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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9 16:57:00
索 引 號: 000014349/2020-00107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工商
發文機關: 國務院辦公廳 成文日期: 2020年10月27日
標  題: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
發文字號: 國辦發〔2020〕42號 發佈日期: 2020年11月09日

索 引 號:

000014349/2020-00107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工商

發文機關:

國務院辦公廳

成文日期:

2020年10月27日

標  題: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

發文字號:

國辦發〔2020〕42號

發佈日期:

2020年11月09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

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

國辦發〔2020〕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深化“證照分離”改革,是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是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重點工作。2019年5月,國務院決定,在天津等13個省(直轄市)和公安部等5個國務院部門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試點。2015年以來,國務院決定,在上海市浦東新區等地對部分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並逐步向全國複製推廣。這些改革實踐取得了積極成效,對減少證明事項、簡化行政審批、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創業發揮了重要作用。為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和社會創造力,依法保障和服務疫情防控常態化條件下經濟社會發展,紮實做好“六穩”工作、全面落實“六保”任務,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各地區、各部門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加快轉變政府職能,針對直接面向企業和群眾、依申請辦理的行政事項,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創新政府服務和管理的理念、方式,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創業,推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努力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

(二)基本原則。

——堅持問題導向。以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創業為導向,聚焦企業和群眾辦事創業的“堵點”、“痛點”,切實解決企業和群眾辦證多、辦事難等問題。

——堅持高效便民。以社會普遍關注的領域和事項為重點,優化辦事流程,完善便民服務措施,進一步提高工作的針對性、實效性,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

——堅持協同推進。加強與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信用體系建設、“互聯網+政務服務”等工作的銜接,充分發揮疊加效應,形成協同推進的體制機制。

——堅持風險可控。結合各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和各部門行政管理工作實際,穩妥有序推進改革。堅持分級分類,精準確定實行告知承諾制的事項範圍,因地制宜,因類施策,分步推進,動態調整。落實放管結合、並重的要求,創新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有效監督承諾履行情況,實現過程可控、風險可控,維護企業和群眾合法權益。

(三)工作目標。在各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依申請的行政事項(以下簡稱行政事項)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時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在行政機關辦理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時實行告知承諾制,以行政機關清楚告知、企業和群眾誠信守諾為重點,推動形成標準公開、規則公平、預期明確、各負其責、信用監管的治理模式,從制度層面進一步解決企業和群眾辦證多、辦事難等問題。

二、主要任務

(四)明確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本意見所稱證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機構出具、用以描述客觀事實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條件的材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行政機關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本,下同)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並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並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行政事項的工作機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實行垂直管理的國務院部門和實行以部門為主的雙重領導管理體制的系統要結合實際確定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範圍,國務院其他部門要確定部門本級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範圍。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則,有針對性地選取與企業和群眾生産生活密切相關、使用頻次較高或者獲取難度較大的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特別是在戶籍管理、市場主體準營、資格考試、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健康體檢、法律服務等方面,要抓緊推行、儘快落實。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業審慎監管、生態環境保護,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産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風險較大、糾錯成本較高、損害難以挽回的證明事項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五)明確實行告知承諾制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範圍。對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申請人就其符合許可條件作出承諾,通過事中事後監管能夠糾正不符合許可條件行為、有效防範風險的,實行告知承諾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由國務院審改辦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建議,報國務院批准。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自治州審改辦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涉及法律法規規章調整的,要依法獲得授權,推動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釋。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以外的行政許可事項,可參照本意見實行告知承諾制。

(六)確定告知承諾制的適用對象。對於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申請人不願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要求的證明,或者按照一般程序辦理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七)規範告知承諾制工作流程。要公佈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目錄,按照全面準確、權責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科學編制告知承諾制工作規程,修改完善辦事指南,製作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告知承諾制辦事指南、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要通過相關服務場所、網站和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等渠道公佈,方便申請人查閱、索取或者下載。書面告知的內容應當包括事項名稱,設定依據,證明內容或者許可條件和材料要求,承諾方式,不實承諾可能承擔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行政機關核查權力,承諾書是否公開、公開範圍及時限等。要堅持實事求是,相關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條款。書面承諾的內容應當包括申請人已知曉告知事項、已符合相關條件、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以及承諾的意思表示真實等。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如申請人自願簽署告知承諾書並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機關應噹噹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實行告知承諾制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其許可材料同時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要一次性告知和承諾,按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製程序辦理。對有關告知承諾制的投訴舉報要及時處理。

