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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3 17:55:00
索 引 號: 000014349/2022-00109 主題分類: 工業、交通\其他
發文機關: 國務院辦公廳 成文日期: 2022年09月17日
標  題: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電子電器行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
發文字號: 國辦發〔2022〕31號 發佈日期: 2022年09月23日

索 引 號:

000014349/2022-00109

主題分類:

工業、交通\其他

發文機關:

國務院辦公廳

成文日期:

2022年09月17日

標  題: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電子電器行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

發文字號:

國辦發〔2022〕31號

發佈日期:

2022年09月23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電子電器行業

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

國辦發〔2022〕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深化電子電器行業管理制度改革,進一步破除制約行業高質量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提高政府監管效能,對於更好激發市場主體活力、促進産業轉型升級和技術創新、培育壯大經濟發展新動能具有重要意義。為進一步優化電子電器行業管理制度,促進電子電器行業高質量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全流程優化電子電器行業生産準入和流通管理,加強事前事中事後全鏈條全領域監管,大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發企業創新動力和發展活力,促進技術産品研發創新和市場公平競爭,切實維護電子電器相關産業鏈供應鏈安全穩定,加快推動電子電器行業高質量發展。

二、優化電子電器産品準入管理制度

(一)改革完善電子電器産品強制性認證制度。根據技術和産品發展實際情況,動態調整強制性産品認證目錄。將安全風險較高的鋰離子電池、電源適配器/充電器納入強制性認證管理,對安全風險較低、技術較為成熟的數據終端、多媒體終端等9種産品不再實行強制性認證管理(見附件1)。調整優化強制性認證程序,按“雙隨機、一公開”方式開展獲證前工廠檢查,結合企業信用狀況、産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情況等因素科學合理確定獲證後的監督檢查頻次,加強産品一致性監督檢查,不斷提升監管效能。(市場監管總局負責)

(二)改革完善電信設備進網許可制度。動態調整實行進網許可制度的電信設備目錄。將衛星互聯網設備、功能虛擬化設備納入進網許可管理,對與電信安全關聯較小、技術較為成熟的固定電話終端、傳真機等11種電信設備不再實行進網許可管理(見附件2)。精簡優化進網許可檢測項目,相應降低檢測收費標準。將進網許可的審批承諾時限壓減至15個工作日。將進網試用批文的有效期由1年延長至2年。推行進網許可標誌電子化,逐步替代紙質標誌貼簽,不再要求電信設備産品包裝、內置信息、廣告等處標注進網許可證編號,便利産品取得進網許可後儘快上市,但産品取得進網許可前不得銷售或者使用。實行電信設備産品係族管理,對取得進網許可的産品,持證企業新增、變更委託生産企業,或者進行不改變主要功能、核心元器件的技術和外型改動的,無需重新辦理檢測和許可。(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統一電信設備進網許可和強制性認證電磁兼容(EMC)檢測要求,企業申辦許可和認證時只需進行一次檢測,檢測報告相互承認。(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優化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制度。將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的審批承諾時限壓減至15個工作日。除受限于無線電頻率規劃調整和頻率使用許可期限要求外,將《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有效期限短于2年的延長至2年以上。優化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代碼編碼模式,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發佈編碼規則,由企業自主按照編碼規則編制核準代碼,便利企業安排生産計劃,但産品取得型號核準前不得銷售或者使用。(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

(四)推動電子電器産品準入自檢自證。2022年底前確定一批條件完備、具有良好質量管理水平和信用的電信設備、無線電發射設備、信息技術設備和家用電器生産企業開展自檢自證試點。試點企業申請辦理電信設備進網許可、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強制性認證時,除網絡安全等特殊檢測項目外,可以採用本企業檢測報告替代第三方檢測報告;可以在作出相關承諾的前提下,免於提交本企業或者其委託生産企業的生産能力、技術力量、質量保證體系方面的申請材料。自檢自證開展情況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和行業監督。根據試點效果,逐步推廣電子電器産品準入自檢自證制度。(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深化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制度改革。動態調整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品種,逐步減少線纜、分配網絡器材等品種入網認定管理,對標清類設備等不再實行入網認定管理。全面推行入網認定電子證件,取代入網認定紙質證書。(廣電總局負責)

