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2021-02-10 20:02:09
索 引 號: 000014349/2021-00009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政務督查
發文機關: 國務院辦公廳 成文日期: 2021年02月08日
標  題: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政府督查工作條例》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政府督查工作的通知
發文字號: 國辦發〔2021〕5號 發佈日期: 2021年02月10日

索 引 號:

000014349/2021-00009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政務督查

發文機關:

國務院辦公廳

成文日期:

2021年02月08日

標  題: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政府督查工作條例》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政府督查工作的通知

發文字號:

國辦發〔2021〕5號

發佈日期:

2021年02月10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政府督查工作條例》

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政府督查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202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督查工作。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一分部署、九分落實,要強化監督檢查、抓好跟蹤督辦,督查、督導等工作要規範進行,講求實效。李克強總理強調,抓緊研究制訂督查工作法規,建立政策落實和督查的長效機制。2020年12月26日,國務院公佈了《政府督查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為貫徹實施好條例,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政府督查工作,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貫徹實施條例的重要意義

條例是我國政府督查領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規,是政府督查工作長期實踐的系統總結,是優化行政監督體制、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立法成果,對於加強黨的領導、落實全面依法治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

條例厘清了政府督查的職責邊界,明確了督查主體、內容、對象、保障制度等,實現了督查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為政府督查工作提供了遵循。做好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有利於進一步推動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貫徹落實,保障政令暢通,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有利於監督行政機關全面依法履行職責,推進廉政建設,提高行政效能;有利於統籌規範政府督查工作,增強督查工作的科學性、針對性和實效性,推進法治政府建設。

二、準確把握條例的精神實質和內在要求

(一)堅持黨的領導,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督查理念。政府督查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始終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善於從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把握形勢、分析問題、謀劃工作。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督查理念,把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作為督查工作的著力點,用心用情用力解決人民群眾的操心事、煩心事、揪心事。

(二)堅持問題導向,做到發現問題與推動解決並重。政府督查要緊緊盯住決策部署落實不到位的堵點和企業群眾的痛點,深入了解情況、找準問題癥結、破除執行梗阻;實時跟進經濟社會發展主要目標任務和重點工作進展,對進度慢、作風不實、成效不明顯的及時督促整改、推動落地見效。既要善於發現問題又要著力推動解決,做到邊督查、邊協調、邊解決問題。加大“督幫一體”工作力度,進一步完善協調聯動機制,幫助基層解決需要跨地區、跨部門協調的困難和問題。

(三)堅持輔政建言,積極為輔助決策、完善政策提供支撐。對督查發現不適當的規範性文件或政策措施,及時提出調整或完善的建議。充分發揮政府督查深入基層實際、反映群眾心聲、積極輔政建言的作用,注意收集並真實準確反映基層對優化政策、改進工作的意見建議。利用大數據和人工智慧技術等分析社情民意,對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系統性、趨勢性問題和風險隱患進行研判預警,為科學決策提供有力支撐。進一步用好“互聯網+督查”平臺、基層聯絡點、第三方評估等,延伸觸角、拓寬渠道,開展政策落實效果評價。

(四)堅持獎懲並舉,充分發揮督查激勵和約束作用。對抓落實成效明顯的地方和部門強化表揚和正向激勵,宣傳推廣經驗做法,增加激勵措施的含金量,以督查激勵促勤政有為;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政策執行做選擇、打折扣、搞變通以及不作為、亂作為的,依法依規提出批評或交有權機關追究責任,公開曝光典型案例。切實發揮政府督查抓落實、促發展的“利器”作用,廣泛調動和激發各方面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推動形成幹事創業、競相發展的良好局面。積極探索加強政府效能建設,研究建立政府效能績效考核制度。

(五)堅持統籌規範,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統籌規範督查檢查考核工作的要求,嚴格控制督查規模、範圍、頻次和時限。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級政府督查和所屬部門依法依規開展的督查實行總量控制,儘量避免同一時間內對同一對象開展督查工作,切實減輕基層負擔。不得以政府督查取代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部門日常監督檢查也不得隨意冠以督查名義。政府督查要堅持實事求是,真實客觀反映情況,切實督促整改落實,真督實查、務求實效。

