、社保、醫療、養老、居住、婚育、出行等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異地辦事需求,推動社會保障卡申領、異地就醫登記備案和結算、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戶口遷移、住房公積金轉移接續、就業創業、婚姻登記、生育登記等事項加快實現“跨省通辦”,便利群眾異地辦事,提升人民群眾獲得感。

(二)聚焦助力惠企利企,推動企業生産經營高頻事項“跨省通辦”。圍繞生産要素自由流動、企業跨地區生産經營、産業鏈供應鏈協同和建立全國統一大市場,推動企業等各類市場主體登記註冊和涉企經營許可等事項“跨省通辦”,簡化優化各類跨地區投資項目審批、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等流程手續,方便企業開展生産經營活動,提升跨區域政務服務水平,激發市場主體活力。

(三)鼓勵區域“跨省通辦”先行探索和“省內通辦”拓展深化。在全國高頻政務服務“跨省通辦”事項清單基礎上,支持京津冀、粵港澳大灣區、長三角、成渝等地區,進一步拓展“跨省通辦”範圍和深度,為區域協調發展提供支撐保障。支持勞動力輸出輸入、東西部協作等省區市點對點開展“跨省通辦”。支持各地區拓展深化,推動更多政務服務事項“省內通辦”。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本行業承擔公共服務職能企事業單位的指導、監督,鼓勵將有需求、有條件的服務事項納入“跨省通辦”範圍。

三、優化政務服務“跨省通辦”業務模式

(一)深化“全程網辦”。除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到現場辦理的事項外,按照“應上盡上”的原則,政務服務事項全部納入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提供申請受理、審查決定、頒證送達等全流程全環節網上服務,實現申請人“單點登錄、全國漫遊、無感切換”,由業務屬地為申請人遠程辦理。進一步改革制約全流程網上辦理的規章制度和業務流程,不得強制要求申請人到現場辦理。政府部門核發的證照批文,能通過數據共享查詢、核驗的,不再要求申請人到現場核驗原件。

(二)拓展“異地代收代辦”。對法律法規明確要求必須到現場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在不改變各省區市原有辦理事權的基礎上,通過“收受分離”模式,打破事項辦理的屬地化管理限制,申請人可在政務服務大廳設置的“跨省通辦”窗口提交申請材料,窗口收件後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身份核驗,通過郵件寄遞至業務屬地部門完成辦理,業務屬地部門寄遞紙質結果或網絡送達辦理結果。同步建立異地收件、問題處理、監督管理、責任追溯機制,明確收件地和辦理地的工作職責、業務流轉程序等,確保收件、辦理兩地權責清晰、高效協同。支持各地進一步深化“異地受理、無差別辦理”服務。

(三)優化“多地聯辦”。對需要申請人分別到不同地方現場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減少申請人辦理手續和跑動次數,改革原有業務規則,整合申請人多地辦理流程,改由一地受理申請、各地政府部門內部協同,申請材料和檔案材料通過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共享,實現申請人只需到一地即可完成辦理。建立多地協同辦理工作機制,明確辦理流程和責任。

四、加強政務服務“跨省通辦”服務支撐

(一)加強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跨省通辦”服務能力。在國家政務服務平臺建設全國“跨省通辦”專區,作為全國“跨省通辦”服務總入口,建立個人和企業專屬空間,精準推送“跨省通辦”服務。充分發揮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公共入口、公共通道、公共支撐作用,完善統一身份認證、電子證照、電子印章等支撐能力,推動高頻電子證照標準化和跨區域互認共享。國務院各部門要按照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統一標準和要求,建設完善“跨省通辦”相關業務系統,與國家政務服務平臺全面對接、深度融合,並通過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加快推動本部門垂直業務系統與地方政務服務平臺互聯互通、協同辦理,面向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跨區域查詢和在線核驗服務。進一步加強市縣政務服務平臺建設,加快實現網上政務服務省、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五級全覆蓋,提升基層在線服務能力。加強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移動端建設和應用,推動“跨省通辦”事項“掌上辦”、“指尖辦”。