三、整合綠色産品評定認證制度

(六)精簡整合節能評定認證制度。持續規範能效標識制度,鼓勵企業不斷提升産品能源效率。取消能效“領跑者”産品遴選制度、“能效之星”産品評價制度。將節能産品認證制度、低碳産品認證制度整合為節能低碳産品認證制度。節能低碳産品標準由有關部門共同制定,認證規則由市場監管總局牽頭制定。通過節能低碳産品認證的産品,在政府採購中按規定享受優先採購或者強制採購政策,符合相關地方獎補政策的按規定享受。(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生態環境部、市場監管總局和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加快構建統一的綠色産品認證與標識體系。統籌環境標誌認證、節能低碳産品認證、節水産品認證、可再生能源産品認證和綠色設計産品評價制度,納入綠色産品認證與標識體系實行統一管理,實施綠色産品全項認證或者分項認證。市場監管總局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生態環境部等有關部門統一發佈綠色産品標識、評價標準清單和認證目錄。認證機構應當根據企業需求,依據納入綠色産品評價標準清單的標準開展全項認證,並採信分項認證結果,避免重復檢測和認證。在具備條件的領域,增加企業自我聲明的評價方式。在已開展綠色産品認證的領域,政府採購按規定優先採購或者強制採購具備綠色産品標識的産品。(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生態環境部、水利部、商務部、國家能源局按職責分工負責)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明確規定外,各地區、各部門不得在綠色産品認證與標識體系之外設定和實施涉及産品節約能源、節約資源、環境保護、低碳、綠色等方面的認定、認證、評比、評價、評選、標識等制度。(各地區、各部門負責)

四、完善支持基礎電子産業高質量發展的制度體系

(八)加大基礎電子産業研發創新支持力度。統籌有關政策資源,加大對基礎電子産業(電子材料、電子元器件、電子專用設備、電子測量儀器等製造業)升級及關鍵技術突破的支持力度。通過實行“揭榜挂帥”等機制,鼓勵相關行業科研單位、基礎電子企業承擔國家重大研發任務。引導建立以行業企業為主體、上下游相關企業積極參與、科研院所有力支撐的研發體系,重點支持發展技術門檻高、應用場景多、市場前景廣的前沿技術和産品。(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優化基礎電子産品應用制度。結合基礎電子産品發展實際,動態調整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示範指導目錄、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指導目錄,加大對基礎電子産品的支持力度。(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銀保監會按職責分工負責)基礎電子産品生産企業參與武器裝備科研生産及配套的,企業無需就電子元器件辦理武器裝備科研生産許可,需要辦理武器裝備科研生産備案的,應當及時辦理。(國家國防科工局、工業和信息化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完善基礎電子産業投融資制度。發揮國家製造業轉型升級基金、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等政府投資基金引導作用,按照市場化原則,對符合條件的基礎電子企業加大支持力度,鼓勵有關地方投資基金和社會資本投資,著力培育行業優質企業,支持産業鏈“鏈主”企業、製造業單項冠軍企業和“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發展。(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分工負責)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産品和服務,加大對基礎電子産業的金融支持力度。(人民銀行、銀保監會按職責分工負責)支持符合條件的基礎電子企業上市融資。(證監會負責)

(十一)加大基礎電子産業研發製造用地支持力度。支持基礎電子企業研發製造新型基礎電子産品,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允許在工業項目建設用地上通過調整用地結構,增加配套研發、設計、測試、中試設施,建築面積不超過總建築面積15%的,可繼續按原用途使用土地。(自然資源部負責)

五、優化電子電器行業流通管理制度

(十二)完善電子電器行業相關進出口管理制度。深入落實出口退稅、出口信用保險等外貿政策,擴大出口信貸投放,鼓勵電子電器行業企業發展跨境電商。(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銀保監會、進出口銀行、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按職責分工負責)為支持電子電器行業企業配套出口項目相關設備、儀器暫時出境,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相關貨物清單,海關將清單中貨物的復運進境期限由最長2年改為5年。(海關總署、工業和信息化部按職責分工負責)加強電子電器産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評估,進一步調整優化必須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目錄。深化進出口貨物“提前申報”、“兩步申報”、“船邊直提”、“抵港直裝”等改革,提升通關便利化水平。(海關總署負責)