(八)加強事中事後核查。要針對事項特點等分類確定核查辦法,將承諾人的信用狀況作為確定核查辦法的重要因素,明確核查時間、標準、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對免予核查的事項,行政機關要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互聯網+監管”、智慧監管等方式實施日常監管,不得對通過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的企業和群眾採取歧視性監管措施。對在核查或者日常監管中發現承諾不實的,行政機關要依法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或者予以行政處罰,並納入信用記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在線政務服務的若干規定》。國務院各部門要及時解決部門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間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不暢問題,各地區要紮實推進本地區政務信息共享工作,依託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等實現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建立告知承諾制在線核查支撐體系。行政機關要利用政務信息共享平臺、政務服務移動客戶端、區塊鏈技術等收集、比對相關數據,實施在線核查,也可以通過檢查、勘驗等方式開展現場核查。確需進行現場核查的,要依託“互聯網+監管”平臺和應用程序等,將承諾情況及時準確推送給有關監管人員,為一線監管執法提供信息支撐,同時要優化工作程序、加強業務協同,避免煩企擾民。相關數據尚未實現網絡共享、難以通過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請求其他行政機關協助核查,被請求協助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履行協助義務,不得推諉或者拒絕;確有原因不能提供協助的,應當書面告知請求協助的行政機關並説明理由。

(九)加強信用監管。要加強告知承諾信用管理制度建設,依法科學界定告知承諾失信行為。建立告知承諾信用信息記錄、歸集、推送工作機制,將承諾人履行承諾情況全面納入信用記錄,依託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行業信用信息系統,加強信用信息互聯互通和共享。按照信用狀況,實施分類精準監管。探索建立信用修復、異議處理機制。依法加大失信懲戒力度,根據虛假承諾造成的社會影響進行失信程度分級,區分不同失信情形實施相應懲戒措施。要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做好有關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保護。

(十)強化風險防範措施。要梳理工作環節風險點,制定防控措施,切實提高風險防範能力。要加強行政指導,強化告知和指導義務。建立承諾退出機制,在行政事項辦結前,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諾申請,撤回後應當按原程序辦理。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難度較大的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行政機關要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等規定,通過相關服務場所、網站和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等向社會公開告知承諾書,接受社會監督。具備條件的地區和部門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預警系統,對申請人進行信用評估,加強事前風險防控。對涉及經濟利益價值較高、事中事後核查難度較大的事項,可以探索引入責任保險制度,降低實行告知承諾制可能引發的行政賠償風險。

三、保障措施

(十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本地區、本部門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的領導,抓好組織實施。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作為本地區、本部門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及時了解掌握有關工作情況,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確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進度、推進有舉措、結果有考核。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審改、司法行政、政務服務、信息公開、電子政務、發展改革、公安、財政、稅務、市場監管等單位參加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協調機制,明確牽頭單位,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工作推進情況。國務院各部門要切實做到率先推行、以上帶下,加強對本系統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的督促指導,及時研究解決本部門、本系統推行告知承諾制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在本系統內適時複製推廣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的典型經驗做法。同時,及時建章立制,加強制度建設。

(十二)開展培訓宣傳。要組織開展告知承諾制學習培訓,加強業務交流。要加強對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的宣傳,通過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渠道,全方位宣傳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的重要意義、主要做法、典型經驗和實施效果等,發揮示範帶動作用,合理引導社會預期,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為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十三)加強督促檢查。要把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推進情況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評指標體系和年底效能目標考核體系,列為年度法治政府建設督察內容,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主動性。對工作中表現突出、企業和群眾評價滿意度高的單位及人員,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建立督察情況通報制度,對工作中違紀違法的單位及人員要依紀依法問責。按照“權責一致、盡職免責、失職追責”原則,建立健全改革容錯機制,屬於合理容錯情形的,對相關單位及人員依紀依法免除相關責任或者減輕、從輕處理。

各地區、各部門要以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為重要抓手,加快推進“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減輕企業和群眾負擔,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推進改革時,方向要明確,步驟要紮實穩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要于2020年12月31日前制定本地區、本部門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實施方案,並報司法部備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制定本地區、本部門全面推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細化方案,並按要求備案。各地區、各部門在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分別報司法部、國務院審改辦。司法部、國務院審改辦要分別加強對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協調,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和跟蹤評估,重要情況及時報告國務院。

國務院辦公廳

2020年10月27日

(此件公開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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