(二)提升“跨省通辦”數據共享支撐能力。建立權威高效的數據共享協調機制,明確數據共享供需對接、規範使用、爭議處理、安全管理、監督考核、技術支撐等制度流程,滿足“跨省通辦”數據需求。除現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涉及國家秘密和安全等外,一律面向各級政府部門提供履行職責需要的數據共享服務。依託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統一受理“跨省通辦”數據共享需求並提供服務,加強數據共享運行監測,提升數據質量和協同效率,保障數據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安全性。結合推進政務服務“跨省通辦”,將更多直接關係企業和群眾辦事、應用頻次高的數據納入共享範圍,依法有序推進政務數據向公證處等公共服務機構共享。

(三)統一“跨省通辦”業務規則和標準。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應減盡減”的原則,優化調整“跨省通辦”事項業務規則,明確申請條件、申報方式、受理模式、審核程序、辦理時限、發證方式、收費標準等內容,統一辦理流程和辦事指南。提升政務服務事項標準化程度,基於國家政務服務平臺政務服務事項基本目錄,持續推進名稱、編碼、依據、類型等基本要素“四級四同”,完善業務分類、辦理層級、前置環節等業務要素,推動事項辦理規範化運行,實現同一事項在不同地域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

(四)加強政務服務機構“跨省通辦”能力建設。強化政務服務機構“跨省通辦”管理和服務功能,優化政務服務資源配置,原則上縣級以上政務服務大廳要設置“跨省通辦”窗口、政務服務平臺要按照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相關標準規範設置“跨省通辦”專區,配備相應的設備和人員,有條件的地方可延伸到鄉鎮(街道)、村(社區)和園區。加強政務服務隊伍建設,開展窗口人員“跨省通辦”業務培訓,提高“跨省通辦”服務能力和水平。為“跨省通辦”提供便利快捷的物流和支付渠道。依託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推動政務服務大廳和政務服務平臺對接融合,為企業和群眾提供線上線下多樣化辦事渠道,滿足不同群體的差異化需求。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國務院辦公廳負責全國政務服務“跨省通辦”的統籌協調,組織編制併發布全國高頻政務服務“跨省通辦”事項清單,建立工作臺賬,明確責任單位、時間表、路線圖,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層層壓實責任,強化經費保障,在推進政務服務“跨省通辦”的同時,加快實現相關高頻政務服務事項“省內通辦”,確保改革任務儘快落地見效。國務院各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大對主管行業領域政務服務“跨省通辦”的政策、業務、系統、數據支持力度,加強部門間協同配合。

(二)加強法治保障和政策支持。聚焦政務服務“跨省通辦”流程優化再造面臨的政策制度障礙,及時清理和修改完善與政務服務“跨省通辦”中“全程網辦”、“異地代收代辦”、“多地聯辦”等不相適應的有關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細化制定相關配套政策和規則標準。針對政務服務“跨省通辦”後可能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調整完善監管政策。數據共享要注重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防止濫用或洩露。

(三)加強督促指導和服務評價。國務院辦公廳加強對各地區各部門政務服務“跨省通辦”工作的跟蹤督促和業務指導,及時推動優化調整相關政策。對改革措施不到位、工作落實不到位、企業和群眾反映問題仍然突出的,給予通報批評等處理。推進政務服務“跨省通辦”的“好差評”工作,完善評價規則,加強評價結果運用,改進提升政務服務質量。

(四)加強宣傳推廣和解讀引導。各地區各部門要統籌政務服務與政務公開,及時公開政務服務“跨省通辦”工作進展及成效。中國政府網、各地區各部門政府網站及政務新媒體要做好有關政策匯聚、宣傳解讀、服務推廣和精準推送。要通過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好差評”系統、各級政府門戶網站、“12345”熱線等傾聽收集企業和群眾意見建議,及時解決突出問題。

各地區各部門要根據本意見抓緊制定具體工作方案,明確責任單位和進度安排,加強銜接配合,認真抓好落實。有關情況及時報送國務院辦公廳。


附件:全國高頻政務服務“跨省通辦”事項清單

國務院辦公廳

2020年9月24日

(此件公開發佈)



附件


全國高頻政務服務“跨省通辦”事項清單

(共140項)