(十三)支持廢棄電子電器産品回收處理行業健康發展。落實廢棄電子電器産品處理稅收優惠政策。充分發揮現行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的激勵引導作用,合理降低廢棄電子電器産品處理企業負擔。(財政部、稅務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著力優化廢棄電子電器産品回收處理網絡佈局,持續提升廢棄電子電器産品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水平。支持有關企業建設回收網點、中轉倉庫。加強廢棄電子電器産品回收處理監管工作,將廢棄電子電器産品違法拆解處理活動作為監管重點,加大執法處罰力度。(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生態環境部、商務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四)規範管理電子電器行業商業測評活動。行業主管部門要對商業測評中存在的利用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名義、濫設商業測評名目、濫發商業測評證書、“花錢買排名”、吃拿卡要等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行為進行清理整頓,及時處理有關商業測評活動的投訴舉報,並向社會公佈結果。基礎電信運營商不得組織開展對電信設備産品的商業測評。嚴禁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組織或者參與商業測評活動。(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務院國資委、市場監管總局等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加強事前事中事後全鏈條全領域監管

(十五)嚴格落實放管結合要求。將加強産品監管作為深化電子電器行業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密切監管協同,不斷提升監管效能。對不再實行行政許可或者強制性認證管理的産品,壓實監管責任,依據風險狀況確定監督抽查比例,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對繼續實行行政許可或者強制性認證管理的産品,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認證、誰監督”的原則,依法嚴肅查處無證生産行為或者獲證後産品質量不符合要求的生産行為。對存在缺陷的電子電器産品,督促生産者履行召回主體責任,對拒不實施召回的生産者,依法責令召回。(市場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廣電總局、公安部等有關部門和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六)完善電子電器産品監督管理規則。在電子電器領域全面推行跨部門、跨層級“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按年度統籌制定抽查計劃,對同一企業同類産品實行年度抽查次數總量控制,著力解決重復抽檢、重復處罰問題。健全信用監管制度,對電子電器企業劃分風險等級,將監督抽查比例、頻次等與企業信用狀況、風險等級挂鉤,提升監管的精準性和有效性。對直接關係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公共安全,以及潛在風險大、社會風險高的産品,實行重點監管,及時發現處置重大風險隱患,守牢安全底線。健全社會監督機制,充分發揮行業協會、新聞媒體、社會公眾和市場專業化服務組織的監督作用,構建社會共治格局。(市場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廣電總局、公安部等有關部門和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深化電子電器行業管理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主動作為、狠抓落實,健全工作機制,完善配套措施,確保各項改革舉措落地見效。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要根據行業發展、技術進步和市場需求等情況,進一步加大力度持續清理電子電器産品準入的不合理限制,便利合格産品進入市場。要加強統籌協調和督促落實,及時協調解決本意見貫徹執行中的重點難點問題,重大情況及時報告國務院。


附件:1.強制性産品認證目錄動態調整清單

   2.實行進網許可制度的電信設備目錄動態調整清單

國務院辦公廳

2022年9月17日

(此件公開發佈)



附件1


強制性産品認證目錄動態調整清單


一、不再實行強制性認證管理的産品(9種)

1.總輸出功率在500W(有效值)以下的單揚聲器和多揚聲器有源音箱(0801)

2.音頻功率放大器(0802)

3.各類載體形式的音視頻錄製、播放及處理設備(包括各類光盤、磁帶、硬盤等載體形式)(0805、0812)

4.電子琴(0813)

5.無繩電話終端(1604)

6.數據終端(1608)

7.多媒體終端(1609)

8.入侵探測器(1901)

9.防盜報警控制器(1902)

二、納入強制性認證管理的産品(2種)

1.電子電器産品使用的鋰離子電池和電池組、移動電源

2.電信終端産品配套用電源適配器/充電器


附件2


實行進網許可制度的電信設備目錄動態調整清單


一、不再實行進網許可管理的電信設備(11種)

1.固定電話終端

2.無繩電話終端

3.集團電話

4.傳真機

5.調製解調器(含卡)

6.無線尋呼機

7.窄帶綜合業務數字網絡終端(ISDN終端)

8.接入移動通信網絡的多媒體終端

9.幀中繼交換機

10.異步傳輸模式交換機(ATM交換機)

11.呼叫中心設備

二、納入進網許可管理的電信設備(2種)

1.衛星互聯網設備

2.功能虛擬化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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