(六)堅持協同配合,推進政府督查與其他監督貫通協調。堅持以黨內監督為主導,做好政府督查與其他行政監督的有效銜接,加強與人大監督、民主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等的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府參事和專家學者等參加督查工作,邀請新聞媒體等跟進報道督查活動,增強政府督查的專業性和開放性,提升政府督查抓落實促發展成效。進一步探索政府督查與紀檢監察在信息溝通、線索移交、開展問責、成果共享等方面的貫通協調。

三、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政府督查工作

(一)加強隊伍建設,為做好政府督查工作提供堅強保障。各地區要重視和加強政府督查力量建設,明確政府督查機構和人員,理順管理體制,配備與職能任務相適應的工作力量,確保督查工作有機構承擔、有人員負責。加強督查幹部隊伍建設,把政治過硬、業務精湛、作風嚴實的優秀幹部充實到督查隊伍中來,選好配強領導班子。加強督查專業能力建設,強化督查幹部培養培訓,提高政治素質、業務能力和法律素養。政府督查機構履職經費要列入本級預算,科學合理安排、保障任務完成。要對照條例,查找本地區政府督查機構設置、人員配備、經費保障等方面的短板弱項,及時補齊補強。

(二)明確職責權限,促進政府督查工作規範有序高效開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和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實情況,督查對象法定職責履行情況,以及行政效能等開展政府督查,具體工作由政府督查機構承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所屬部門或者派出督查組開展政府督查。未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所屬部門不得對下級人民政府開展督查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各級行政機關和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依法接受政府督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督查工作需要協助的,有關行政機關要在職權範圍內積極協助。

(三)優化方式方法,推動政府督查工作向縱深發展。要科學運用督查方式,採取行之有效的做法,大力推行“帶著線索去、跟著問題走、盯著問題改”的線索核查法、“不發通知、不打招呼、不聽彙報、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層、直插現場”的“四不兩直”暗訪工作法、“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員和三分之二以上的時間精力用於線索核查、暗訪督查”的工作機制等,推動督查增效和基層減負並舉;通過訪談、座談等更多聽取基層和群眾的意見,掌握第一手材料;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開展“互聯網+督查”,推動舉一反三、由點及面整改落實。結合實際組織開展涉及多領域、多部門、多事項的綜合督查,專門領域或特定工作專項督查,個案事件調查,決策部署日常督辦,以及有關問題線索核查等。注重督查方式方法的優化和協調銜接,形成多措並舉、貫通協調的督查落實工作機制。

(四)強化程序意識,提高依法督查、規範督查的能力水平。依法遵守確定督查事項、制定督查方案、作出督查結論、核查整改情況、運用督查結論等程序規範。嚴格立項程序,未經本級人民政府或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批准不得開展政府督查;立項完成後要制定督查方案,明確督查內容、對象和範圍,提前培訓督查人員;督查工作結束後要作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客觀公正的督查結論,督促督查對象按要求整改;根據督查結論或整改核查結果,提出對督查對象依法依規進行表揚、激勵、批評或追究責任的建議。依法保障督查對象對與自身有關督查結論的知悉權,以及對有異議的督查結論申請復核的權利。

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手段不斷加強和規範政府督查工作,推動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落地見效。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政府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過問督查工作,指導督查隊伍建設,聽取督查情況彙報。政府秘書長、辦公廳(室)主任和部門辦公廳(室)主任要加強對督查工作的具體指導和統籌協調;分管負責同志要認真履職盡責,切實負起責任。二要廣泛深入開展條例學習宣傳。多渠道多形式開展學習宣傳活動,重點組織政府督查機構和督查人員進行專題學習培訓,加強條例解讀,力求深入理解條文內容,全面準確掌握和執行各項規定。三要加強條例實施情況監督指導。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擔負起指導、推進、監督條例在本地區本領域貫徹落實的責任,及時總結推廣條例執行過程中的好經驗好做法,抓緊研究解決新情況新問題,重要情況及時報告。要對照條例,梳理有關法規、規章和政策文件等,及時修改與條例規定不一致的內容,糾正與條例精神不符的做法。國務院辦公廳加強對全國政府督查工作的指導,及時了解各地區各部門貫徹實施條例的情況,適時開展監督指導。

國務院辦公廳

2021年2月8日

(此件公開發佈)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