一、2020年底前實現“跨省通辦”的事項(58項)

序號

“跨省通辦”事項

應用場景

牽頭單位

配合單位

1

學歷公證

申請人可異地申請博士研究生、碩士研究生、大學本科、大學專科學歷公證,不受戶籍地或學校所在地限制

司法

教育部

2

學位公證

申請人可異地申請博士、碩士、學士學位公證,不受戶籍地或學校所在地限制

司法

教育部

3

機動車駕駛證公證

申請人可異地申請機動車駕駛證公證,不受戶籍地或駕駛證領取地限制

司法

公安部

4

應屆畢業生法律職業資格認定(享受放寬條件政策的除外)

申請人可選擇在居住地、戶籍地或工作地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不受考試報名地限制

司法部

 

5

失業登記

申請人可在居住地、工作地、參保地或戶籍地申請失業登記,不受地域限制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6

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查詢打印(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等)

申請人可異地查詢、打印本人名下各地、各年度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不受地域限制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7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

申請人可向轉入地申請,轉入地與轉出地協同辦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申請人不再需要到轉出地辦理(不符合轉出條件的除外)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8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

申請人可向轉入地申請,轉入地與轉出地協同辦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申請人不再需要到轉出地辦理(不符合轉出條件的除外)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9

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含職業年金)

申請人可向轉入地申請,轉入地與轉出地協同辦理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含職業年金),申請人不再需要到轉出地辦理(不符合轉出條件的除外)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10

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互轉

申請人可向轉入地申請,轉入地與轉出地協同辦理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互轉,申請人不再需要到轉出地辦理(不符合轉出條件的除外)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11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互轉

申請人可向轉入地申請,轉入地與轉出地協同辦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互轉,申請人不再需要到轉出地辦理(不符合轉出條件的除外)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12

退役軍人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

申請人可向轉入地申請,轉入地與軍隊經辦機構協同辦理退役軍人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13

領取養老金人員待遇資格認證

領取養老金的申請人,可異地自助辦理領取待遇資格認證,不受地域限制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14

養老保險供養親屬領取待遇資格認證

申請人屬於養老保險供養親屬的,可異地自助辦理領取待遇資格認證(生存認證),不受地域限制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15

電子社會保障卡申領

申請人可網上申領電子社會保障卡,不受發卡地限制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16

失業保險金申領

申請人可異地申領失業保險金,不受地域限制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17

就業創業證查詢、核驗

申請人可異地查詢或核驗本人就業創業證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18

技工院校畢業證書查詢、核驗

申請人可異地查詢或核驗本人技工院校畢業證書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19

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證書查詢、核驗

申請人可異地查詢或核驗本人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證書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

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查詢、核驗

申請人可異地查詢或核驗本人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1

商品房預售、抵押涉及的不動産預告登記(省會城市及計劃單列市)

申請人可異地網上申請商品房預售、抵押涉及的不動産預告登記,不受商品房所在地限制

自然資源

公安部、民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總局

22

不動産登記資料查詢(省會城市及計劃單列市)

申請人可異地網上查詢不動産登記資料,不受不動産登記地限制

自然資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總局

23

不動産抵押登記(省會城市及計劃單列市)

申請人可異地網上申請不動産抵押登記,不受不動産登記地限制

自然資源

公安部、民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總局

24

排污許可

申請人可異地網上提交申請材料,由排污企業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審核併發證

生態環境部

 

25

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貸款等信息查詢

申請人可異地查詢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貸款等信息,不受住房公積金繳存地限制

住房城鄉建設部

 

26

出具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

申請人在非住房公積金繳存地貸款購房,可向購房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出具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不受住房公積金繳存地限制

住房城鄉建設部

 

27

正常退休提取住房公積金

申請人正常退休,可異地提取住房公積金,不受住房公積金繳存地限制

住房城鄉建設部

公安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8

小型非營運二手車交易登記

申請人異地交易小型非營運二手車,車輛轉入地可為小型非營運二手車交易開具發票並辦理轉移登記手續

商務

公安部、稅務總局

29

義診活動備案

申請人可異地網上提交義診活動備案申請,不受義診組織所在地限制

國家衛生健康委

 

