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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5 11:55:00
索 引 號: 000014349/2020-0010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其他
發文機關: 國務院 成文日期: 2020年09月25日
標  題: 國務院關於同意在浙江省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批復
發文字號: 國函〔2020〕140號 發佈日期: 2020年10月15日

索 引 號:

000014349/2020-0010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其他

發文機關:

國務院

成文日期:

2020年09月25日

標  題:

國務院關於同意在浙江省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批復

發文字號:

國函〔2020〕140號

發佈日期:

2020年10月15日


國務院關於同意在浙江省暫時調整實施
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批復

國函〔2020〕140號


浙江省人民政府、司法部:

你們關於在浙江省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請示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同意自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在浙江省暫時調整實施《婚姻登記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4部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目錄附後)。

二、國務院有關部門、浙江省人民政府要根據上述調整,及時對本部門、本省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作相應調整,建立與改革要求相適應的監督管理制度。

三、國務院將根據浙江省改革實施情況,適時對本批復的內容進行調整。


附件:國務院決定在浙江省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目錄


國務院

2020年9月25日

(此件公開發佈)



附件



國務院決定在浙江省暫時調整實施
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目錄


序號

有關行政法規

調整實施情況

1

《婚姻登記條例》

第四條第一款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十條第一款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暫時調整實施相關內容,男女一方或者雙方常住戶口所在地在浙江省的內地居民,可以在浙江省內自主選擇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離婚登記。

調整後,浙江省要通過完善婚姻登記系統、加強婚姻登記數據歸集共享等措施做好保障和服務工作。

2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第二款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第三十三條第二款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暫時調整實施相關內容,允許浙江省對施工圖設計文件實行分類管理,經評估的低風險項目可不進行施工圖審查。

  調整後,浙江省要通過開展執法檢查、監督指導設計單位完善內部質量控制體系並落實建設工程設計質量主體責任、強化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完善建設工程全過程圖紙數字化管理系統等措施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3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十一條 開辦藥品批發企業,申辦人應當向擬辦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設置標準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申辦人完成擬辦企業籌建後,應當向原審批部門申請驗收。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藥品管理法》第十五條規定的開辦條件組織驗收;符合條件的,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

  第十二條 開辦藥品零售企業,申辦人應當向擬辦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設置的縣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結合當地常住人口數量、地域、交通狀況和實際需要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申辦人完成擬辦企業籌建後,應當向原審批機構申請驗收。原審批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依據《藥品管理法》第十五條規定的開辦條件組織驗收;符合條件的,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

  暫時調整實施相關內容,取消在浙江省開辦藥品批發、藥品零售企業的籌建審批。

  調整後,浙江省要通過強化藥品批發、藥品零售企業驗收並開展藥品經營企業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情況檢查等措施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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