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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7 16:55
索 引 號: 000014349/2023-00053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其他
發文機關: 國務院辦公廳 成文日期: 2023年09月21日
標  題: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
發文字號: 國辦發〔2023〕33號 發佈日期: 2023年09月27日

索 引 號:

000014349/2023-00053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其他

發文機關:

國務院辦公廳

成文日期:

2023年09月21日

標  題: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

發文字號:

國辦發〔2023〕33號

發佈日期:

2023年09月27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保障農民工工資

支付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

國辦發〔2023〕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國務院同意,現將修訂後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2017年12月6日經國務院同意、由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同時廢止。

國務院辦公廳      

2023年9月21日     

(此件公開發佈)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屬地監管責任,有效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切實保障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以下統稱各省級政府)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條 考核工作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國務院就業促進和勞動保護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實施,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組織落實。考核工作從2023年到2027年,每年開展一次。

第四條 考核工作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結果導向,堅持定性與定量評價相結合,遵循客觀公正原則,突出重點,注重實效。

第五條 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加強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落實工資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別是工程建設領域欠薪工作成效、人民群眾滿意度等情況。

第六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細則,明確具體考核指標和分值。

第七條 考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省級自查。各省級政府對照考核方案及細則,對考核年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進展情況和成效進行自查,填報考核自查表,形成自查報告,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各省級政府對自查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二)實地核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成員單位組成考核組,對省級政府考核年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進展情況和成效進行實地核查,對各地組織領導、源頭治理、制度建設等考核指標進行評估。實地核查採取聽取彙報、核驗資料等方式進行。

(三)第三方評估。領導小組辦公室委託第三方機構,採取抽樣調查、座談訪談與數據分析相結合的方式,對各地制度落實、人民群眾滿意度等考核指標進行評估。

(四)暗訪抽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力量或委託媒體組建暗訪組,採取“暗訪+明查”方式,對各地暢通維權渠道、作風建設等進行調查。

(五)綜合評議。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成員單位根據省級自查、實地核查、第三方評估、暗訪抽查情況,結合行業主管、公安、信訪等部門掌握的情況,進行考核評議,形成考核報告,報領導小組審批。

第八條 考核採取分級評分法,基準分為100分,考核結果分為A、B、C三個等級。

(一)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的,考核等級為A級:

1.領導重視、工作機制健全,各項工資支付保障制度完備、落實得力,工作成效明顯;

2.考核得分排在全國前十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級為C級:

1.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顯、欠薪問題突出,考核得分排在全國後三名的;

2.發生5起及以上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50人以上群體性事件,或發生2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50人以上群體性事件的;

3.發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極端事件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考核等級在A、C級以外的為B級。

第九條 考核結果經領導小組審批,按程序報國務院同意後,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向各省級政府通報,並抄送中央組織部,作為對各省級政府領導班子和有關領導幹部進行綜合考核評價的參考。需要問責的,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移交有關黨組織或紀檢監察機關。

第十條 對考核等級為A級的,由領導小組予以通報表揚;對考核等級為C級的,由領導小組對該省級政府有關負責人進行約談。領導小組辦公室向各省級政府反饋考核發現的問題,並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建議。各省級政府及時組織整改,並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整改情況。

第十一條 對在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瞞報謊報造成考核結果失實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二條 各省級政府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相關辦法,加強對本地區各級政府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考核。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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