30

消毒産品衛生安全評價報告備案

申請人可異地網上申請消毒産品衛生安全評價報告備案,不受企業所在地限制

國家衛生健康委

 

31

內資企業及分支機構設立登記

申請人可異地網上申請內資企業及分支機構設立登記,不受企業住所地限制

市場監管總局

 

32

內資企業及分支機構變更登記

申請人可異地網上申請內資企業及分支機構變更登記,不受企業登記地限制

市場監管總局

 

33

內資企業及分支機構登出登記

申請人可異地網上申請內資企業及分支機構登出登記,不受企業登記地限制

市場監管總局

 

34

外資企業及分支機構設立登記

申請人可異地網上申請外資企業及分支機構設立登記,不受企業住所地限制

市場監管總局

商務部

35

外資企業及分支機構變更登記

申請人可異地網上申請外資企業及分支機構變更登記,不受企業登記地限制

市場監管總局

商務部

36

外資企業及分支機構登出登記

申請人可異地網上申請外資企業及分支機構登出登記,不受企業登記地限制

市場監管總局

商務部

37

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

申請人可異地網上申請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不受住所地限制

市場監管總局

 

38

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

申請人可異地網上申請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不受登記地限制

市場監管總局

 

39

個體工商戶登出登記

申請人可異地網上申請個體工商戶登出登記,不受登記地限制

市場監管總局

 

40

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登記

申請人可異地網上申請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登記,不受住所地限制

市場監管總局

 

41

農民專業合作社變更登記

申請人可異地網上申請農民專業合作社變更登記,不受登記地限制

市場監管總局

 

42

農民專業合作社登出登記

申請人可異地網上申請農民專業合作社登出登記,不受登記地限制

市場監管總局

 

43

營業執照遺失補領、換發

申請人營業執照遺失的,可異地網上申請補領、換發,不受登記地限制

市場監管總局

 

44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資格認定

申請人可異地申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資格認定,不受地域限制

市場監管總局

 

45

國産保健食品備案

申請人可異地申請國産保健食品備案,不受企業所在地限制

市場監管總局

 

46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

申請人可異地向規定的許可機關申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不受所在地限制

市場監管總局

 

47

特種設備生産單位許可

申請人可異地向規定的許可機關申請特種設備生産單位許可,不受所在地限制

市場監管總局

 

48

醫保電子憑證申領

申請人可網上申領醫保電子憑證,不受地域限制

國家醫保局

 

49

航空安全員資格認定

申請人可異地申請辦理航空安全員執照,不受提交申請地點限制

中國民航局

 

50

申請撤銷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

申請人可異地申請撤銷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不受提交申請地點限制,不影響法定經營地域

國家郵政局

 

51

郵政企業申請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特殊服務業務審批

申請人可異地申請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郵政普遍服務業務、郵政特殊服務業務,不受提交申請地點限制,不影響法定經營地域

國家郵政局

 

52

快遞業務經營許可

申請人可異地申請經營快遞業務,不受提交申請地點限制,不影響法定經營地域

國家郵政局

 

53

國産藥品再註冊

申請人可異地向註冊地省級藥品監管部門申請辦理國産藥品再註冊,不受所在地限制

國家藥監局

 

54

不涉及技術內容的國産藥品變更備案

申請人可異地向註冊地省級藥品監管部門申請不涉及技術內容的國産藥品變更備案,不受所在地限制

國家藥監局

 

55

執業藥師註冊

申請人可異地向註冊地管理機構申請執業藥師註冊,不受所在地限制

國家藥監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56

執業藥師延續註冊

申請人可異地向註冊地管理機構申請執業藥師延續註冊,不受所在地限制

國家藥監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57

執業藥師變更註冊

申請人可異地向註冊地管理機構申請執業藥師變更註冊,不受所在地限制

國家藥監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58

執業藥師登出註冊

申請人可異地向註冊地管理機構申請執業藥師登出註冊,不受所在地限制

國家藥監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二、2021年底前實現“跨省通辦”的事項(74項)

序號

“跨省通辦”事項

應用場景

牽頭單位

配合單位

1

開具有無犯罪記錄證明

申請人可異地申請開具有無犯罪記錄證明,不受戶籍地限制

公安部

 

2

開具戶籍類證明

因家庭矛盾等原因無法取得居民戶口簿的,申請人可異地申請開具戶籍類證明,由戶籍地公安部門開具相關證明,不受戶籍地限制

公安部

 

3

工作調動戶口遷移

申請人因工作調動需要遷移戶口的,只需在遷入地申請,遷入地和遷出地公安部門協同辦理戶口遷移,申請人不再需要到轉出地辦理相關手續

公安部

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4

大中專院校錄取學生戶口遷移

申請人因大中專院校錄取需要遷移戶口的,只需在遷入地申請,遷入地和遷出地公安部門協同辦理戶口遷移,申請人不再需要到轉出地辦理相關手續

公安部

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5

大中專學生畢業戶口遷移

申請人因大中專畢業後需要遷移戶口的,只需在遷入地申請,遷入地和遷出地公安部門協同辦理戶口遷移,申請人不再需要到轉出地辦理相關手續

公安部

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6

夫妻投靠戶口遷移

申請人因投靠配偶需要遷移戶口的,只需在遷入地申請,遷入地和遷出地公安部門協同辦理戶口遷移,申請人不再需要到轉出地辦理相關手續

公安部

民政部

7

父母投靠子女戶口遷移

申請人因投靠子女需要遷移戶口的,只需在遷入地申請,遷入地和遷出地公安部門協同辦理戶口遷移,申請人不再需要到轉出地辦理相關手續

公安部

民政部

8

孤兒救助資格認定

申請人可異地申請孤兒救助資格認定,不受戶籍地限制

民政部

 

9

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認定

申請人可異地申請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認定,不受戶籍地限制

民政部

 

10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資格認定

申請人可異地申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資格認定,不受戶籍地限制

民政部

中國殘聯

11

法律職業資格認定(享受放寬條件政策的除外)

申請人可選擇在居住地、戶籍地或工作地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不受考試報名地限制

司法部

 

12

納稅狀況公證

申請人可異地申請辦理納稅狀況公證,不受繳稅地限制

司法部

稅務總局

13

職業年金個人權益記錄單查詢打印

申請人可異地查詢、打印職業年金個人權益記錄單,不受地域限制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14

個人社保參保證明查詢打印

申請人可異地查詢、打印個人社保參保證明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15

單位社保參保證明查詢打印

申請人可異地查詢、打印單位社保參保證明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16

失業保險關係轉移接續

申請人可向轉入地申請,轉入地與轉出地經辦機構協同辦理失業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申請人不再需要到轉出地辦理(不符合轉出條件的除外)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17

領取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工傷保險長期待遇資格認證

申請人可異地自助辦理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工傷保險長期待遇資格認證(生存認證),不受地域限制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18

領取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待遇資格認證

申請人可異地自助辦理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待遇資格認證(生存認證),不受地域限制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19

工傷事故備案

申請人異地發生工傷事故後,可異地向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及時報告工傷事故情況,不受地域限制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

工傷異地居住(就醫)申請

申請人需要在異地就醫的,可申請工傷異地居住(就醫)備案,不再需要到參保地辦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醫保局

21

社會保障卡申領

申請人可異地申領社會保障卡,不受發卡地限制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2

社會保障卡啟用

申請人可異地啟用社會保障卡社會保障功能,不受發卡地限制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3

社會保障卡補領、換領、換發

申請人可異地申請社會保障卡補領、換領、換發,不受發卡地限制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4

社會保障卡臨時挂失

申請人可異地辦理社會保障卡臨時挂失,不受發卡地限制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5

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查詢、核驗

申請人可異地查詢或核驗本人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6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接收、轉遞

申請人可向人事檔案轉入地申請,轉入地與轉出地協同辦理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接收、轉遞,申請人不再需要到轉出地辦理相關手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7

商品房預售、抵押涉及的不動産預告登記

申請人可異地網上申請商品房預售、抵押涉及的不動産預告登記,不受商品房所在地限制

自然資源部

公安部、民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總局

28

不動産登記資料查詢

申請人可異地網上查詢不動産登記資料,不受不動産登記地限制

自然資源部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總局

29

不動産抵押登記

申請人可異地網上申請不動産抵押登記,不受不動産登記地限制

自然資源部

公安部、民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總局

30

測繪作業證辦理

申請人可異地申請辦理測繪作業證,不受測繪作業地限制

自然資源部

 

31

新設探礦權登記

申請人可異地申請新設探礦權登記,不受地域限制

自然資源部

 

32

探礦權保留登記

申請人可異地申請探礦權保留登記,不受地域限制

自然資源部

 

33

探礦權延續登記

申請人可異地申請探礦權延續登記,不受地域限制

自然資源部

 

34

探礦權變更登記

申請人可異地申請探礦權變更登記,不受地域限制

自然資源部

 

35

探礦權登出登記

申請人可異地申請探礦權登出登記,不受地域限制

自然資源部

 

36

新設採礦權登記

申請人可異地申請新設採礦權登記,不受地域限制

自然資源部

 

37

採礦權變更登記

申請人可異地申請採礦權變更登記,不受地域限制

自然資源部

 

38

採礦權抵押備案

申請人可異地申請採礦權抵押備案,不受地域限制

自然資源部

 

39

採礦權延續登記

申請人可異地申請採礦權延續登記,不受地域限制

自然資源部

 

40

採礦權登出登記

申請人可異地申請採礦權登出登記,不受地域限制

自然資源部

 

41

測繪成果目錄匯交

匯交人可網上匯交測繪成果目錄,不受地域限制

自然資源部

 

42

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審批

申請人可異地申請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審批,不受地域限制

自然資源部

 

43

住房公積金單位登記開戶

申請人可異地向註冊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單位登記開戶,不受地域限制

住房城鄉建設部

公安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市場監管總局

44

住房公積金單位及個人繳存信息變更

申請人可異地向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變更單位及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住房城鄉建設部

公安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市場監管總局

45

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

申請人在非繳存地購房的,可向購房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從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積金

住房城鄉建設部

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自然資源部、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

46

開具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全部還清證明

申請人可異地向貸款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開具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全部還清證明,不受地域限制

住房城鄉建設部

 

47

提前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

申請人可異地向貸款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前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不受地域限制

住房城鄉建設部

 

48

道路客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換證

申請人可異地申請道路客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換證,不受地域限制

交通運輸部

 

49

生育登記(一孩/二孩)

申請人可異地網上申請生育登記(一孩/二孩),不受戶籍地限制

國家衛生健康委

 

50

再生育審批(三孩及以上)

申請人可異地網上申請再生育審批(三孩及以上),不受戶籍地限制(西藏的完成時間可適當延後)

國家衛生健康委

 

51

醫療廣告審查

申請人可異地網上申請發佈醫療廣告,不受企業所在地限制

國家衛生健康委

 

52

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發證

申請人可異地申請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不受企業所在地限制

市場監管總局

 

53

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登出

申請人可異地申請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登出,不受企業所在地限制

市場監管總局

 

54

保健食品廣告審查

申請人可異地網上申請保健食品廣告審查,不受申請人所在地限制

市場監管總局

 

55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

申請人可異地網上申請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不受申請人所在地限制

市場監管總局

 

56

計量器具型式批准(國産計量器具)

申請人可異地申請計量器具型式批准(國産計量器具),不受企業所在地限制

市場監管總局

 

57

醫療器械廣告審查

申請人可異地網上申請醫療器械廣告審查,不受申請人所在地限制

市場監管總局

 

58

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信息變更

申請人可異地申請變更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信息,不受參保地限制

國家醫保局

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稅務總局

59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

申請人可異地申請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不受參保地限制

國家醫保局

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稅務總局

60

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

申請人可在轉入地申請,轉入地與轉出地經辦機構協同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申請人不再需要到轉出地辦理相關手續

國家醫保局

公安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稅務總局

61

異地就醫結算備案

申請人可跨省申請異地就醫結算備案,不受參保地限制

國家醫保局

公安部

62

門診費用跨省直接結算

申請人在異地門診就醫時可憑社會保障卡、身份證或醫保電子憑證直接結算醫療費用

國家醫保局

 

63

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基礎信息變更

申請人可異地申請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基礎信息變更,不受醫保定點醫療機構所在地限制

國家醫保局

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藥監局

64

非《進出口野生動植物種商品目錄》物種證明核發

申請人可異地申請非《進出口野生動植物種商品目錄》物種證明核發,不受地域限制

國家林草局

海關總署

65

經營郵政通信業務審批

申請人可異地申請辦理經營郵政通信業務審批,不受提交申請地點限制,不影響法定經營地域

國家郵政局

 

66

倣印郵票圖案及其製品審批

申請人因工作需要,可異地申請辦理倣印郵票圖案及其製品審批,不受提交申請地點限制

國家郵政局

 

67

申請停止使用郵資憑證審批

申請人可異地申請辦理停止使用郵資憑證審批,不受提交申請地點限制

國家郵政局

 

68

殘疾人證新辦

申請人可異地申請新辦殘疾人證,不受戶籍地限制

中國殘聯

公安部、國家衛生健康委

69

殘疾人證換領

申請人可異地申請換領殘疾人證,不受戶籍地限制

中國殘聯

公安部

70

殘疾人證遷移

申請人可異地申請遷移殘疾人證,不受戶籍地限制

中國殘聯

公安部

71

殘疾人證挂失補辦

申請人可異地申請挂失補辦殘疾人證,不受戶籍地限制

中國殘聯

公安部

72

殘疾人證登出

申請人可異地申請登出殘疾人證,不受戶籍地限制

中國殘聯

公安部

73

殘疾類別/等級變更

申請人可異地申請變更殘疾類別/等級,不受戶籍地限制

中國殘聯

公安部、國家衛生健康委

74

全國殘疾人按比例就業情況聯網認證

申請人可異地申請“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認證,不受地域限制

中國殘聯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稅務總局、國家醫保局


三、2021年以後實現“跨省通辦”的事項(8項)

序號

“跨省通辦”事項

應用場景

牽頭單位

完成時限

1

新生兒入戶

申請人可異地向新生兒(其父母為境內人士,父母同民族,婚內、境內生育小孩,父母非集體戶,且隨父親或母親報出生)出生地公安部門申請辦理新生兒入戶,不受父母戶籍地限制

公安部

2021年在京津冀、長三角等地區開展“跨省通辦”試點,在總結試點經驗基礎上逐步推開

2

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監護人代辦的除外)

申請人可異地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由所在地公安部門線下取指紋和拍照,不受戶籍地限制

公安部

2021年在京津冀、長三角等地區開展“跨省通辦”試點,在總結試點經驗基礎上逐步推開

3

結婚登記

申請人可在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不受戶籍地限制

民政部

2020年至202210月進行“省內通辦”試點,202210月至2024年底進行“跨省通辦”試點,力爭2025年底前在縣級以上婚姻登記機關全面實行全國“跨省通辦”

4

離婚登記

申請人可在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不受戶籍地限制

民政部

在開展結婚登記“跨省通辦”試點基礎上,條件成熟時實施離婚登記“跨省通辦”試點

5

靈活就業人員申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登記

申請人可異地申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登記,不受地域限制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226月底前

6

社會保險參保繳費記錄查詢

申請人可異地查詢本人在各地的每月社會保險參保繳費記錄,不受地域限制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226月底前

7

工傷職工異地就醫結算

申請人可持社會保障卡直接結算工傷醫療費、輔助器具配置費、工傷康復費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配合單位:國家醫保局)

2022年底前

8

生育保險待遇核定與支付

申請人可異地申請報銷生育醫療費用,申領生育津貼,不受參保地限制

國家醫保局

2022年底前

注:1.根據企業、群眾需求和業務工作實際,可通過“全程網辦”、“異地代收代辦”、“多地聯辦”等一種方式或多種方式組合,實現政務服務事項“跨省通辦”。

  2.對2021年以後實現“跨省通辦”的事項,請相關部門于每年12月底前將工作進展情況報送國務院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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